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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具体内容

收入实现时间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劳务

企业从事各项劳务的收入

转让财产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

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欠款利息等收入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之日

租金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

特许权使用费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之日

接受捐赠

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非货币性资产

实际收到捐赠之日

其他收入

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形式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受托提供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业务等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移送的时间作为收入实现。

(三)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收入或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时间

销售商品需要

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以旧换新

商业折扣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安装费

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收费、软件费

服务费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税前扣除范围和扣除方法

具体扣除方法

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具体包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附加三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社会

保险费

(1)规定范围内的“五险一金”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3)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和财产保险。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借款费用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3)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

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

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可扣除。

六、不得扣除的项目

类别

应由企业或税后利润承担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不合法或违法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间支付的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经营活动无关或者超标准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亏损弥补

年度亏损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类型

注意事项

具体规定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经营租赁租入、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折旧的范围

折旧计提的

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已经一次性列支而开发的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等不得摊销;

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摊销。

摊销的范围

摊销年限和方法

生物资产

资产的分类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折旧方法及年限

长期待摊费用

分类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③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④大修理支出:

按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⑤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摊销年限

存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的成本

计算方法

投资资产

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九、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清算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条例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处理

十一、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

免征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所得免征或者减征

三免

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减半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式优惠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减少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加计

扣除

研究开发费: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注意研究开发费的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计

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

折旧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七)其他优惠

过渡税收优惠(因未获利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优惠期从2008年算)

低税率优惠过渡:

在新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

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其他方法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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