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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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之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讲解

人力资源记忆性知识点及基本概念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法律:

1、《社会保险法》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2、《社会保险法》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五章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

①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节选其中一条)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9、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法执行。

10、(表一)职工医疗期的期限(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3

6

(表二)职工医疗期的期限(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15年以下

15年以上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6

9

12

18

24

11、医疗期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1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1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5、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9、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其中一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3、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4、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25、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6、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在2014年3月1日前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27、决定于2012年12月2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8、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0、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31、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3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33、劳动争议协商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34、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但是,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35、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36、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

(2014-56)。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补充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39、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0、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依法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2、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43、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5、劳动争议诉讼费用:

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4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4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

(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48、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费

1.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3、个人账户: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6、调整幅度:

一般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并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低的群体倾斜。

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

(1)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每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考虑年龄因素。

3、目前执行的政策: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范围各不相同。

(1)个人账户:

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

(2)统筹基金:

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一般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第三节工伤保险

1、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节选其中一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

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8、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9、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0、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①)

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

27个月

90%

二级伤残

25个月

85%

三级伤残

23个月

80%

四级伤残

21个月

75%

五级伤残

18个月

70%

六级伤残

16个月

60%

七级伤残

13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13、

(1)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4、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5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公死亡的待遇规定处理。

第四节失业保险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重新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生育保险

1、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2、生育津贴的标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六节企业补充保险

1、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2、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3、现行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年金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5、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8、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劳动监察程序调查: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5、此外,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这里所称的期限,是指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节选其中一条)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做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19、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做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基本知识

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是:

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定义:

是指使企业稳定的拥有一定质量的和必要数量的人力,以实现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该组织目标而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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