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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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4.保险业保持较快发展。

到2015年,全省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以上。

  5.融资性担保机构稳步发展。

建立覆盖全省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现有担保机构,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

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以上。

  二、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

  

(一)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

积极引入省外股份制(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到青海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落户或在青设立分支机构,繁荣我省金融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和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切实增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加快省内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

  (三)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

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策环境。

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综合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强化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信贷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倾斜力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

  (四)推进农牧区金融业务创新。

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助农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为农牧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牧区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

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积极支持和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

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使其迅速做大做强。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买壳或收购控股权等方式重组已上市公司,或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互补优势,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扩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库存和稳定生产的重要工具。

  四、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

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青海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

大力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风险评估、查勘定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三农”保险。

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扩大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的试点范围。

不断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通过设立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等方式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务创新。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创新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产品。

切实加大保险资金在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五、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

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继续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其为中小企业、种养殖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等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体系。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企业。

增加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参股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聚集,为我省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充分发挥我省作为资源大省的优势,着力发展资源金融。

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我省优势资源领域,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支撑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动设立“西宁国家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改善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一批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有竞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经纪、租赁、代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推广涉及面广、功能较为完备的“金融超市”,为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中介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六、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加快做大做强青海银行。

全力支持青海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优秀人才,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青海银行增资扩股步伐,股本金增至20—30亿元。

到2015年,实现分行数达到5个以上,逐步实现区域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

  

(二)加快农信社改革。

积极推进农信社深化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机构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法人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等制约因素,不断提高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加快证券、期货、信托业发展步伐。

积极推进天源证券、财富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调整、增资扩股工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加快庆泰信托整合重组步伐。

促进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通过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四)加快融资性担保平台建设。

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及其他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积极探索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增强为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三农”事业服务的力度。

  (五)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在各州地市试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设立地方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

  

(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探索风险处置协调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三)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建设“信用青海”要求,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信用建设。

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沉淀的不良贷款,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格的惩戒措施。

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州地市(县)金融生态建设评比,评选优秀“金融生态安全区”、“金融创新区”、“金融生态县”。

  

(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

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非法买卖外汇、制贩售假人民币和洗钱等非法活动。

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

建立促进创新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形成和维护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增强全省经济金融信息的对称性,实现经济综合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无偿信息数据交流。

促使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测、防范和化解。

抓好金融稳定工作,确保金融安全。

加强与公、检、法、司及新闻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九、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设立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青海省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金融业跨越发展。

  1.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奖励。

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业绩,分门别类设立年终奖励机制,给予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根据中发〔2010〕5号文件关于鼓励各银行将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精神,建立“财政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

制定切实有效的奖补措施,鼓励银行用足贷款限额;

对存贷比达到70%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达到60%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政府部门须将财政性资金存入该类金融资源利用率高的金融机构,以帮助扩大存款来源,提高筹资能力。

对达不到这一要求的,由省金融办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改观的,要限制其与政府各类资金的合作,并将各部门在各行存款情况及各行存贷比对照情况在全省通报。

  2.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自2010年起,凡在青海境内新设总部性、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以及一级银行业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1%。

对在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个人,由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

购买和租用的优惠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制定。

加快制定对偏远地方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费用补贴办法,因地制宜,确保三年内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通过创新服务手段实现金融服务在全省乡镇的全覆盖。

  3.银行普惠贷款增长奖励资金。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补偿奖励标准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项目、中小企业、“三农”事业贷款超过15%以上部分的1%。

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上市融资激励。

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情况给予奖励:

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和对集合发债业经国家相关方面通过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发债工作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

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5.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三个体系建设。

按当年担保公司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补贴。

  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从2010年起,执行5年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给予补贴。

  7.保费补贴。

继续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额度,增强“三农”事业抵御风险能力。

  8.支持金融人才奖励。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和奖励工作。

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督相关方面另行制定。

  

(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重视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1.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

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所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3年内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的70%返还给企业。

  2.对新设的金融机构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盈利年度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征收营业税;

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凡在青海境内新设立的总部性、地区总部性和分支性金融机构开业或迁入5年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税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贴费。

  3.完善金融业税收政策。

为扶持我省藏区金融业的发展,对藏区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5年内按3%的税率执行。

  4.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办法。

为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我省新设金融机构或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70%的补贴。

根据每年对省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评结果,对原有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奖励。

排名前二位的给70%补贴,排名中间以上名次的给予50%补贴。

排名最后二位的金融机构不予补贴,其余名次给予20%补贴。

  5.简化银行贷款损失认定程序。

根据我省藏区发展特点,优化金融企业呆账认定办法,按照中央5号文件精神,加快贷款呆账核销。

税务部门积极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做好贷款损失等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免征藏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

对藏区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以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产合同,3年内暂缓征收印花税。

  7.注重税收优惠与规范税收的结合。

除出台税收优惠外,通过税收制度创新来实现金融刺激,实现税收优惠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三)强化人才政策支持。

确立金融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育为重点,统筹推进金融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

  1.人才引进。

实施金融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

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在金融领域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对于我省急需的金融机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创造条件,包括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高考、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层次金融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列入当年职工福利费科目,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人才培训。

利用全国对口支援藏区政策实施的时机,加大为我省培养金融人才的力度。

省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可有计划、分批参加金融领导干部交流培训,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各级政府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金融素质。

  3.学习教育。

强化对地方党政、各部门领导的金融理论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金融理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广泛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省委、省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管理和协调机制,成立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青海省金融办,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业发展。

建立地方金融首长负责制。

各州(地、市)县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是区域经济命脉的思想,突出抓好金融工作,条件成熟的州(地、市)县也应成立对应的工作机构。

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机制。

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协调沟通;

建立健全省金融办与政府相关部门、“一行三局”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服务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金融形势,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进行科学规划和系统安排,编制全省金融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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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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