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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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批参保登记、征缴发放、数据采集工作安排

安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赵建民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具体落实第二批参保登记工作及有关要求给大家进行介绍。

我介绍的内容分四部分:

一是第二批参保登记范围;二是信息采集(数据采集软件的操作办法);三是参保登记审核程序;四是有关政策解读;五是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

一、第二批参保登记的范围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76号)对第二批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人员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单位范围:

1.明确四类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2.市驻县(市、区)单位:

对于市驻县(市、区)单位,为与经费保障形式相适应,按财政供给渠道确定,由市财政供给的在市直进行参保登记,由县(市、区)财政供给的在各县(市、区)进行参保登记;省驻安单位在市直进行参保登记。

(二)在职人员范围

符合第二批参保登记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不论是否超编,只要是符合政策规定、手续规范齐全的在编人员。

(三)退休(职)人员范围

符合参保登记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根据国发〔2015〕2号、豫政〔2015〕6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二、信息采集

为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第二批参保登记及信息采集工作,省社会保障局升级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软件)。

申请参保单位通过“采集软件”采集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生成上报数据文件,打印相应表格。

采集软件通过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一)单位信息采集

1、申报参保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单位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单位有关数据信息,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

2、合并登记的问题:

各个二级单位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应该单独参保登记,单独缴纳保险费,单独进行业务申报、资金核算;但是考虑到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长期以来人事管理方式不同,一些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类型(性质)一样的,能否作为一个单位参保登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主动与市社保处进行协商和确认。

3、经办区域:

与单位所在区域不同。

(二)在职人员信息采集

1、申报参保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在职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录入有关数据信息,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2、在职人员分为5类:

(1)2014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内在职人员(中人)

(2)2014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外在职人员(中人)

(3)2014年10月以来的新增人员(新人):

新参加工作、由企业调入、退伍安置、军干转业等人员

注:

对于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由新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分别按照以上3类情况进行数据采集。

其中原单位已经参保登记的,新单位不再重复办理,待国家和我省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以上3类人员中在参保登记前已经调入企业、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

采集基本信息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和中断时间(最后一次领取工资的月份)。

注:

调入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单位不再进行参保登记。

(5)以上3类人员中在参保登记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仍按在职人员采集基本信息,中断原因选择“退休(职)”,中断时间填写批准退休(职)时间(最后一次领取在职工资的月份)。

(6)混编单位一定要分别填写人员的经费来源,不能统一以单位的经费来源填写。

(日报社、电视台)

3、报编办时须提供Excel表格电子数据(采集软件中通过“在职人员信息采集”处的“另存为”导出)。

4、有关缴费工资基数的使用口径、计入项目在后面进行专门的介绍。

5、为方便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计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我处设计了“市直月平均工资计算表”,大家可以在群文件中下载,或到我局门户网站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该表随同《在职明细表》一并报人社局审核确认。

(三)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

1、退休人员分为4类: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老人)

(2)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过渡期内中人)

(3)以上2类人员中按规定应停发、取消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填写停发时间(最后一次领取退休费的月份)和原因。

(4)前2类人员中相应降低退休(职)待遇的人员:

按降低后的待遇录入。

2、申报参保单位通过数据采集软件“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信息采集”、“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职)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分别录入有关数据信息,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3、有关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在后面进行专门的介绍。

(四)采集软件的操作问题

1、多人录入,合并报送:

对于人员较多的单位,为提高采集效率,可同分配多人同时录入,最后将数据合并。

注意不能重复录入,也不能漏录。

2、数据版本号:

为保持打印的纸质表单和录入的电子数据保持一致,采集软件中为参保单位信息、在职人员信息、退休人员信息各设置了一个数据版本号。

当参保单位信息、在职人员信息、退休人员修改时,对应的数据版本号也会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打印对应的纸质表单,确保上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表单信息一致。

3、报经办机构时须提供电子数据(采集软件中通过“数据管理”处的“生成上报数据”)。

4、涉密单位可以代码申报。

三、参保登记审核程序

申请参保单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后,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76号)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参保登记。

1、主管部门: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信息汇总表》(一式五份)、《在职明细表》(一式五份)和《退休明细表》(一式三份)等3张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单位信息、在职人员信息、退休(职)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编制部门: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汇总表》(一式四份)、《在职明细表》(一式四份)等2张表报编制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编制部门对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以及在职人员的编制信息、经费供给渠道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3、人社部门: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经编制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汇总表》(一式三份)、《在职明细表》(一式三份)等2张表报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由人社部门对《在职明细表》中在职人员的类别(身份)、岗位等级、工资收入等信息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4、经办机构:

申报参保单位(部门)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编制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汇总表》(一式两份)、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在职明细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退休明细表》(一式两份)、数据采集软件同步生成的数据文件等报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由经办机构对《退休明细表》中的退休(职)人员参保资格、核定退休(职)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及《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总结首批参保登记的工作经验,我市第二批参保登记建立预审机制。

即各申报参保单位完成数据采集后,同时向主管部门、编制部门、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分别报送,将各部门预审反馈的内容修改后,再按以上豫人社办【2016】176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正式申报。

申报参保单位到各部门正式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材料、联系方式、时间安排都已印发给大家,请按材料清单认真准备,按时间要求及时申报。

上述参保登记审核程序仅适用于本次启动改革。

改革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参保手续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有关政策解读

(一)缴费年度和缴费基数使用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参保职工个人当年度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并要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比较实行“托底限高”的办法,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3、参保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等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缴费基数实行应发项目制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1)人民警察警衔津贴。

(2)海关津贴。

(3)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绩效工资。

(基本水平参考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以实际执行为依据,而是基本水平参考标准高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1)教龄津贴。

(2)特级教师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殊教育补贴。

(5)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6)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

对照上面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我市有保留资金、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补贴(纪检、信访、老干等行业)没有纳入缴费基数。

(三)退休(职)人员待遇统筹项目

主要是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即“老人”)。

1、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本退休费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按国家和省规定基本工资提高部分。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以下人员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算的待遇。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3)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

(5)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人员。

3、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单位。

按照规范津贴补贴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2)事业单位。

按照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4、退休后纳入退休费基数继续发放的其他项目:

(1)1993年工改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

(2)教龄津贴。

(3)护龄津贴。

(4)特级教师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6)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加发的生活补贴。

对照上面纳入待遇统筹的项目,我市有保留资金、住房补贴没有纳入待遇统筹。

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仍由市财政局发放,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由原单位发放。

(四)2016年养老金调整部分。

申报参保单位录入退休(职)人员“按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合计”项目时,根据豫人社养老〔2016〕11号文件或豫人社薪〔2016〕17号文件调整增加部分不计入基本退休费,在实行按月征缴发放时由省社会保障局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成。

(五)新参加工作、从企业调入、退伍安置、军队置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的问题。

这次数据采集需要同时采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这就需要分别填报每名职工的2013年、2014年、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

但对于新参加工作或从企业调入人员无法采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则按起薪之月的工资项目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例如:

2015年4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其2015年4至6月属于2014缴费年度,应采集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按起薪之月的档案工资确定月缴费工资基数;其2015年7至2016年6月属于2015缴费年度,应采集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按起薪之月的档案工资确定月缴费工资基数;其2016年7至2017年6月属于2016缴费年度,应采集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按2015年4月至12月的档案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缴费基数。

2015年9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其2015年9至2016年6月属于2015缴费年度,应采集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按起薪之月的档案工资确定月缴费工资基数;其2016年7至2017年6月属于2016缴费年度,应采集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按2015年9月至12月的档案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领取全额的除以12,领取全额的除以6。

(六)10年过渡期的有关问题。

为实现新老待遇的平衡衔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

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

这个过渡办法与“中人”养老金计算办法中的过渡性养老金不是一个概念,应该是在过渡基础上的再过渡,只涉及改革制度实施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

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待遇实行新老待遇计算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保底。

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第一年内退休的人员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加发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内退休的人员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加发高出部分的10%,依此类推。

其中的老办法是指(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与现在执行的老办法是不相同的。

这个老办法是以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为基础,结合(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增资标准、年增长率等因素进行计算。

即“半封定”,不论退休时的职务、岗位、等级如何变化,都以2014年9月的工资为依据,以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计算比例进行计算。

所以,对于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在数据采集时还要采集其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

(七)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待遇核定问题。

上面讲的待遇统筹项目主要是针对实行“老人老办法”的“老人”;对于“中人”、“新人”,按政策规定要执行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但实际情况是新的计算办法尚未出台。

所以,对在这段时间内退休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核定问题,可先按原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数据采集时也要按照以上待遇统筹项目进行填报。

等改革启动的时候,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征缴及养老金发放的问题

(一)启动征缴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1、在本次参保登记结束后,我市还要于3月15日前向省局申请,将信息采集系统的数据导入全省的业务系统,我们将于3月17日通过QQ业务群对不成功单位名单进行公告。

2、对于导入不成功的单位,请及时与市社保处联系,修改相应数据后还要再次按原流程进行申报。

3、对于导入成功的单位,各单位还须按时间安排办理启动4月份启动征缴发放工作的手续:

(1)到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已经登记过的,到地说部门将新参保单位编号与税务登记号进行关联。

(2)3月21日前到社保处领取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明细表。

(3)3月25前凭工资审批手续、个人缴费部分明细表在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中录入新的工资标准、个人代扣项。

(4)录入完成后,于3月31日前到市社保处领取“启动征缴发放工作通知书”。

(二)征缴发放工作。

为了提高基金结算的效率、减轻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工作压力,市财政局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为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征缴及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2016〕号)。

(一)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1.市财政局在统发工资系统中增加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两个代扣项目,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在职人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这样,市财政局替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分担了代扣代缴工作,但是各单位对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变。

2.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完成首次参保登记后,须凭工资审批手续调整财政统发工资金额,凭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明细录入财政统发工资代扣项。

其中代扣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与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分别录入,不能合并、混录。

这里需要各单位把握好时间节点。

按照财政统发工资的有关要求,调整财政统发工资金额、录入统发工资代扣项的工作必须于3月25日前完成。

也就是说,在开始代扣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2014年10月至启动征缴发放前职工的工资差额部分,在下一步专门安排的结算工作中一并处理。

3.各参保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基数调整、待遇核定等手续后,应于当月10日至25日凭养老保险手续及时调整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中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财政代扣项,以确保市财政局代扣金额与市社保处的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保持一致。

未能于当月在市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调整参保人员代扣项的,须于月底前与市社保处联系,以现金等形式补齐。

4.各参保的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先办理财政统发工资手续。

在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时,除按经办规程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安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增人调资审核通知书”。

5.各单位应确保由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中的人员身份证号码与参保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以方便财政代扣结果与市社保处的缴费计划比对。

6.市社保处每月6日至20日受理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增减、基数调整、待遇核定等养老保险手续。

这也是适应财政统发工资系统的要求,给各单位留足数据调整的时间。

以上各项规定措施,实质上就是要建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与财政统发工资系统之间的镜像关系。

今天来参加培训的都是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回去后一定要向财务部门的人员讲清楚。

对于多次造成财政代扣项与保险费征缴计划不一致的,市社处将不再为该单位实行财政代扣代缴。

7.市社保处每月6日至20日受理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增减、基数调整、待遇核定等养老保险手续。

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二)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对于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市社保处于每月编制保险费征缴计划后,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各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处的申报,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于当月直接划转地税部门。

2.对于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社保处于每月编制保险费征缴计划后,直接向地税部门传送。

由参保单位与地税部门进行结算。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1.市社保处为参保的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至退休人员的银行卡帐户。

2.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参保登记、待遇审核时,须提供退休(职)人员与原财政统发工资相一致的银行卡帐号。

3.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提供退休(职)人员在工、中、建等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帐户。

未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在申请参保登记、待遇核定前,各单位应尽快为退休(职)人员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帐户。

4.参保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丢失后,应迅速到原开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如原有信息发生变动,单位应尽快到市财政局、市社保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将于3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第一期参保登记的受理工作。

请各单位培训结束后抓紧时间汇报,抽调人员集中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2、数据质量。

参保登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数据采集的过程,通过数据采集建立单位、在职人员、退休(职)人员三大数据库,这是今后业务经办的基础,以后退休待遇计算、人员流动信息转移等要依靠这些数据,必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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