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建立职代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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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事业单位商定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

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

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九、《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72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

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福建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2003年5月29日福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本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者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产生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15%至25%(一般不少于30人),二百至五百人的可按10%至15%,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7%至10%,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5%至7%,五千人以上可按3%至5%。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适合召开职工大会。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经经营者同意,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

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

聘请非职工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保障职工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督察巡视制度以及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提合理化建议,建立厂长(经理)信箱等途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

建立联合基层工会的小型企业,可依照本规定,建立联合性质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规定也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共同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职代会的论述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民主定位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这一定位凸显了基层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全局中的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

职代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层民主制度,各级工会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职代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范畴。

企业民主管理相对于企业专业管理而言,是指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非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民主管理。

职代会的性质。

职代会是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重要途径。

职代会的任务。

构建企业投资经营者与职工的沟通平台,建立协商机制,理顺企业劳动关系;

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动职工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职代会的作用。

有利于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和谐;

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决策;

有利于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职代会的操作程序

成立筹备小组

1、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三方代表3-5人组成,工会为主

2、学习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向职工宣传职代会知识

3、提出职代会筹备方案,制定职代会实施细则(制度)草案

4、征求上级工会、职工对筹备方案、实施细则(制度)的意见,并完善

选举职工代表

1、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确定代表名额,划分选区

2、各选区实施选举

3、审查代表资格,公示当选的职工代表,推选职工代表小组组长

1、筹备组征求职工意见,并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协

商确定职代会议题

2、职工代表就有关议题提出提案,工会收集整理提案

职代会前准备

1、确定大会议程,准备有关文稿,通知职工代表,报告上级工会

2、提前七天将大会要审议的有关报告提交给职工代表

3、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1、筹备组报告有关筹备工作情况(初次召开时)

团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有关议案的说明

3、职工代表审议

4、职工代表就有关报告、议案进行表决,形成职代会决议

1、向职工宣传职代会精神、做出的决议。

2、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3、健全职代会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职代会实施细则(制度)提纲

职代会实施细则(制度)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X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度)

(年月日XXX公司第X届第X次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一、总则

职代会设立的意义、性质、任务、组织领导等。

二、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名额、构成比例、选举办法、权利、义务、撤换等。

三、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协商共决权、评议监督权、选举罢免权、其他权利等。

四、组织制度

职代会召开的时间和条件、会前的准备工作、会议的主持、主要议程、表决方式、决议的效力、专门小组的设立及职责、联席会议的设立及职责

五、职代会与工会

明确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在职代会中的职责。

六、附则

负责解释的部门、通过及实施的时间。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议事能力;

有一定的业务技能知识和管理能力;

有较强的责任感;

关心企业,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办事公正;

在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要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二百人的可按15%至25%(最少30人),二百至五百人的可按10%至15%,五百至一千人的可按7%至10%,一千至五千人的可按5%至7%,五千人以上可按3%至5%。

如果实行职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要兼顾会员代表的比例。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为保证代表性,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中层以上领导代表一般不高于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四、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车间、科室或分厂为选区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须有本选区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获得选区内全部职工数过半数赞成票方能当选。

代表产生的基本程序:

制定选举方案、办法宣传发动酝酿职工代表候选人工会小组长召集选区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工会或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公示

职工代表可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0%—30%左右,也可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

选举中可请候选人做竞选演说报告。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企业工会可协调行政,给予职工代表一定的代表津贴)

4、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议事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不是职工代表的企业领导、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职代会,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讨论,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撤换

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严重失职的、长期病假或事假等情况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报请工会同意后,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

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

职工代表岗位调整后,可视情况保留职工代表资格。

职代会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非公企业职代会主要有四项职权,具体内容及履行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审议建议权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有关方案或事项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1、内容:

听取企业行政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职工培训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2、程序:

(1)企业行政制定有关决策方案时,吸收工会参与,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2)企业行政在职代会上就有关工作和事项向职工代表报告或说明;

(3)职工代表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

在与企业行政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决定有关方案和事项。

企业行政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等,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代会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程序:

(1)企业行政在制定、修改或决定上述内容时,吸收工会和部分职工代表参与;

(2)企业行政在职代会前7天将有关草案发放给全体职工代表,并根据职工代表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3)企业行政在职代会上就有关方案进行说明,职工代表对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或否定。

三、评议监督权

根据企业行政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做出评价;

对企业行政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1、内容:

根据企业行政的要求,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进行评议;

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情况,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根据企业行政的有关要求,在职代会上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进行民主测评,提出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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