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独资和外商独资异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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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二、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1.投资主体(投资者、设立条件、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
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2.企业财产(管理、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
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二)外商独资企业特征:
1、资产归属
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
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
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
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
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
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同点:
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所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
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要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外商独资企业法指出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8条。
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由此可见他们的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
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能给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虽然两者存在不同点,但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同点:
我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出资者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
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该法第1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设立的依据和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依据是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中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法》。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
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4.责任承担和法律地位的不同。
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为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的一种,具备法人资格,则能独立承担法人的债务。
综上所述,讲述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定义、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参考文献:
[1]张士元.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
[2]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3]焦志勇.中国外商投资法新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