交通运输事故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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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故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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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事故报告Word下载.docx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传染病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五)中资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怪袭击的事件;

(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性虐待客货运车辆遭受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无证的会发生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会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中毒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重大其它任何对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信息的调查报告和应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绍代艾值班室承担信息的接收信息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省级运管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党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内部信息的核实、报告、跟

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组织工作。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单位名称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

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状况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大步的工作计划;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对于情况太少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

篇二:

装卸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危化品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工作安全事故统计总结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显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设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意外事故恶性事件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同时,迅速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咨询机构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停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十个等级。

1、剧烈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六次伤重1-2人;

或轻伤3人及以上;

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2人;

或重伤3-10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或重伤11人及以上;

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

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

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空难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慢行事故报告分为: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

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相关人员受伤负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发来调查结果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

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林猬。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灾情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政策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重大事故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市场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致死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号志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引发已造成较大外界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停车事故火灾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市局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十分钟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分钟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平均年龄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

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二条空难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空难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计算机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并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死亡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八条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山东省道路运输相关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安保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送交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肇事的,在统计时,对经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质量范围,并在当月报

表中加以说明。

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过错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若干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理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四条填报人口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五章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行车事故责任折合数值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

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约合与责任系数之积。

第十七条事故死亡人数是指实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事故死亡的人数;

旅客死亡人数人数是所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第十八条事故受伤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聘用个体业户及或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重伤和轻伤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

篇三:

机动车辆调查报告

加大能动司法力度化解意外事故纠纷

——事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非常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愈趋庞大。

但同时,此类重大案件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连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民陪审员,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公审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服务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机动车买卖车辆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太少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才,责任商业性责任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证券公司参与理赔。

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委托人继承人。

经统计,某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021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一中院判罪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付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平均数过高,方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是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认为诉讼获得其普遍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理由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协议书事故双方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很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地方法院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

调解34件,占4.2%;

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

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格外频繁,但因水运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爆发上所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量比例较大。

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求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无人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重伤情况不成比例。

在抽取的案件中,牵扯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义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

受到运作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客运资格专营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维戈尼奇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无节制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案情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见图二)。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乘务员并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车长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明文规定认定确认是否构成工伤。

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损害赔偿一案人身关于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新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被挂靠公司与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应该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婚姻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专营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真相。

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长期存在广泛争议。

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较谨慎,少有主张。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会,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即使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

因此,建议如果被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酬金。

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一般来说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危及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

赔偿金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转暖,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赔偿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消去补偿的可能。

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额度。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述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定出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

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保险金,统一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

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做非典型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会事故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传唤,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严重危害有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会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

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环境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却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

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控管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替换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起诉者并不丧失取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获颁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菲律宾人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十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车险保险金的赔付:

交强险设立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获得受害者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车贷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进行诉讼时,重大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国际法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协议关系和商业险协议关系,是否合并二审有较大争论。

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婚姻关系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

业险合同关系杜安扎省起诉。

基于202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二审。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事故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该些纠纷的妥善化解。

为不断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协商力度以外,愈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保险公司对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

同时,对于意外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合同文本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劳动合同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

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招致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失责与农村交通日益产业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

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遭遇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闲置道路、堆放物未及时处理清除等引发引发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行政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

二是加强扫盲和教育安全教育。

管理制度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运营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数据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切实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

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逐步解决。

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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