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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

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

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

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对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理解和对证人资格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比较简单,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资格的把握问题。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如果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不影响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2.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

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

(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解析:

(1)是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掌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2)是考查对证人证言范围的把握。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只要交代的是和自己或共同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证言。

3.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

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

谎报其夫被火烧死。

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

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解析:

此题是对证据分类及其理解的考查。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

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3)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

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

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

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

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

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

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

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

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

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

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

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

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

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

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

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

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

问: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参考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

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5.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

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

侦查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

问:

这截被搜获的尼龙绳能否作为物证在诉讼中采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

因为法律规定固定物证的方式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及见证人签字,否则就不能被采用。

侦查人员在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情况下,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且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其违背了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性。

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此案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了形式的不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强调的是证据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

6.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

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

"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

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

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

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顾某认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解析:

(1)考查的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看法。

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可将证明对象分为两类:

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可把证明对象划分为四类:

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伴随讼争事实之发生的情况事实;与讼争事实有关的背景事实;用来确定比较标准的事实。

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是以事实本身的性质,把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和内在事实两类,积极事实或者外在事实属于证明对象,消极事实或者内在事实不列为证明对象;二是以实体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证明对象分为四类:

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害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受制事实。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考查的是“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确认的意义及程序法事实是否可以成为证明对象的问题。

是否本市市民,关系到诉讼的管辖问题,对诉讼当事人双方均有影响,属于程序事实。

程序事实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是因为:

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程序法事实,比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等,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学理上有肯定、否定、折衷三种观点。

我们同意肯定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理由有三:

(1)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

(2)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

(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

哪些是反证?

参考答案: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本案的传来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

本案的言词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本案的实物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的直接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

张丁的证言。

(7)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本案的本证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本案无反证。

解析:

本题考查对证据的分类的掌握、理解和应用。

陈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是亲口陈述,而非转述,都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都是听张已所言,并非本人所见到的事实,因而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以言词方式表现的;物证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

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借条属于书证,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因而分别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都能够证明陈、李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张丁的证言仅能说明李乙向他人借钱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李乙的钱是向陈甲借的,即不能直接证明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可以对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起到间接证明作用,所以是间接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都可以支持陈的主张,是本证。

李乙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乙没有对此主张提出证明加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五反证。

8.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

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

(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

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参考答案:

(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

直接证据有:

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

失主的陈述、赃物。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本案中,乙妻、丙姐的陈述,失主的陈述,查获的赃物,都证明了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对于犯罪是实施的,只有甲的陈述这一直接证据和乙妻、丙姐的陈述等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系甲、乙、丙所为。

因此,不能据次对甲、乙、丙定罪;乙妻、丙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更不能加以确定,因为,她们是否明知为赃物等情况尚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解析:

(1)请参照前题。

(2)主要涉及到对主要案件事实及证明标准的理解和应用问题。

9.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

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解析:

本题考查对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范围的掌握及适用。

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10.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

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

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

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

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参考答案: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本案的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本案的书证有:

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

解析:

本题考查对物证、书证特点及二者区别的掌握及应用。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

具体有以下几种:

A.犯罪使用的工具。

如罪犯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

B.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

例如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等。

C.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例如被罪犯杀害的死者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物等。

D.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

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个人物品如衣服、纽扣、烟头、火柴、纸屑等。

E.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联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

书证与物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还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

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

指明时间的手表、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之所以是书证而非物证,就是因为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公路里程)证明案情的。

11.1993年,辽宁某工贸公司与绥化某公司订立购销俄罗斯产A3钢坯12500吨的合同。

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绥化公司开始组织货源。

同年7月13日,绥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

俄罗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及运输发生困难,不能按时供货。

绥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辽宁公司的合同。

辽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绥化公司虽主张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未提出可靠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判决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了查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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