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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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特殊职位员工以外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编制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各组织机构的岗位、人员设置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员工招用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采用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员工。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勤奋好学,遵纪守法;
2、服从管理,爱岗敬业,事业心强,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以司为荣和与公司共发展的责任感。
应聘人员还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或经验等条件,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员工应聘前,应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实准确填写《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
员工应聘时应提供本人近期一寸照片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公司存档。
所提供证件的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二、招聘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订招聘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2、人力资源部收集招聘人选的资料;
3、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确定面试人员并组织面试;
4、总经理确定聘用人员;
5、人力资源部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在国家有关政策的宏观指导下,参照本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公司领导、职能人员、业务助理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
业务人员实行底薪加提成的工资制度。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公司保障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病、因私事请假,可用年休假假期冲抵后再按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按规定应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进行赔偿,可以减发的工资;
8、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9、员工请病、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
一、考评目的
1、通过对员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把握员工工作执行和适应情况。
2、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及教育培训方向。
3、合理配置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
4、发挥激励机制作用,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5、保障公司高效运行。
二、考评原则
1、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2、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多角度考评原则。
公司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道德修养、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团队协作精神,逐步改善人员结构和素质,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培训的范围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个人、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更广泛领域的培训。
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员工业务培训、外派培训和其他培训。
与此同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提倡和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提高素质。
第七章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
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保证公司和员工正当合法的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公司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按上述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八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员工休息与休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
三、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假均应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时,事后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
请销假的具体事项和办法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为公司全体员工设立人事档案,按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记载个人有关事项,及时归档有关资料内容。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人事档案保密。
公司员工不能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新进公司的员工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公司统一管理,以便办理工龄计算、出国政审、职称评定及退休手续等人事事宜。
员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时,如住址、电话、婚姻、子女状况、职称、学历等,应及时呈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章保密及离职管理
一、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和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在公司所掌握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与公司开展不正当竞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离职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书面申请、交接工作、归还公司物品、结清一切帐目。
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
进行工作交接时由所在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负责监交,指定接收人员,列出交接清单,工作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对交接内容确认签字。
本部门工作交接完毕后,由公司各相关部室对其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分别在《工作转移通知单》上签署有无遗留问题的意见。
工作交接完毕后,公司应及时办理档案、保险转移等手续。
未交接完毕的,公司将暂不予办理档案、保险转移手续,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60日无合理理由仍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视为放弃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将保留追索权。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超额完成出口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团结协作,提高工作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工作中积极肯干、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节省费用,为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5、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6、遵守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坚持原则,敢于揭露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
8、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司规司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包括:
警告、记过、撤职、除名。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分别给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和请销假管理的规定;
2、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上班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级工作安排的;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玩忽职守,人为造成工作失误、使他人人身或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较轻的;
6、滥用职权,违反纪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损失较轻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8、对于公司明令禁止的事情,私自做主,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较轻的;
9、在业务往来中私自转移合同,出卖或有意识的泄漏公司的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积极为公司挽回损失的;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11、犯有其它比较严重错误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一年内受到3次警告处分或2次记过处分以上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年内累计30天的;
3、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在业务往来中私自转移合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屡教不改的;
6、工作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应给予除名的。
公司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应征求工会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附则
本办法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
本办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变化时,将相应补充或调整。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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