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创业个人事迹材料事迹材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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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创业个人事迹材料
胡春颖,女,满族,1988年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2005年毕业于黑龙江省理工学校,现任佳木斯新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佳木斯市电商产业园团支部委员、佳木斯女企业家协会会员。
2012年,刚刚步入社会的胡春颖就带着她创业的理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投入到电商行业中。
最初她经营网店,主要销售地方绿色粗加工产品,经过几年的摸索,积累了稳定的客源和宝贵的经验,为日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17年我市整合资源成立电商产业园,实现信息、技术、营销、物流、金融服务共享,同时提出了通过电商产业带动农村发展的精准扶贫战略,使我市电商产业焕发出新的生机。
胡春颖响应政府号召,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驻电商产业园,开启了电子商务扶贫发展之路。
一年来,新龙江公司通过产业园与多个乡镇完成了对接,依托产业园资源和管理优势,拓宽网络销售渠道,同时以线上网店为载体,帮助农户销售农副产品,货源逐步稳定,销售量稳步提高,既解决了农户产品滞销问题,直接增加了农户收入,同时又降低了产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增强了产品竞争力,公司迅速发展壮大,胡春颖也成为了我市电商扶贫和自主创业的优秀榜样。
创业发展之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特别是要把电商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更会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难题,但胡春颖总能凭着她的真诚和契而不舍的精神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最终实现自己的目标。
2017年胡春颖给自己定下的目标是“要把我市黑土绿色品牌打响,切实带动农户提高收入”。
对于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孩子,她深知“面朝黄土背朝天”耕作方式的艰辛,因此她时时刻刻把“带动农户致富”的想法放在首位,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农民这种“靠天吃饭”的现状。
得知西格木乡靠山屯小梦家粘豆包销售困难,屯里还有很多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她不辞辛苦,多次前往逐户对接,帮助村民分析问题原因,一起研究发展出路,并达成了利用电商平台拓展渠道帮助销售的共识,与农户订立诚信合约,把资金全部预付给农户,帮助农户解决资金问题,把后期销售风险全部承担了下来。
随着产品滞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为了切实帮助农户提高收入,胡春颖还产生了帮扶农户加工升级的大胆设想。
在通过对线上互联网大数据及了解客户需求后,结合农户多年实践经验,她日夜不眠不休,亲自参与到产品生产试验中,历时一个多月,又开发出黑江米面、白江米面、黄玉米面、黑豆馅、玫瑰花馅等5款粘豆包,投入到市场后销售火爆,一举成为全国首家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销售纯手工粘豆包电商,吸引了全国各地的订单采购,回购率极高,极大的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当年就实现帮助农户销售农副产品7吨,直接带动农户人均年收入增长1000多元,获得了乡亲们的广泛赞誉。
这一模式取得成功后,她还与其他贫困农户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帮扶关系,达成长期供货协议,让农户实实在在的享受到互联网销售带来的实惠。
2017年11月胡春颖代表佳木斯市电商企业参加中国(上海)全球电商互联网大会。
会场上由于销售东北农副产品的企业很多,仅靠发放传单、试用产品等传统宣传手段很难体现产品特色和优势,多数与会者都是马观花,留下名片后便没有了下文了。
大会只有一天时间,胡春颖心急如焚,她不想错过这样一个打响我市品牌的好机会。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克服不好意思和恐惧心理,决定主动出击。
上午会后她先按照客户留下名片上的联系方式逐个联系介绍本地农特产品优势,再对有意向的客户逐家登门拜访。
拜访到最后一家已经是2点多,但她依然耐心的向客户讲解佳木斯的地理优势及土壤环境,并举例说明如马哈鱼产品就是佳木斯市抚远县的特产,且营养价值高,非常适宜中高端饭店使用。
她的不懈努力最终得到了回报,客户被这个东北姑娘契而不舍的精神深深感动,同意了签约。
第二天客户如约而来,在会场上签订了共30吨大马哈鱼及其他农副产品供货采购协议,使佳木斯市本地农优特产品成功打进了上海市场。
在胡春颖的创业路上有说不完的故事,每个故事都体现着出她勇于担当、回馈社会的高尚品质。
在销售过程中,遇到对产品恶意投诉时,她坚持“宁亏公司,不亏农民”的原则,个人掏腰包赔偿;在企业扩大完成申办加工厂后,她主动联系街道居委会,通过居委会为附近农家子弟提供就业机会,解决农民子弟就业三十余人。
省长陆昊、市委书记徐建国先后来到电商产业园调研时,都对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胡春颖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积极努力给予高度肯定。
黑龙江日报、佳木斯日报、凤凰网等新闻媒体也多次进行了报道。
2018年2月,新龙江公司被市商务局推荐为国家级电商诚信企业,同年3月胡春颖加入佳木斯市女企业协会。
作为一个80后年轻女孩,胡春颖没有独生子女一代的矫情造作,也不醉心于穿戴打扮的舒适生活,拥有的是创业的理想和坚毅果敢的性格。
她始终认为,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企业的发展是政府和社会支持的结果,只有真情的回报社会,企业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而不断发展壮大。
她一直坚持在用自己坚韧不拔的毅力诠释着青年企业家自强自立的精神和听党指挥的坚定意识,传播着“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美好品质。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第13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3)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
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司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3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___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申请是否获得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4)说明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对发行人的行为或者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发行人为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说明涉及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是否获得了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单独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作出具体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3.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类别
(1)设立新公司发行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3)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4)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2.发行、上市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股票条例》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股票条例》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2.说明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是否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关联企业。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2)这种关系是否合法;
(3)子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设立;
(4)是否有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而影响发行人重大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的可能性。
六、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1.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者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2.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2.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3.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
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4.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应付账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说明其所涉金额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十、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1.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
2.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要
3.是否有被国家税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究以前欠税的可能性。
十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该批准或授权。
2.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股资金的用途,还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得到有关授权或者批准。
十二、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
说明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四、结论意见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
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如果不能做总括确认,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给予确认。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