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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完整优秀版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来源:

    日期:

11-06-29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

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

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职称专业分类一览表

 

各系列(专业)分类

高、中、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助理)级

初(技术员)级

 

 

 

 

 

 

 

 

 

 

 

 

 

 

 

 

 

 

 

 

 

建设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

高级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

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

助理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

技术员(工程、建筑、城市规划专业)

机械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纺织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轻工工程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冶金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石油化工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交通水运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交通公路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水利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水产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环境保护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电子信息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煤炭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地质矿产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探矿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物化探与遥感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测绘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采矿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土地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岩土工程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农技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高级农艺师

农艺师

助理农艺师

农业技术员

畜牧(兽医)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高级畜牧(兽医)师

畜牧(兽医)师

助理畜牧(兽医)师

畜牧(兽医)技术员

林(果)业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林业高级工程师

林业工程师

林业助理工程师

林业技术员

农业经济人员

 

高级农业经济师

农业经济师(考试)

助理农经师(考试)

农业经济员(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高级国际商务师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助理国际商务师(从业资格)

外销员(从业资格)

经济专业人员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员

会计专业人员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统计专业人员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

审计专业人员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助理审计师

审计员

工艺美术人员

 

高级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师

助理工艺美术师

工艺美术员

 

 

 

 

 

 

 

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 教

 

高校教管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高校实验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中专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教员

中专实验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技工学校教师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教员

技校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党校教师(市级以上)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理讲师

 

党校教师(县级)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中学教师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三级教师

小学教师(含幼教)

 

小中高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人员(法医靠用)

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试)(主检法医师)

医(药;护;技)师(考试)(法医师)

医(药;护;技)士(考试)(法医士)

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人员(社区、县以下)

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

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社区主(管)医(药;护;技)师(试)

社区医(药;护;技)师(考试)

社区医(药护;技)士(考试)

药学专业(药品)人员(研发、生产、经营、质监领域)

主任药(中药)师

副主任药(中药)师

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考试)

药(中药)师或从业资格(考试)

药(中药)士或从业资格(考试)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

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

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高级资格

中级资格

初级资格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利技术人员靠用)

研究员(专利审查研究员)

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

 

 

自然科学实验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农业科研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新闻专业人员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记者;编辑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翻译专业人员(考试)

资深翻译

一级口译、笔译翻译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

 

广播电视专业播音员

播音指导

主任播音员

一级播音员

二级播音员

三级播音员

出版专业人员(地方志编纂人员靠用)

编审

副编审

编辑、一级校对(考试)

助理编辑、二级校对(考试)

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考试)

律师专业人员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

公证专业人员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四级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

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含主任放映技师)

馆员(含放映技师)

助理馆员(含放映员)

管理员(含放映员)

体育教练

国家级教练

高级教练

一级教练

二级教练

三级教练

文学创作(评论)

专业人员

一级资格

二级资格

三级资格

 

 

艺术专业人员

一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资格

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艺术监督等]资格

三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艺术监督等]资格

四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艺术监督等]资格(按规定:

四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主要依据学历、资历和实际工作等情况综合确定)

船舶(驾驶;轮机;船电;报务)专业人员(中级以下考试)

 

高级船长(轮机长;电机员;报务员;引航员)

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一等)电机员;通用(一等)报务员;一

(二)等引航员

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

三等引航员

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助理引航员

民航飞行专业人员

 

一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三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四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海关专业人员

 

高级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

助理关务监督

关务员

说 明

(1)本表所列为国家统一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高级职称资格逐步推行考评结合,中级以下逐步纳入(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体系(以考代评)。

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初定(聘)。

表前“★”的专业暂未列入国家系列(专业)体系。

(2)少数系列(专业)如:

卫生、教师、司法、财会等专业已实行了准入资格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该行业准入资格后才能从事本行业工作,并按要求逐级取得职称资格。

(3)公务员可以参加科研、文学创作、艺术、工艺美术和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评审(含考试),但各项待遇不变。

适用EHS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备注

环境保护综合类法律法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1/01/01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08/28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1/07/01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21/01/01

0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08/03

0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0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02/01

10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7/08/16

11

江苏省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1997/09/21

1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21/05/01

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28

14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21/11/01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16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1/01/01

1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08/01

1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10/01

1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2/07/01

GB18597-2001

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2/07/01

GB18599-2001

21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1部分:

处理和利用通则

2021/01/01

GB/T16716.1-2021

22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5部分:

材料循环再生

2021/01/01

GB/T16716.5-2021

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1/12/17

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2021/03/01

26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09/01

27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1/06/01

28

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1/03/01

2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27

3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2003/12/26

3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10/10

厂界噪音污染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33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21/02/01

3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1/10/01

GB12348-2021

35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04/08/01

水污染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21/06/01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38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21/11/01

39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1/01/12

40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03/01

4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8/01/01

GB8978-1996

42

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03/01

4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2021/01/01

CJ343-2021

大气污染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4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01/01

GB16297-1996

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1/12/01

47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4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6/02/01

GB15603-1995

4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2021/05/01

GB13690-2021

50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5/11/1

GB12268-2005

51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3/07/16

5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2021/02/01

GB16483-2021

5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01

54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5/11/01

GB12268-2005

5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同52)

2021/02/01

GB16483-2021

5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同53)

2005/10/01

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21/01/01

5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1/05/01

59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5/05/01

60

特种设备目录

2021/11/03

61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06/29

6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021/07/01

TSGR7001-2021

6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2021/01/16

TSGR5002-2021

64

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1/12/01

TSGR0004-2021

65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7/07/01

TSGR0003-2007

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1/01/01

TSGR0006-2021

67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04/07

6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06/01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21/08/27

外包服务(绿化、消杀、保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70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2002/06/05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71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1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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