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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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6-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枇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称准公共广播系统工裎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0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2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5(1、2)、3.5.6、3.5.7⑴、4.2.4、4.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年五月三十一曰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和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吸收了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对有关技术及其指标进行了论证和实验验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向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査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曰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资料奇送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地址:

北京743信箱,邮编:

100015、E-mail:

aesc@),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耍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电子学会声频工程分会

广州市迪士普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笫三研究所广东省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检验所广州大学声像与灯光技术研究所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声学研究所

广州声雅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嘉声视听料技有限公司上海飞乐电声器件有限公司北京益泰电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艺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易思奥达声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桂林市申氏专业音响弱电工程设计安装部安恒利(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天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做到安全适用,节省能源、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广播系统电声工程部分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与公共广播系统相关的建设工程,应满足建筑声学特性要求。

1.0.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共广播

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声音广播。

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等。

2.0.2公共广播系统

为公共广播覆盖区服务的所有公共广播设备、设施及公共广播覆盖区的声学坏境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2.0.3公共广播设备

组成公共广播系统的全部设备的总称。

包括广播扬声器、功率放大器、传输线路及其传输设备、管理/控制设备,寻呼设备、传声器和其他信号源设备。

2.0.4紧急广播

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因发布的广播。

包括警报信号、指导公众疏散的信息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指挥的命令等,

2.0.5业务广播

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听众收听的曰常广播。

包括发布通知,新闻.信息、语声文件、寻呼、报时等。

2.0.6背景广播

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广播。

包括背景音乐和各种场合的背景音响(包括环境模拟声)等。

2.0.7广播扬声器布点

将广墦扬声器配置到公共广播服务区现场各个具体位置的设计和施工。

2.0.8传输线路

将公共广播信号从信号处理设备(含放大器)或机房,传输到广播服务区现场广播扬声器的线路,包括各种导电线缆、光纤网络等,

2.0.9传输距离

由公共广播传输线路输入端到负载端的线路长度。

2.0.10额定传输电压

传输线路始端的额定电压,也即是传输线路配接的广播扬声器(或其他终端器件)的标称输入电压。

2.0.11应备功能

公共广播系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

2.0.12广播优先级

广播信号源播出的优先等级。

2.0.13传声器优先

赋予传声器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的功能。

2.0.14语声文件

预先录制的语声广播词。

2.0.15热备用

指紧急广播系统的一种待机方式。

系统平时作为业务广播系统或背景广播系统运行,在紧急警报信号触发下,能自动转换为紧急广播系统。

2.0.16―键到位

只需操作一个键(或一个按钮、或一个开关〕,就能进入指定工作状态。

2.0.17寻呼

寻人、寻物或寻求帮助的广播;或根据现场需要临时向指定的广播区发布的广播。

2.0.18寻呼台站

独立于广播主机以外的,可以进行分区寻呼操作的设备。

2..0.19强插

强行用某些广播内容覆盖正在广播的其他信号;或强行唤醒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共广播系统,发布紧急广播。

2.0.20分区管理

把公共广播服务区分割成若干个广潘分区分别进行管理。

各个广播分区可分别选通、关闭或全部选通、关闭。

2.0.21矩阵分区

以矩阵方式进行分区。

各个广播分区不仅可以分别选通或关闭,而且可以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分区播放不同的信号。

2.0.22分区强插

有选择地向某个或多个广播分区进行强插而不影响其他广播分区的运行状态。

2,0,23远程监控

在公共广播机房(或公共广播系统本身的控制中心〉以外,监控公共广播系统运行。

2.0.24应备声归

公共广播系统在广播服务区内,应能达到的稳态有效值广播声压级的平均值。

2.0.25声场不均匀度

公共广播服务区内各测萤点测得的声压级的最大差值。

2.0.26漏出声衰减

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与服务区边界外30米处的声压级之差。

2.0.27系统设备信噪比

从公共广播系统设备声频信号输入端,到广播扬声器声频信号激励端的信号噪声比。

2.0.28语言传输指数

基于语言信号调制指数在传输过程中的变化而导出的,评价语言可僙度的客观参量。

2.0.29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

语言传输指数的一种简化形式,用于客观评价扩声系统(包括公共广播系统〉的语言传输质量。

2.0.30传输频率特性

公共广播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服务区内各测量点稳态声压级相对于公共广播设备信号输入电平的幅频响应特性。

2.0.31无源终端

不需要电源供给的终端。

2.0.32有源终端

需要电源供给的终端:

3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和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3.1.2公共广播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3C认证。

3.1.3公共广播应为单声道广播。

3.1.4公共广播系统应拫据用途和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3.1.5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同时具有多种广播用途,各种广播用途的等级设置可互相不同。

3.1.6易燃易易爆区域内的公共广播系统,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坏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3836.1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GB3836.2的有关规定。

3.1.7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文件:

1系统结构图及其说明文件.

2广播传镝线路敷设路由及广播扬声器布点平面图。

3控制中心及其设备规场配置图。

4设备清单。

3.2应备功能

3.2.1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声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3.2.2当有多个信号源对同一广播分区进行广播时,优先级别高的信号应能自动覆盖优先级别低的信号。

3.2.3业务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背景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

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3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4紧急广播系统应具有应急备用电源,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应急备用电源应能

满足20min以上的紧急广播。

以电池为备用电源时,系统应设置电池自动充电装置。

5紧急广播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6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设置一键到位功能。

7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8单个广播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9紧急广播系统的其它应备功能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3电声性能指标

3.3.1公共广播系统在各广播服务区内的电声性能措标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紧急广播的应备声压级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第2款的规定。

3.3.2公共广播系统配置在室内时,相应的建筑声学特性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50356和《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GJ/T131的有关规定。

3.4系统构建

3.4.1公共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要、系统规模及投资等因素确定。

3.4.2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

3.4.3广播分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容。

2大厦可按楼层分区,场馆可按部门或功能块分区,走廊通道可按结构分区。

3管理部门与公众场所宜分别设区。

4重要部门或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由现场人员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

5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太大,井应同分区器的容量相适应。

3.4.4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兼任。

2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宜设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满足本规范

3.2节的规定。

3必要时,可设罝主控中心和若干分控中心。

分控中心对为二级监控主机或寻呼台站。

3.5传输线路

3.5.1公共广播信号应通过布设在广播脤务区内的有线广播线路、同轴电缆或五类线缆、光缆等网络传输。

3.5.2公共广播信号可用无线传输,但不应干扰其他系统运行,且必须经当地有关无线电广播(或无线通信)管理部门枇准或许可。

3.5.3当传输距离在3km以内时,广播传输线路宜采用普通线缆传送广播功率信号;当传输距离大于3km,且终端功率在千瓦级以上时,广播传输线路宜采用五类线缆、同轴电缆或光缆传送低电平广播信号。

3.5.4当广播扬声器为无源扬声器,传输距离大千100米时,额定传输电压宜选用70V、100V;当传输距离与传输功率的乘积大于1km·kw时,额定传输电压可选用150V、200V、250V。

3.5.5公共广播系统室内广播功率传输线路,衰减不宜大于3dB(100Hz)。

3.5.6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5.7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

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6广播扬声器

3.6.1广播扬声器的重放声场,应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

3.6.2广播扬声器的灵敏度、额定功率、频率响应、指向性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求。

3.6.3广播扬声器布点宜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宜根据分片覆盖的原则,在广播服务区内分散配罝。

2广场以及面积较大且高度大于4米厅堂等块状广播服务区,也可根裾具体条件选用集中式或

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配置广播扬声器。

3广播扬声器的安装高度和安装角度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求。

3.6.4室外广播扬声器应具有防潮和防腐的特性。

3.6.5广播扬声器的外形、色调、结构及其安装架设方式疢与环境相适应。

3.6.6当采用无源广播扬声器,且传输距离大于100米时,宜选用内置线间变压器的定压式扬声器。

定压式扬声器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6.7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

2广播扬声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有关规定。

3.7广播功率放大器

3.7.1驱动无源终端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宜选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的标称输出电压应与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7.2非紧急广播用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3倍。

3.7.3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额定输出功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全部紧急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3,8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3.8.1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可包括广播传声器、寻呼器、警报信号发生器、调谐器、激光唱机、语声文件录放器、具有声频模拟信号录放接口的计算机及其他声频信号录放设备等,应根据系统用途、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8.2广播传声器及其信号处理电路的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传声器应符合语言传声特性,

2广播传声器的频率特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声系统》的有关规定。

3广播传声器宜具有发送提示音的功能;当用作寻呼台站时,应配备分区选通功能。

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4.12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应齐全,并已经过审査和批准。

2施工区域具备进场条件,应能保证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

3施工人员应熟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4.1.3新工程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应与土建施工协调进行;预埋线管、支撑件,预留孔洞、沟槽及其他预埋件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査勘现场情况,査勘现场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传输线路有关的道路(包括横跨道路)的情况。

2允许同杆架设传输线路或同杆架设广播扬声器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

3公共广播传输线缆预留管道及允许共用的线缆、管道的情况。

4.1.5影响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及广播扬声器架设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4.1.6公共广播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施工设备、材料表对材料进行清点、分类,进场应填写本规范表A.0.1。

2规格、型号、数量以及3C认证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要求。

3有源部件均应通电检查。

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实际功能和技术指标应与产品标称相符。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进口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朋及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5对不具备现场检侧条件的产品,可要求工厂出具检测报告。

4.1.7公共广播系统软件产品质量检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业化软件,应进行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

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以及软件的可维护性检査,

3所有自编的、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应用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

4.1.8稳蔽工程应进行随工验收,并应填写本规范表A.0.2。

4.2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4.2.1传输线缆应经检脚合格后再敷设。

4.2.2室外广播传输线缆应穿管埋地或在电缆沟内敷设;室内广播传输线缆应穿管或用线槽敷设。

4.2.3公共广播的功率传输线路不应与通信线缆或数据线缆共槽。

4.2.4除用电力教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

4.2.5公共广播功畢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

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

4.2.6公共广播传输线缆宜减少接驳;需要接驳时接头应妥善包扎并安置在检査盒内,

4.2.7公共广播传输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现范》GB50200的有关规定。

4.2.8公共广播室外传输线路的防雷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4.3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4.3.1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地点应符合本工程布点设汁的规定。

4.3.2广播扬声器的安装架设高度及其水平指向和垂直指向,应根据声场设计及现场情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扬声器的声辐射应栺向广播服务区。

2当周闹有高大逑筑物和髙大地形地物吋,应避免产生回声。

4.3.3广播扬声器与广播传输线路之间的按头必须接触良好,不同电位的接头应分别绝缘;接驳宜用压接套管和压接工炅进行施工。

冷热端有区别的接头应正确予以区分。

4.3.4广播扬声器的安装固定应安全可靠。

安装广播扬声器的路杆、支架,墙体、棚顶和紧固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4.3.5广播扬声器安装完毕后.应对扬声器表面进行清洁,并应逐个广播分区进行检测和试听。

室外广播扬声器应采取防雨、雪措施。

4.4其他设备安装

4,4.1除广播扬声器和传输线路外,公共广播系统的其他设备,有监控室(或机房)时,应安装在其控制台、机柜或机架上;无监控室(或机房)时,应安装在安全和便于操控的场所。

除广播扬声器和传输线路外,公共广播系统的其他设侪的安装,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的有关规定。

4.4.2一级和二级公共广播系统的监控室(或机房)的电源应设专用的空气开关(或断路器〕,且宜由独立回路供电,不宜与动力或照明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4.4,3控制台或机柜、机架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砬与供电系统的零线直接相接。

4.5系统调试

4,5.1公共广播系统调试应在系统设备安装完毕、通电正常之后进行。

4.5.2各个广播分区应分别进打音质试听,并应根据试听的结果进行初步调整,使系统能够扩声。

4.5.3各个广播分区以及整个公共广播系统应进行功能检杳、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使系统的应备功能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4.5.4公丼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在检测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达到本规范3.3节的规定。

4.5.5系统调试应做好记录。

4.6系统试运行

4.6.1公共广播系统谰试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并应按本规范表B.0.1填写试运行记录。

4.6.2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计划地反复模拟正常的运行操作,橾作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在系统操作界面上进行“误操作”,“误操作”结果不应危

及设备安全,并不应导致不可逆的程序混乱。

4.6.3试运行的加电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5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5.1.1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经国家认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5.1.2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楚,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测量点现场的信噪比不应小于15dB。

3测量时,有关广播分区的广播扬声器应全部开启。

5.1.3测量结果应按本规范表B.0.4做好记录。

5.2测量点选择

5.2.1在广播服务区内测量电声性能时,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点距地面高度应为1.2米〜].5米;与墙体的距离应大于1.5米。

2测量点应有代表性,应处于广播服务区内公众经常活动的地方,并宜在被测广播服务区内均匀分

布;但应避免选在广播扬声器附近且在其声辐射轴线上的地点。

3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室内时,每50m2应至少有一个测量点,且測量点总数不宜少于3个。

4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广场时,每20mX20m应至少有一个测量点,且测量点总数不宜少于3个。

5当室内和广场的空间结构以及广播扬声器的布局为轴对称时,可只在中线及其一侧选取测量点。

6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走廊、通道时,应在走廊的轴线上选取测量点。

在走廊、通道的中点附近和

所有端点、拐角附近均应设测量点,两测量点的距离不大于5米时可合并;当走廊、通道的直线

长度大于80米时,应毎隔20m〜30m追加一个测量点,当走廊、通道内广播扬声器的布局相同时,

追加的测量点可不超过5个。

5.3传输频車特性测遍

5,3.1传输频率特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每一个房问应分别测量。

2在公共广播系统设备的线路输入端口,输入宽带粉红噪声电信号〔图5.3.1),其电平应等于设备

标称的额定输入电平。

3应调节公共广播系统增益,并使广播服务区内测定的声压级达到本规范第5.1.2条第2款的要求。

4应采用具有1/3倍频程频谱分析功能的Ⅰ型声级计,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其传输频

率恃性曲线。

5.3.2传输频率特性测量结果的判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测得的传输频率特性曲线上的最大声压级为如0dB,该曲线的幅度变化不超过图3.3.1中相应

等级规定的容差域范围时,应判定该测量点合格。

|

2当每一个厅堂或毎一个房间有2/3以上(含2/3)的测量点合格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服务区的传输频率特性符合规定。

5.4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5.4.1声场不均匀度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一个厅堂或毎一个房间应分别测量,

2应按木规范第5.3.1条第2、3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和调节系统增益。

3在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各点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

5.4.2声场不均匀度测量结杲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服务区内各测量点之间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应为该广播服务区的

声场不均匀度。

2声场不均匀度符合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时,应判定该被测广播服务区的声场不均匀度符合规

定,

5.5应备声压级测量

5.5.1应备声压级测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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