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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影响。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相生相克。

向某一生态系统引进原生态系统没有的物种或人为的消灭某一物种的行为的限制。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检疫。

三、能流物复。

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和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

四、负载定额。

以产定供,污染物排放量。

五、协调稳定。

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等。

六、时空有宜。

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区域性原则,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6、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提出的。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一、“需要”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该放在特别优先来考虑;

二、“限制”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需要和将来需要的能力设限。

7、环境经济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应用

主要表现在将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和经济刺激两大类。

直接管制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大类。

经济刺激又包括“排污权”的市场刺激和“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信贷”的非市场刺激。

另一方面是对现行法律进行经济学的评估和分析。

8、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

目的在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原则:

区域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

预测性原则;

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范围:

狭义:

污染控制;

广义:

环境防治和自然保护相结合。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A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

B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C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A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B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三、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A对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和养护责任

B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C采取污染限期治理

四、污染者负担原则

A支付全部污染造成的费用

B消除污染费和赔偿损失费

五、公众参与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批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的批准才能建设。

一、范围

A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内容

A概况;

B周围环境现状;

C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D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E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F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G环评结论。

三、程序

A签订环评委托合同

B制作环评报告

C主管部门预审

D环保部门审批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不足和对策

一、意义

A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B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C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二、不足

A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B环评的可靠性;

C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结合;

D补办环评

三、对策:

针对以上不足分别制定相应对策。

12、许可证制度在环保法中的作用

便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便于主管机关能根据情况灵活管理;

加强监督职能;

促进企业环境管理;

便于群众管理和监督。

13、排污费的征收与不足之处

一、征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A依照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噪声相关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按数量和种类收取排污费;

B排污费不能抵抗其他的法律责任;

C排污费滞纳金为滞纳之日起千分之二;

D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污染治理费

B排污费标准缺乏灵活性

C排污费征收面不全

1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是指所有权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的权利。

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一、 

国家所有:

A法定取得;

B强制取得;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二、 

集体所有:

B天然孳息;

C开发利用取得。

三、 

个人所有:

A开发利用取得;

B继承。

15、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一、确认取得;

二、授权取得;

三、转让取得;

四、开发利用取得

16、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在法律运用上的表现

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

资源开发许可证;

二、资源利用许可证;

三、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17、资源有偿使用的意义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费用。

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二、有利于为开发新资源筹集资金,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三、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8、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

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19、无过错责任的含义及免责条款

一、概念。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是普遍原则。

二、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原则的原因。

近代大型危险性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三、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19、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举证责任转移也就是倒置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的,则需提出反证。

20、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的原因

一、一般侵权行为大多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显现出来;

二、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是排放于环境的各种污染物;

三、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

四、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

21、环境污染的概念及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所谓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2、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内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该法。

2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研,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保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保工作。

四、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五、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24、海洋倾废的管理规定

一、倾废许可证。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二、废弃物许可证的分类。

三、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25、水污染的定义

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6、噪声和噪声污染的区别

答;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

区别:

以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以标准内的排放为环境噪声,标准外的排放是环境噪声污染。

27、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与自然界中,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

特征:

可使用性;

相对性;

整体性;

区域性;

有限性。

分类:

耗竭性资源又称有限资源,是指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限度的资源,这类资源按其是否可更新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是指只要地球、太阳、月球等天体还存在就会源源不断的供人类利用的资源。

28、土地利用总规划

土地利用总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使用所进行的总体规划。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限制性要求:

建设用地总量要求;

二、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三、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四、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

29、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四、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30、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二、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

三、节约用水原则;

四、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31、水资源规划

一、水资源规划是法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害的防治预先作出的整体安排。

水资源规划可分为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又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区域规划又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二、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由国家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人民政府编制,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32、饮用水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保护区制度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一定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一整套措施。

《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水枯竭和水污染,保证居民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3、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大于生产量的现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除个人采伐自留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从林区运出的林木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

34、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

一、退耕还林的对象主要是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和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

二、退耕还林的原则是生态优先;

三、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逐步落实完成目标。

35、《草原法》对草原的合理利用规定的措施

一、核定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二、提倡牲畜圈养,保证草原更新;

三、严格管理占用和征用草原,防止工程建设破坏草原。

36、保护草原的有关措施

一、划区保护措施

二、禁止活动措施

三、限制活动措施

四、鼓励和支持措施

五、防止草原火灾措施

六、防止病虫鼠害和毒害草原措施

37、野生动物的保护性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

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力

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机制

38、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39、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条件和程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又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遭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有特殊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程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保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相关区域的政府协商一致,按相应的国家级或地方级审批程序审批;

四、海上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审批。

40、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规定

自然保护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一、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二、核心区的外围是缓冲区,缓冲区经批准只准进入从事科研观测活动;

三、缓冲区的外围是实验区,经批准可进入该区从事科研、旅游考察及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的活动;

四、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保护地带。

4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答:

一、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

二、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

四、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

42、国际法的渊源、客体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及代表性文件

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性渊源;

软法。

客体:

①环境要素(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②行为。

历史发展阶段、特点

一、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建立

特点:

国际条约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范围有限,是国际环境法萌芽阶段。

二、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区域性、全球性国际组织开始关注环境问题;

国际条约中涉及的环境问题范围日益扩大;

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展活跃时期;

基本原则、规则已形成,基本框架已形成。

四、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

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条约的实际履行;

国际环境义务和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43、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一般原则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原则;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谨慎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44、可持续发展原则

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向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的,内容包括:

代际公平;

代内公平;

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相协调、相兼顾。

45、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命令—控制措施:

一、环境标准:

A质量标准;

B工艺标准;

C排放标准;

D产品标准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风险评估;

四、许可证;

五、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六、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经济刺激措施: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46、重要的国际协议的情况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制定的保护臭氧层、在全球范围内限制并最终消除臭氧层损耗物排放;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制定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和利用由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制定的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干扰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可持续的方式运行;

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制度的框架性条约;

五、《濒危物种贸易公约》1973年制定的确保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不至于威胁到相关物种的保护,避免对这些物种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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