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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定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盈余公积金。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

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的有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

送红股"

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送红股与转增股 

1.送红股:

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2.转增股:

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转增股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

而转增股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例:

每10股送红股1股派现金红利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6.02元)

打个比方,你有该股股票100股,经过每10股送红股1股派现金红利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6.02元)

你实际成了110股,还送你60.2元的现金

公益金  

公益金,是指企业计提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最新的公司法对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再做强制规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就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历年来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CPA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对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体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对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法定公益金账户。

对于教材对该业务的上述处理,许多读者对此提出异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在使用公益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将法定公益金转入盈余公积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固定资产的实物存在,且属于固定资产。

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将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减少而损耗。

因此,相应要减少由公益金转入的任意盈余公积金额,借记: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处置固定资产时,由于固定资产实物已不存在,因此,应将处置时的净损失冲减尚未冲减完的盈余公积(由公益金转入且在折旧时未冲减完的部分)。

而教材中所说的将原支出数全额转回到法定公益金中去的做法不能接受。

因为这样的处理与用法定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已不复存在、相应资产已经耗费这一事实不相符合。

  注意问题: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

而将折旧费用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经营支出与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

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资金占用,应将其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公益金的提取与使用

  企业公益金是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开支的一项专用基金,如购建职工住房、幼儿园等。

公益金的提取额度可连续累积,累积的总量不限,且可循环使用。

由于公益金是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结果,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构成了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其所有权毫无置疑地应归属于投资者。

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列入当期经营成本,不减少公益金的累积总额度。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公司法》不再作明确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比例)

  问题的提出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主要表现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畅,计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企业逐渐卸下“办社会”的职能,为职工大规模购建集体福利设施已经被“住房货币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或费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因为没有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而无法实现,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如按目前的法规一直提取下去,又没有现实而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演变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有待解决。

根据上市公司资料统计,2002年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没有动用公益金,其余动用了公益金的企业实际动用的金额与其提取数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且使用公益金的内容包括:

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解决科技人员住房、支付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公司注销和以前年度公益金转入可分配利润等。

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不符合《公司法》及会计制度对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针对个别企业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性支出,财政部在财企[2003]6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从而将现实中对公益金使用规定的突破从法规上予以否定。

  纵观各国有关公司的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这项法律体现的是所有制公有的特色。

但是,从公司制的角度考察,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公益金的使用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现金流量,相反还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除非公益金永远不被使用,而这又是与法律的制定意图相违背的。

其次,对投资者而言,公益金无法通过股息分配得以兑现,是理论上或报表上的权益,类似虚拟的权益,因此,它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模棱两可的信息。

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大,股东权益缩水就越严重。

再次,对市场上潜在的投资者、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潜在股东而言,每股净资产是衡量该股票价值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公益金在其中的占比将直接影响该公司的净资产质量。

所以,到现在,只提不用的公益金现状已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解决公益金提取与使用之间矛盾的建议:

修改《公司法》,从切实可行的角度,为公益金开辟一些合情合理的使用途径。

  具体方案:

将原条款中公益金的用途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改为职工福利性和奖励性的支出,并授权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企业的公益金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途径,使已提取的公益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既然公益金是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且又是法定作为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那么,其如何使用应由投资者来决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间的盲目攀比,形成新的社会不公。

法律只做禁止性的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再从政策上做适当引导。

现实中可拓宽的使用途径包括:

  

(1)增补企业年金,部分弥补为企业服务时间较长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归还国家欠企业、公司欠职工的旧帐。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退休后唯一的生活来源,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与公务员的差异巨大,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层面考虑历史上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且缺乏弹性,政府采取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来平衡企业与政府就业人员退休前的收入差距。

所以企业职工的报酬中应包含为退休而准备的储蓄。

而在现实中由于政策的滞后,绝大部分企业在制定薪酬时并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得到落实者就更是寥寥无几,从而形成了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欠账。

累积的公益金可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资金来源,从而适当缩短在职与退休职工的生活差距,部分解决企业职工的退休之忧。

  

(2)增加住房补贴。

由于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实行房改后的房屋管理维护出现了很多原来预想不到的资金问题,职工房改后的住房质量大打折扣。

目前。

虽然在职职工工资的构成中考虑了住房补贴的因素,但绝对额太小,离房地产及其维护管理价格的上涨速度差距较大。

因此,用公益金适当补充住房改善的需要也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使用渠道。

(3)采用双重奖励的企业,可将公益金作为奖励期权的资金来源,实现让职工从间接、临时性的参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改为直接参与并长期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满足人力资本对企业剩余价值的要求。

  上述方案实施后,对减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负担,更好地体现分配上的激励机制很有裨益。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规定企业须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是有其合理性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中外企业国民待遇的逐渐趋同,中资企业分配制度向外资企业靠拢应是大势所趋。

  如不能拓宽公益金的使用途径,企业继续提取公益金已失去积极意义。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Undistributedprofits)

  1什么是未分配利润

  2未分配利润的核算

  3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4未分配利润的错弊及检查

什么是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

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

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

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

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

由于各种原因,如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

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予以全部分完,剩下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这样,一年年的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

同样道理,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又发生亏损继续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亏损,记为负数。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用利润弥补亏损无须专门作会计分录)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

(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优先股股利;

  5、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进行未分配利润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分配利润核算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的。

  

(2)未分配利润核算一般是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的,年终时,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

同时将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

  (3)年末结转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借方期末余额反映累计的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一般包括: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度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

  3、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未分配利润的错弊及检查

  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实现的、积累在企业、没有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包括两层含义:

这部分利润未分配给企业的所有者;

这部分利润未指定用途。

  未分配利润账户会计错弊往往与利润形成、利润分配的会计错弊联系在一起。

在此只对未分配利润账户会计错弊的形式作简要的说明。

  1.账户的形成不符合规定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等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

有些企业通过多计费用少计收益的方式减少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数额;

也有些企业好大喜功,虚夸利润,故意多计收入少计费用,多计未分配利润,也造成未分配利润的会计错弊。

  2.未分配利润分配中的舞弊行为

  有些企业不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就分配利润;

有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发放奖金和职工福利,损害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查证未分配利润会计错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查账人员可以编制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2)分析比较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

  查账人员应将本期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的实际数与上期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有无异常的情况,并对此作进一步检查。

查账人员还应分析未分配利润账户本年度的变动情况。

一般地说,“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是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的净利润,借方记录当年经营净损失、分配的股利、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对其他变动的记录应作进一步的检查。

查账人员还应了解企业有关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查阅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据以明确对利润分配做出限制的目的和利润分配批准情况,如果法律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限制,应检查企业实际的利润分配是否违反了这些限制性条款。

  (3)检查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年终结算时,当年所实现的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调整的结果,其计算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上年累计未分配利润+本年全年实现净利润-本年已分配利润

  本年已分配利润=被没收财产损失和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因此,查账人员应按上述公式检查其数额的正确性,进而对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

  【例】某企业1995年亏损100000元,1996~2000年连年实现利润10000元,按规定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这样弥补之后,2001年度企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仍有借方余额50000元(100000-10000×

5),当年实现利润60000元,企业便直接弥补亏损50000元,再计提所得税,造成错弊。

如果用税后利润弥补,2001年只能弥补亏损40200元(60000-60000×

33%),多弥补了9800元,当然此处也造成少交所得税16500元。

上市公司分红的形式与内容

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红大致可以分为4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

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

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

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

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

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

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

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

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

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股东活动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现金,而且在一些发达国家,获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3)财产股利形式。

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主要是1,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股利发放。

2.有时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产品等实物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这样做既扩大了产品销路又保留了现金。

(4)负债股利形式。

即公司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通过这种分红形式,股东虽然没有得到现金收益,但是通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获得利息,也可达到股东的投资目的。

在以上四种分红形式中,现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一种分红形式。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

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

在1995年的红利分配中,沪市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达到101家,深市达到73家,均超过分红公司总数的半数以上。

这说明在我国,现金股利形式已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

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红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正在逐渐规范,最主要的问题是股票股利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在这一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两种错误作法。

一种作法是将配股作为股票股利分红。

这种作法在前几年非常流行,而且一度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

配股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增资发行,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

上市公司配股时,需要股东花钱认购,制定的配股价格虽然低于老股的价格,但实际上也是一种高溢价发行,一般上市公司制定的配股价都在2元多至6元多,最高的达到8元多,远远高于面值。

而且认购配股后,一除权,老股价格立即大幅下降,股东并没有从公司本身得到什么利益,反而还要向公司集资。

有许多投资者,作了几年公司的股东,没有从公司分到l分钱,而且公司每年分红时配股,还要交钱,因此投资者不满地提出质询,到底是谁给谁分红?

一般来讲,如果股市行情看涨时,股东还能通过配股在市场中博取一些差价。

但是在前几年股市持续低迷,许多投资者被严重套牢的情况下,有一些公司还采取配股的方式分红,使投资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例如某公司股票价格已大幅下跌至2.50元,投资者已被套得很深,但该公司却推出了配股方案,每股配股价2.40元。

股民不想配股,就得将手中已方亏很大的股票割肉卖出。

如果不愿意冒着巨大亏损的风险忍痛割肉,就得配股,否则配股除权后,手中的股票价格还要下跌。

可是参加配股的话,股民拿出资金已经很困难,因此当时市场中曾流传着拿股民当人质,强行配股的说法。

在市场低迷时,这种用配股代替分红的作法,不仅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

因为通过配股,不但可以节省分红资金,而且可以大量集资,因此上市公司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搞好经营多创造利润方面,而是想方设法多找股民要钱,这种状况怎么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呢?

还有一些经营业绩很差的公司,用配股代替分红,来掩盖公司的业绩。

甚至有个别不规范的公司,刚上市时只有资本几十万元,但是通过几年的高比例配股,竟然是资本金扩充至一亿5千万元,而经营业绩却越来越差。

面对配股中出现的问题,证监会曾几次下文件,规定配股比例不能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的30%。

但有许多公司采取先送股再按30%配股的方法,使刚送的红股也参加配股,其实际配股比例突破了30%。

由于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出现的不正常规象,证监会又对配股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达到10%以上的,不得配股。

这一规定对乱配股的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

但是天津的一家上市公司,本来公布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只有9%多一点。

为了配股,又另请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核算,使净资产收益率超过了10%。

这实际上是一种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的作法。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化,目前已经将配股与分红区分开来。

配股已经不能算作是分红的一种方式。

但是有些公司采取先配股,然后再派现金或送股的办法。

这样,不但是刚配的股票也参加送股使股本迅速扩大,而且是先拿股民的钱,再分给股民钱,上市公司等于没出钱。

分红变成了一种游戏。

因此有必要对配股的时间进行限制性规定,配股时间与分红时间保持一定间隔。

另一种作法是将公积金转增资送股与红利转增资送股混淆起来,均作为分红的内容。

送股属于无偿增资,即上市公司扩充股本增发股票,股东在认购时不用花钱。

由于送股的形成方式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向股民送股时,不一定都是分红。

送股按照形成方式可以分为红利转增资形式的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资送股,后者又分为盈余公积金转增资形式的送股以及资本公积金形成的送股。

红利转增资是指上市公司分红时,不是将现金红利分给股东,而是将其留在公司内部,转为资本,相应地将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股利送给股东。

红利转增资送股,属于上市公司分红的内容。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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