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329762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33.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Word格式.docx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注】该规定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保护的三种专利类型,属于专利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但是在专利法中缺乏相应的定义,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有人认为,20多年前专利法制定时,由于三种专利类型的定义有待以后的实践来完善,所以只在实施细则中对这三个概念作出了界定,当随着专利制度的完善、我国专利实践经验的丰富,可以方便地对专利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但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对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三种专利类型定义加入到了专利法中。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注】遗传资源属于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流失的现象极为严重。

在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加以保护,对防止生物资源流失,打击跨国公司的"

生物海盗"

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知情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不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只是原则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成员的具体权利义务。

我国需要通过相关立法,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注】"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13条第1款,简称为"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这被称为"

先申请原则"

和"

属于专利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

如有一个发明,甲于2月1日提起申请,乙于3月1日提起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该授予甲。

但如果是甲分别于2月1日提起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提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因为申请人就甲一个,不属于"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就不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没有对同一人就相同的发明先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为了弥补漏洞,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

一发明一专利"

的规定。

不过,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作出宽于上位法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

将上述原则提升到专利法中才是应有之义。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保护。

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

为此,专利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套餐,应当在申请是分别做出声明。

否则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实用新型的时候还会公告申请以及声明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注】将本款中"

外国人"

修改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力求与原专利法第18条、19条接受方(被转让方)主体定义保持一致。

避免让他人误解为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或者是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转让时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将"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改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衔接问题。

国务院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种类型:

禁止出口的技术(即不得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即必须经过商务部许可才能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出口的技术(前两类以外的技术)。

规定对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只需要进行登记管理而不需要审批。

此次修改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注】提高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强度,增加了"

许诺销售"

这种情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赋予专利权的许诺销售权,其目的在于在商业交易的早期阶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扼杀在"

侵权可能"

或"

即发侵权"

的阶段,防止将来专利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减少专利权人的损失。

同时,许诺销售权还是对其他专利独占实施权的补充。

专利权人可以截住专利侵权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权产品的渠道,避免了专利权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从另一角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注】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

专利权属于私权,专利权人同其他人签订何种形式的许可合同是他的自由,公权力不应该给予太多的干预。

不过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最为复杂的合同之一,即使去除了强行性规定,合同双方还是签订比较完备的书面合同为佳。

20: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注】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该条文为:

去除了针对集体企业发明推广运用的规定。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虽然都属于公有制,但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属于大股东,在集体企业中则不是。

大股东在决定推广运用相关发明专利时,具有发言权,这是合理的。

公权力不应该太多的介入到集体企业内部。

另外,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少被采用,如果相关技术具有广泛推广运用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

删除本款不会对专利制度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注】将专利许可合同的默认值从否定改为肯定,有利于促进技术的推广运用。

需要指出的是,默认值只包括普通许可,不包括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合同,就会对其他共有人对专利技术的使用和对外许可产生限制。

为了有效促进技术的传播同时也避免对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限制,故作出上述规定,平衡各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注】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类似条款的合并,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和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统一入一条中,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协调。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注】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

20多年来,专利代理行业日趋成熟,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逐渐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

取消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乃大势所趋。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注】将第一款中的"

中国单位"

任何单位"

,并将"

国内"

中国"

实践中,一些外国母公司出于对其利益的考虑,以委托或者合作的名义,通过合同约定这些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首先以母公司名义在外国申请专利,从而规避原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要求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首先在我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使我国公众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信息,有必要消除原专利法中存在的不够严谨之处,完善原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删除了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专利法中都规定,外国人向其申请专利均需要委托本国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

因此,依照我国原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既要委托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又要委托国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显然加重了我国企业的负担。

对于那些熟悉国际事务、拥有专门人才的大型公司来说,通过自身的力量就可以与国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作进行专利申请,没有必要再规定它们必须委托国内的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注】专利文献包含世界上90%以上的技术信息。

同时,专利文献也包含重要的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

促进专利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注】增加了现有技术的概念,采用绝对新颖性的标准,将出版公开和非出版公开的标准调为一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公开与非出版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在新的环境与形势下,将非出版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经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

因此现在在新专利法中,不论出版还是非出版公开、网络、书籍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不论是否国外公开使用,只要为公众所知,都将危害新颖性;

将抵触申请的公开进一步修正。

因为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布的文件,不应该再叫做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而应该叫做公告的专利文件。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注】调整关于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采用了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类似的表述方式。

外观设计也引入了"

现有设计"

的概念,"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与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中引入"

现有技术"

的概念平行。

而且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增加了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增加类似于"

创造性"

的授权条件: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因此,新专利法从新颖性、创造性两个角度上整体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注】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概念的范畴。

由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设计并非是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它与商标的作用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