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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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

冀信联字〔2009〕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债权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清收处置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不良贷款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最大限度减少债权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可进行转让处置:

(一)2005年7月1日(不含)前形成的可疑、损失类贷款本息及表外应收利息;

(二)经法院判决生效两年(含)以上未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

(三)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

(四)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

(五)经上级批准可以进行转让处置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贷款债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处置:

(一)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的;

(二)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三)办理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且预计损失额较小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债权转让的情形。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分级审批、严格监督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债权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竞争择优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对象,努力实现处置费用最低化、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和处置效益最优化。

及时处置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转让程序,防止不良贷款债权因转让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分级审批是指农村信用社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前,应按照权限规定,逐级报批后才能组织落实,否则无论债权金额及损失大小,一律不得转让(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除外)。

严格监督是指各级联社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的管理与监督,对农村信用社超过一定额度的大额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还须同时上报省联社备案待查,以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管理主要包括对前期调查分析、转让方式选择、债权定价、债权转让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处置方案实施等各项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实行归口管理,由省、市、县联社(含省联社办事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

第八条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审批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前,应对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一)前期调查分析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委托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二)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三)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较低的不良贷款债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四)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债权转让方式的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选择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转让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对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定价应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前期调查分析、评估价值、市场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并结合自身对不良贷款债权价值的研判,全面综合考虑后确定债权转让底价。

第十四条拟转让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含)以上或打包处置的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贷款债权,可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借款人资产现状和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基础上,采取按形成年限分段确定最低收回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债权转让的底价。

第十六条县级联社确定的债权转让底价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制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方案。

方案由风险资产管理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制定,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制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

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拟转让债权情况,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情况;

(二)转让处置时机判断;

(三)转让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

(四)转让定价和确定依据;

(五)转让处置收益预测,含转让处置费用、收款计划、转让处置损失等;

(六)方案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

(七)选择协议转让债权方式的,还应有拟转让债权的公示意见(包括公示的内容、方式、范围、时间等);

(八)方案制定部门的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设置法律事务部门或聘有法律顾问的联社,制定的债权转让处置方案还须经法律事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处置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填写《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处置方案一并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县级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审批权限。

(一)县级联社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类区别对待。

其中:

二类(含)以上县级联社的审批权限为:

拟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500万元以下或拟打包处置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下;

三类(含)以下县级联社的审批权限为:

拟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300万元以下或拟打包处置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以下。

(二)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应在县级联社审批后十日内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核批准。

办事处(市联社)也可根据县级联社级别和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授权下级联社进行审批,或调整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拟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或拟打包处置不良贷款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县、市两级审批后十日内上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申报审批(报备)的材料应包括:

(一)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方案;

(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申报审批表;

(三)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评估报告;不需要进行评估的,应提交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法律事务部门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在接受报备材料后,应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联社进行纠改。

第二十四条有权审批机构应重点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方案制定的合规性;

(二)转让方式的选择依据;

(三)拟转让债权定价的合理性;

(四)评估费用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

(五)转让行为和程序制定的合法合规性;

(六)方案的可行性、公开性和最优性;

(七)方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得当等。

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债权转让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导致转让方案难以实施的重大事项,或不符合原审批方案预定条件的,应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债权转让处置方案。

方案调整后处置程序和条件要求更严格的,向方案原审批机构报备即可;调整后处置程序和条件要求降低的,应按照审核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债权转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把握不同的工作重点,按相应的操作程序因地制宜地组织落实,以达到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一)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招标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规范招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采用协议转让:

1、拟转让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债权本金100万元(含)以上或拟打包处置不良贷款本金300万元(含)以上的;

2、受让意向人为拟转让处置的不良贷款债务人(含担保人)近亲属或关系人的;

3、受让意向人达到三人及以上的;

4、其他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嫌疑或不宜协议转让的不良贷款债权。

(五)采用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债权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原则上要求受让方一次性付款。

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向上级联社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应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次性付款的,在受让方支付款项后,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涉及的不良贷款合同、借据等资料转移给受让人,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分期付款的,协议应根据受让方付款期限、次数约定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的条件,并规定受让方违约赔偿条款。

第二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后,应以直接送达或特快专递等形式书面通知原债务人。

以特快专递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应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贷款债权转让通知”字样。

第三十条农村信用社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后,应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贷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的复印件应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和附件。

转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形成的损失应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定为呆账并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应实行回避制度。

农村信用社任何与被处置不良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人、受让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或直接及间接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予回避。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对债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重要凭证、资料和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确保文档资料的真实、完整。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结束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期间,应做好债权效力的维护工作,防止债权在处置期间丧失诉讼时效或担保权利。

已确定债权受让人的,应与受让人约定签订转让协议后债权凭证交接期间的债权维护责任,并按约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防止发生纠纷。

第三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的操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的基本流程包括转让立项、确定转让底价、制定转让处置方案、方案申报审批、转让方案实施、签订转让协议、债权过户、账务处理、转让通知九个阶段。

第三十六条转让立项

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在对拟处置不良贷款债权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处置方式的分析比较,确定需采取的转让处置方式,并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报告应能充分说明采取该转让方式处置债权的理由和根据,提出对不良贷款债权以该方式进行转让处置的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转让立项。

第三十七条确定转让底价

转让立项后,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应初步确定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底价。

确定转让底价时,对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将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前期调查分析中采集到的竞买人可能接受的价格信息以及其他银行或联社同类债权转让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不具备评估条件或不需评估的,应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借款人资产现状和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基础上初步拟定底价。

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拟定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底价应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制定转让处置方案

转让处置方案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方案制定后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方案申报审批

转让处置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按照本方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条转让方案实施

转让处置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相应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实施的基本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拍卖委托。

各级联社应根据审批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从备选库中择优选择拍卖机构,并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协议。

1、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确定

(1)对属于县级联社审批权限以内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县级联社可以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邀标时应向不少于三家拍卖机构发出邀请,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地为其他设区市。

(2)对属于办事处(市联社)审批权限以内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应当由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市级以上招标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在备选库中公开择优选择拍卖机构。

(3)拟处置的单户或单笔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或拟打包处置的不良贷款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省级招标机构或授权办事处(市联社)在备选库中公开择优选择。

(4)采用邀标或招标方式选择拍卖机构时,应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以及佣金报价等因素,制作邀标书或招标书,量化评定标准。

得分相等的情况下佣金报价低的优先,佣金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联合投标者优先。

通过上述原则仍难以确定拍卖机构时,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5)对不良贷款债权的拍卖处置,在拍卖机构确定后,由县级联社配合拍卖机构处置,必要时,也可由省、市两级统一组织。

2、拍卖委托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县级联社)、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状况(包括瑕疵说明);

(3)拍卖方式和拍卖底价;

(4)拍卖费用收取条款;

(5)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6)拍卖未成交和买受人未付款的约定;

(7)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8)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9)签约时间和协议的有效期限;

(10)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二)发布拍卖公告。

由拍卖机构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方式包括报刊、电台、电视、电子网络等。

(三)进行竞买人市场开发。

拍卖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应利用各种营销手段,多方位、多途径向潜在竞买人宣传和介绍拟拍卖债权情况,向竞买人展示拍卖债权时,应客观、公正的介绍债权的瑕疵。

(四)竞买登记和收取保证金。

竞买人在经过咨询和查看标的物后,如有意参加竞买,应进行竞买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农村信用社与拍卖机构协商确定。

(五)组织拍卖会。

拍卖机构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现场拍卖。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机构应全过程、多角度摄像记录拍卖现场情况。

拍卖结束后县级联社应留存影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二条采取招标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实施的基本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确定竞价工作组织。

根据竞价工作的需要,成立竞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竞价工作办公室。

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各级联社可由招标委员会行使竞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竞价活动的决策;由招标办公室行使竞价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竞价主办部门承担公开竞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制定竞价工作方案(与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基本相同)。

(三)提交竞价书面报告(与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基本相同)。

(四)编制竞价文件(与编制招标文件基本相同)。

竞价文件较招标文件相对简单,一般包括:

竞价公告、竞价邀请书、竞价文件。

(五)发布竞价文件(与发布招标文件基本相同),实践中以邀请竞价为主。

(六)进行竞价。

竞价过程与拍卖过程类似,为提高权威性,县级联社可邀请所在地公证机构参加。

现场竞价的主要步骤如下:

1、联社宣布起竞价、竞价增加价,将《债权转让竞价单》发至每位竞价人。

2、每位竞价人根据起竞价在《债权转让竞价单》上填写竞价,完成一轮竞价后,联社当众宣读该轮竞价结果,按此步骤进行逐轮竞价。

3、竞价人如在竞价栏中填写“不加价”或竞价栏中出现空白,由联社宣布其退出竞价程序,并继续进行下一轮竞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4、现场确定和宣布中价人。

第四十四条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实施的基本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协商谈判。

农村信用社为了在转让价格、资金清算、债权过户等方面与不良贷款受让意向人达成共识,需要与其进行多次协商谈判,谈判过程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1、确定谈判目标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前期调查分析结果,结合自身研判,确定处置价格等谈判目标,其中,前期确定的转让底价原则上是谈判的最低目标。

在谈判中为了实现谈判目标,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在某些问题上可以适当让步,但在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让步。

2、组织谈判队伍。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谈判目标、谈判对象、债权金额大小、回收金额多少等确定合适的谈判人员组成谈判队伍。

谈判人员的选配既要考虑级别因素,又要考虑相关人员性格、能力方面的搭配,做到取长补短、密切合作。

3、正式谈判磋商。

由于谈判双方对处置价格的期望值不同,初期报价带有技术上的、策略上的考虑,双方的出价往往有较大的差异,在其他一些问题上也难以很快达成一致意见。

谈判者应有效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充分了解对方报价的依据,让对方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对照自己的报价依据,分析双方存在分歧的环节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消除分歧。

4、谈判结束。

随着谈判的深入,双方逐步共识,处置价格的最终确定已经成为双方共同的要求,此时,谈判就进入结束阶段。

在结束阶段,要以谈判记录形式将谈判内容和双方确认的结果记录下来,并且经全部谈判人员亲笔签名,存档备查。

(二)转让公示

1、谈判结束确定受让人及处置价格等事项后,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负责起草公示文本,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不良贷款协议转让处置方案确定的公示方式和媒体对外公布。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

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名称、金额;转让处置的方式;受让人;公示期限;负责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公示期一般不低于7天,公示期间的受理和咨询工作,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或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统一负责并组织异议核查。

对核查后确有合理异议的不良贷款债权,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另行择机处置。

3、公示期届满,公示结果应在公示文本底稿作结论记录,并将底稿归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签订转让协议。

无论拍卖、招标、竞价还是协议转让,农村信用社在转让处置方案实施完成或成交后,均应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签订协议后,受让人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第四十六条债权过户。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县级联社应按协议约定将相应的合同、借据等资料转移给受让人,并与受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账务处理。

农村信用社在收到受让人足额支付的购买价款后,应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的不良贷款贷款合同、借据等资料复印件应作为入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十八条通知债务人。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后,农村信用社应填写《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3),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债务人,有担保人的还要通知担保人。

第四章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监督及违规处罚

第四十九条上级联社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工作的监督,市联社(办事处)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工作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联社及时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视整改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农村信用社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在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或私下转让,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

(三)泄露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超越权限或未经审批擅自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

(五)调整债权转让方案后未按规定报备或未重新上报审批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贷款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七)截留、挪用债权转让资金,或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转让不良贷款行为的;

(九)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中形成的档案保管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伪造、篡改、隐匿、毁损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档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投资类不良债权的转让处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原不良贷款债权处置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申报审批(备案)表

单位:

万元、户、笔

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拟转让不良

贷款债权金额其中

本金户数

利息笔数

转让底价拟采取的

转让方式是否打包

转让

拟转让不良

贷款债权概况

县级联社

风险资产

管理部门

(不良贷款

清收机构)

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县级联

社意见

年月日

(公章)

办事处

(市联社)

意见

年月日

(公章)

省联社

风险资产

管理部门

备案意见

年月日

(公章)

说明:

1、转让方式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2、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下列材料: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方案;拟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评估报告复印件,未进行评估的,应提交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法律事务部门或顾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附件2

债权转让协议(参照格式)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不良贷款债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转让债权及价格

甲方将其拥有的不良贷款债权笔本息合计金额共元(详见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清单)以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价格为甲方通过□拍卖□招标□竞价□与乙方协议确定的最终价格,乙方同意以该价格受让以上债权。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分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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