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部分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工业聚集区规范整合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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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西工业园区。

为此XX年11月×

县人民政府委托×

县京府工业城管委会协同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了《×

县城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XX-2020)》。

园区位于×

县铺上乡,规划范围东起大广高速、西至县界、北自纬一路、南到漳河大堤,规划总面积公顷。

  根据《×

县城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城西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思路是以高技术含量的精细化工为核心,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发展化工新材料、膜化工等关联度高的战略新兴产业,打造产业链完整、关联性强、品牌效应高的园区产业体系。

县城西工业园区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前期规划、建设等手续由京府工业城管委会办理。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全省部分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工业聚集区规范整合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

  [XX]14号),正式批复×

县京府工业城更名为河北×

经济开发区,由京府工业城、城西工业园、装备制造园“一区两园”组成后,×

县城西工业园区管理工作归河北×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河北×

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此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合理规划城西工业园区建设,河北×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河北xxxxxx有限公司对×

县城西工业园区进行区域安全评价。

  河北xxxxxx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区域安全评价工作后,立即组织评

  价组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并对×

县城西工业园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管委会及入驻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评价通则》(AQ8001-XX)、《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XX)等编制了《×

县城西工业园区区域安全评价报告》。

  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可作为×

县城西工业园区拟入驻企业建设的依据之一,同时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工园区入驻企业―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管提供依据。

  本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河北×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化工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谨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目录

  1总论.........................................................................................................1

  目的和意义............................................................................................1

  安全评价依据........................................................................................4

  安全评价指导原则................................................................................9

  评价对象和范围..................................................................................10

  安全评价程序......................................................................................13

  2化工园区概况........................................................................................14

  地理位置..............................................................................................14

  ×

县城西工业园区简介...................................................................14

  化工园区简介.......................................................错误!

未定义书签。

  化工园区总图布局.............................................................................18

  自然条件.............................................................................................25

  基础设施概况......................................................................................28

  管理现状................................................................................................43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44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依据....................................错误!

  危险化学品辨识..................................................错误!

  自然条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错误!

  化工园区选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错误!

  化工园区总体布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错误!

  篇二:

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邯郸市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

  实施意见

  (XX年10月27日)

  为加快工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建设和发展,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XX〕90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规律,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原则,重点依托中心城区和县城选址建设,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建设一批对中心城市建设、县域经济发展起快速带动作用的聚集区,以产兴城、以城带产,加快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

  

(二)主要目标。

市本级重点推进冀南新区(包括马头生态工业城、成安商城工业园、磁县林坛工业园和峰峰矿区新坡工业园)、邯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示范区、经济开发区、漳河生态科技园、广府生态文化园、邯郸陆港综合物流园区等六大产业聚集区建设。

各县、区(市)重点建

  设一个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重点产业聚集区。

到XX年,全市主营业务总收入50亿元以上的聚集区达到20个以上,培育形成3个超500亿元、2个超1000亿元和1个城市新区(冀南新区)。

通过产业聚集、集群发展,壮大形成精品钢材、装备制造、新材料、煤化工及现代物流等5个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产业。

  二、规划引导和项目管理

  (三)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原则,聚集区主要依托中心城区和县城选址建设。

产业基础较好、已形成特色产品聚集效应的乡(镇)也可规划设立聚集区。

聚集区产业定位要围绕构建我市“3+3+3”现代产业体系,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人口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合理选择,突出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发展。

  (四)科学编制规划。

按照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功能要求,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市)政府及聚集区管理机构要在XX年完成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搞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严格项目管理。

自XX年起,凡符合聚集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新建项目或搬迁企业,原则上全部进区选址建设。

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指导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聚集区管理办)严格审核其建设内容后,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选址到市主城区(含峰峰矿区、邯郸县、永年县、磁县、成安县、肥乡县)建设的项目,由市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对其建设方案进行会商预审后,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申报条件和审核批准

  (六)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市级以上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

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空间布局合理,发展重点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力布局要求。

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20平方公里,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10平方公里。

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设区市周边聚集区规划面积一般在10平方公里以上,县域聚集区一般在5平方公里以上。

  2、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路、电、水、气、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消防、安全、环保达标。

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园区道路框架已形成,电、水、讯、污水等配套设施已建成或开工建设。

  3、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一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内建成投产。

主城区及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50亿元以上。

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入区企业20家以上,至少

  有10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主城区及周边的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县域聚集区30亿元以上。

  4、有较高的投资强度。

申请列入省级聚集区的,主城区及周边聚集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县域聚集区不低于200万元/亩。

申请列入市级聚集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骨干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强,有一批投资亿元以上、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在建或储备项目。

  6、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已成立独立的聚集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工作机构,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

  (七)审核批准。

市级聚集区由市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市规划、发改、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聚集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条件进行集中联审,报市政府以审批发展规划的方式批准设立。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聚集区管理办审核衔接,报市政府确认。

  对符合省级聚集区条件的市级聚集区,由聚集区管理办组织向省申列省级聚集区。

  四、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安排XX万元,给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

市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市财政设立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视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不低于省级额度的配套资金,除配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外,其余用于安排市级

  聚集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各县、区(市)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按不低于省、市级支持额度相应配套。

  以市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聚集区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批准为省、市级聚集区的,市级税收分享部分实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分成增长率为8%,专项用于支持聚集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市级以上聚集区内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予以免收,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XX年。

  (九)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力度。

加强聚集区招商策划和品牌建设,加大产业群、产业链综合招商和专题招商活动组织。

每个市级聚集区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综合招商活动,引进2-3个市外投资项目,市、县财政按市政府已出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进行奖励和补贴。

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考核范围,市政府再给予一定奖励。

  (十)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省政府给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XX亩,给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

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除保障省级聚集区建设项目配套外,要集中XX亩用于市级聚集区项目建设。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步骤地推进聚集区内村庄整合迁并,置换土地用于聚集区项目建设。

对集聚区内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对区内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用地调剂。

  篇三: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XX年7月22日)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XX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经济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

  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五)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区域内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七)根据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

  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区域内土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作;

  (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第三章整合优化

  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

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

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

全省部分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工业聚集区规范整合方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

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四章建设发展

  第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

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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