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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均急诊量300~500例次的医院

1、每班在岗负责急诊接诊工作的急诊医师≥8名,如日均急诊量每增加50人次,每班增加在岗急诊医师≥1名。

2、急诊病房(留观室)床位≥40张。

床位∶医师比按1∶0.2配备。

3、急诊ICU床位≥12张。

4、抢救室床位≥6张。

按4名急诊科医师配备,每班有1名急诊科医师在岗负责抢救室工作。

(四)日均急诊量200~300例次的医院

1、每班在岗负责急诊接诊工作的急诊医师≥6名。

2、急诊病房/留观床位≥30张。

床位∶医师比按1∶0.2编制配备。

3、急诊ICU床位≥8张。

床位∶医师比按1∶0.6编制配备。

4、抢救床位≥4张。

按3名急诊科医师编制配备,急诊科医师负责急诊抢救工作。

(五)日均急诊量100~200例次的医院

1、每班在岗负责急诊接诊工作的急诊医师≥4名。

2、急诊病房/留观床位≥20张。

3、急诊ICU床位≥6张。

床位∶医师比按1∶0.8编制配备。

4、抢救床位≥3张。

(六)日均急诊量<100例次的医院

1、每班在岗负责急诊接诊工作的急诊医师1~2名。

2、急诊病房/留观床位≥10张。

3、可酌情设ICU床≥4张,与急诊抢救室人员统一配置。

4、抢救室床≥2张。

相关科室急诊医师5分钟内到达抢救室迅速抢救病人。

(七)其他

对于抢救室:

每张床位使用面积应≥15m2;

抢救室墙壁上有心肺复苏、休克、创伤、中毒等常见伤病的抢救流程。

对于急诊手术室:

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设急诊手术清创室;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急诊手术室面积≥30m2,设2张手术床,同时配置手术准备室,能开展急诊开颅、开胸、开腹手术和清创止血等手术;

急诊手术室应与抢救室相邻。

对于急诊ICU:

按护士数∶床位数≥2比例配备护士,设护士长1名,由主管护师以上的护士担任;

可酌情配备适量的护理员或卫生员;

鼓励与综合监护室一体化管理,对全院开放的急诊科一体化管理的重症监护室,可酌情增加ICU床位数。

三、设备与技术

(一)急诊抢救室

1、每张抢救床配1台监护仪,输液泵注射泵≥1台。

2、每个抢救室配有创呼吸机≥2台,无创和便携式转运呼吸机各≥1台,便携式转运监护仪≥1台,除颤仪1台,临时起搏器1台,心电图机1台,洗胃机≥1台,心肺复苏仪≥1台。

3、气管插管箱1套(装有喉镜、两种型号以上的气管套管、导引钢丝、送管钳、牙垫、注射器、胶带、备用电池等,有条件者可配置高清晰度可视喉镜)。

4、成人及儿童的呼吸面罩、球囊、气管插管、鼻胃管等急救设备。

5、抢救车1辆。

6、能开展心肺脑复苏、除颤、临时起搏、休克复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洗胃、深静脉置管、静脉溶栓、胸腹腔穿刺闭式引流等技术,能提供床旁X线摄片、B超检查等辅助检查。

(二)急诊监护病房(急诊ICU)

1、每张监护床配监护仪1台(至少具有监测体温、心电、呼吸、血压、经皮氧饱和度和有创压力监测功能),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各≥1台。

2、每1~2张监护床配1台呼吸机(至少具有CMV、SIMV、PSV、PEEP等模式功能)。

3、每个ICU配无创呼吸机≥2台、便携式呼吸器≥1台、除颤仪1台、临时心脏起搏仪1台、心肺复苏机1台、心电图机1台、降温仪≥1台/3床、肠内营养泵≥1台/3床、连续动态血糖监测仪1套、血气生化分析仪1台(如ICU未配备,院内应提供血气分析检查)、气管插管箱1套(装有喉镜、两种型号以上的气管套管、导引钢丝、送管钳、牙垫、注射器、胶带、备用电池等,有条件者可配置高清晰度可视喉镜)。

4、监护病床≥8张的ICU配置纤维支气管镜1套,血液净化仪≥1台。

5、监护病床≥12张的ICU,按需要配置人工心肺(体外膜肺氧合器)1台。

6、监护病床≤6张的ICU,医院其他相关专科能提供纤维支气管镜和床旁血液净化的诊疗服务。

7、抢救车1辆。

8、可开展心肺脑复苏术、面罩氧疗术、气管插管术/气管切开术、机械通气术、支气管肺泡灌洗术、深静脉置管术、胸腔闭式引流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胃肠减压术、胃肠内营养术、胃肠外营养术、床旁血液净化术、静脉溶栓术、微创血管栓塞术、镇痛镇静术、调温术、临时心脏起搏术、电复律除颤术、胸外心脏按压术、开胸心脏挤压术、人工心肺术等。

三级综合性医院急诊ICU开展以上诊疗技术中的18项以上,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急诊ICU开展以上诊疗技术中的16项以上,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急诊ICU开展以上诊疗技术中的12项以上。

四、运行与管理

(一)急诊分级救治

1、总体原则

依据急诊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决定患者就诊及处置的优先次序;

依据急诊患者所需要的医疗资源,引导患者能够在合适的时间至合适的区域获得恰当的诊疗救治。

2、分级标准

结合国际分类标准以及我市现状,根据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的评估及患者需要急诊资源的情况,将患者的病情分为4级,详见附件。

1级:

濒危患者。

病情可能随时危及患者生命,需立即采取挽救生命的干预措施。

临床上下列情况要考虑为濒危患者:

气管插管患者,无呼吸/脉搏患者,急性意识障碍患者,以及其他需要采取挽救生命干预措施患者,这类患者应立即送入急诊抢救室。

主要包括:

心跳呼吸骤停、各种类型休克、严重多发伤、急性中毒、急性心肌梗塞、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脑中风、重症中暑、严重水电解质酸碱紊乱、严重脓毒症、急性肺动脉栓塞、急性主动脉夹层、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等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

2级:

危重患者。

指上述病种生命体征暂时相对稳定的患者。

病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展至1级,或可能导致严重致残者,应尽快安排接诊,并予患者相应处置及治疗。

患者来诊时呼吸循环状况尚稳定,但其症状的严重性须及早予以重视;

患者病情有可能发展为1级,如急性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多发伤、心绞痛等。

严重影响患者自身舒适感的主诉,如严重疼痛(疼痛评分≧7/10),也属于该级别。

急诊科须立即予这类患者提供平车和必要的监护设备。

 

3级:

急症患者。

患者目前明确没有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或严重致残的征象,患者病情进展为严重疾病和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很低,也无严重影响患者舒适感的不适,但需要急诊处理缓解患者症状。

急诊科应安排此类患者就诊。

在留观和候诊过程中出现生命体征异常者,病情分级时应考虑上调一级。

内外妇儿各科有各科的急症患者,由急诊科协调管理,病情变化需要抢救立即转入急诊抢救室或ICU。

4级:

非急症患者。

患者目前无急性发病症状,无或很少不适主诉,且临床判断需要很少急诊医疗资源(≦1个)的患者。

如需要急诊医疗资源≧2个,病情分级上调1级,定为3级。

3、功能分区

从空间布局上将急诊诊治区域分为三个区域:

红区、黄区、绿区。

红区包括急诊抢救室、急诊监护病房或与急诊科一体化管理的重症监护室,适用于1级和2级患者的抢救,给予快速评估和救治(特别需要的患者可收入专科ICU);

黄区包括急诊病房(留观室),适用于3级患者,按时查房,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对生命体征变化的患者应立即转入红区;

绿区包括普通急诊诊疗区(绿区),即各科急诊诊查室和辅助室等,适用于4级患者。

4、工作要求

急诊科负责急诊患者的病情预检和分级工作,应在靠近急诊挂号处设置急诊预检处;

急诊预检处由急诊工作年限>3年的护师职称以上急诊护士担任预检护士,急诊护士长对其进行分诊业务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岗;

预检处应配备体温表、血压计、压舌板、手电筒、氧饱和度检测仪、便携式心电监护仪等辅助检查器具设备;

根据急诊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转运病人推车;

设有可与“120”联系的直线电话。

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应按照《上海市急诊患者病情分级标准(试行)》,询问患者或家属就诊原因、查看相关检查资料,评估生命体征后,将急诊患者按病情轻重缓急分为四级,合理安排就诊流程,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患者应通过急诊绿色通道送往抢救室救治,三类患者优先就诊。

急危重伤病员先抢救,后付费。

(二)急诊绿色通道

1、医疗机构应加强急诊绿色通道建设,对于需要抢救的1、2级急诊患者,应通过“急诊绿色通道”先行抢救,在不影响抢救的前提下再补办挂号、收费等手续。

2、急诊绿色通道应设醒目标示和/或制作专用标牌,对进入急诊绿色通道的伤病员在取药、检查及收费时应予以优先。

3、对于由救护车送治的1、2级急诊患者,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病情预报,告知急诊科工作人员做好接治准备,救护车抵达医院后,急诊科工作人员应立即接车,尽快护送患者直接到抢救室开展救治;

院前、院内急救人员应作好书面交接工作,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负责填写《上海市院前院内病员交接记录单》,由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和急诊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4、遇有批量伤病员、严重多发伤、复合伤等情况时,应按“急诊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抢救,并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5、伤病员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ICU病房或手术室救治者,应有医护人员护送并作好交班工作。

(三)急诊首诊负责制

1、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2、首个接待急诊患者的科室和医师称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

凡遇有多发伤或诊断未明的伤病员,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负责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

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

必要时报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收治科室。

3、首诊医师经询问病史、体检,如发现患者确需转科,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联系安排,并告知伤病员家属在搬运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

如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师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向伤病员家属告知需转院的理由及在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取得家属知情同意和签字,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四)疑难病例讨论、会诊

1、对疑难危重急诊患者,经管医师负责抢救并邀请相关医师会诊,同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

院内应邀会诊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抢救现场。

2、急诊科室负责人酌情组织科内医师进行病例讨论;

必要时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参加会诊讨论,经管医师作好讨论记录。

3、对重大、特殊的急危重病患者,经管医师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由科室负责人向医院职能部门汇报,提请职能部门组织院内抢救小组或全院相关科室进行讨论抢救,及时作好讨论记录。

四、指导与监督

1、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急诊、ICU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对本市医疗机构的急诊科进行检查指导与质量评估;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设置急诊、ICU质控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急诊科的指导与质量评估。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急诊、ICU质控中心(质控小组)开展的对急诊科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3、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所属医院急诊科室建设的指导和考核;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本《指南》要求,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诊医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急诊科。

4、设置急诊科的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附件:

上海市急诊患者病情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

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生命特征

生命体征呈不稳定状态

生命体征呈临界状态

生命体征呈稳定状态

濒危

危急

半紧急

非紧急

患者来源

救护车、转院、自行来院

救护车、自行来院

病情总评价

生命垂危或生命体征极不稳定,需立

有潜在生命危险,生命体征呈临界稳

呈现相对稳定的生命体征,需

稳定的生命体征,无并发症,

即抢救。

定状态,需紧急治疗和连续严密监控。

要及早治疗。

可以等待。

神经系统

⒈意识障碍

⒉对疼痛无反应

⒉对话语有反应

⒊呼吸能力不足

⒊急性局部神经障碍发作,如:

四肢

无力,麻木,讲话含糊不清(24h内)

呼吸频率和

⒈频死呼吸如阵发性气喘/RR(呼吸频

⒈严重呼吸困难,如有喘鸣呼吸短促。

⒈中度呼吸困难,如呼吸短促。

SpO2≥95%

其他呼吸特征

率)<10/分(成人)

SpO2<90%

促。

SpO2在90~95%之间

⒉呼吸停止

⒉RR(呼吸频率)≥30次/分

⒉没有第一类、第二类中的体

⒊使用辅助呼吸器

征与症状

⒋呼吸急促,拒绝卧位,坚持坐立

血压

⒈测不到血压

⒈血压低,休克早期。

如SBP>90,

血压高,伴有头晕,头痛等

血压≥90/60mmHg

⒉高血压危象,生命体征不稳定

HR>120,面色苍白,皮肤潮湿,

症状

出冷汗

⒉血压>220/120mmHg,伴有胸痛

HR,仅用于

心搏停止

心率不齐,脉搏>130次/分,或<

50次/分<脉搏<120次/分

60次/分<脉搏<100次/分

成年患者

50次/分

体温

⒈发烧,颈部僵硬伴有持续痉挛

40℃>体温>38.5℃

⒉基础体温>40℃,神志改变,嗜睡

咳嗽、咳痰

⒊器官移植患者伴有发烧

急性中毒

⒈具有药物或毒物中毒史

⒈少量药物中毒或毒物接触史

⒉有急性中毒临床表现

⒉生命体征稳定

⒊生命体征不稳定

外伤

⒈伴有休克的严重创伤、多发伤

⒈骨盆、多条肋骨、脊柱骨折有迅速

单纯性专科创伤且生命体征

⒉伴有循环障碍脏器、四肢创伤

恶化危险

稳定者

⒊严重车祸群体性创伤

⒉断肢再植

⒊不伴循环障碍四肢创伤

出血

⒈大出血,生命特征呈不稳定状态

⒈有明显的失血表现如面色苍白,肢

可止住的少量出血,生命体征

⒉血容量减少引起休克

冷,皮肤湿冷,心率>120次/分

呈稳定状态

⒉大出血期间有大量血块

胸痛

⒈胸痛伴循环障碍

未能解除的疑似性心脏病引起的胸

疑似性心脏病引起的胸痛,生命特

⒉急性心肌梗塞、可疑急性心肌梗塞,

痛,生命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征呈稳定状态

通过观察心电图和心肌酶学变化确

⒊胸痛伴严重呼吸困难

腹痛

生命体征不稳定性腹痛

急腹症引起的腹痛

血糖

低血糖/高血糖,神志状态改变

低血糖、高血糖,生命体征呈

稳定状态,无脱水症状

痉挛

全身痉挛状态

发作缓解后状态,对疼痛反应差

发作后反应灵敏

妊娠并发症

⒈惊厥

⒈轻度产前出血/产后出血

⒉到达医院时出生或到达医院前出生

⒉有惊厥前兆

⒊严重产前出血/产后出血

⒊正常分娩(有规律宫缩,排尿)

⒋分娩第二阶段(外推,胎儿的身体

的某些部位出现)

眼睛

⒈视力受损如眼球破裂

疑似眼中进入穿透性异物,即破裂

⒉化学物质对眼睛的损伤如酸、碱对

眼睛的损伤(应立即冲洗)

耳鼻喉

呼吸道受阻症状如喉头水肿,严重哮

疑似性会厌炎(咽喉痛,喘息困难,

喘,气道异物等

声音嘶哑,唾液外流)

触电

触电后心跳呼吸骤停

触电后心律不齐,意识丧失病史

过敏

过敏性休克或严重哮喘伴呼吸衰竭

⒈舌部血管神经浮肿

⒉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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