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实际案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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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实际案例Word下载.doc

300吨/日九机垂直引上法玻璃生产线于1985年投产,有槽垂直引上法的成型原理与浮法玻璃的成型原理相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

产量低、质量差、规格小、品种少、生产不稳定、作业周期短、劳动环境差、生产效率低,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该生产线曾在两年前进行过一次更新改造,改造后帐面价值800万,因此,在九机生产线的原址利用现有条件,公司欲以最低的投资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拟将现有九机窑生产线改造为400t/d级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由于目前企业只有一条浮法生产线,品种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

本项目建成后将大大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原有的生产线预备出售给附近几个玻璃个体工商户,其中一家报价799万元,另一家报价803万元,但需要A企业安排人员配合运输、安装,A企业可能因此承担6000元左右的费用;

此外,新生产线的资金来源问题也是刘总经理最为头痛的问题。

如果选择银行贷款,银行年利率4.3%,影响A企业本来就较差的盈利水平。

张总建议通过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认为这不仅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而且还可以使员工收入略有提高,同时为公司节省税负。

决策二:

收购下属企业:

伟达石英砂厂是A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明源物流公司(A公司是其第一大股东)的分公司,伟达石英砂厂是A公司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为生产优质的浮法玻璃提供可靠的保证。

为了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上游,A公司准备收购伟达石英砂厂。

该工厂资产合计为933万元,负债合计为217万元,差额为716万元。

具体为:

 1.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465万元,评估价值778万元。

其中,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148万元,评估价值272万元,初始购买价格为10790万元;

机器设备账面价值317万元,评估价值506万元。

 2.无形资产:

土地账面价值190万元,评估价值270万元。

 3.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与评估值基本一致。

经过讨论,项目收购小组A公司拟以承接负债的方式购买伟达石英砂厂的资产,伟达石英砂厂资产和负债的差额716万元,由A公司用现金补足。

然而财务总监张总认为这种作法会给公司带来较高的税负,要求收购小组重新拿出方案。

决策三:

重新选择供货商

A企业的另一种主要原材料纯碱长期以来一直都是由湖北的的一家制碱厂供应,该厂属一般纳税人,纯碱的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吨。

刘总派人在本地调研后发现当地也有一些纯碱厂,其中有两家与湖北制碱厂的质量相当。

其中一家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宏星公司购买,并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

另一家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三叶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450元。

A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折合成同单位原料时,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

供应部认为,湖北的制碱厂进价只有9400元/吨,而且进项税还可以抵扣,可以为公司节税,然而,张总经过测算后认为从三叶公司采购更经济。

除此外,张总还发现,由于公司近年来销售情况在逐渐好转,销售部功不可没。

然而,公司财务价税科却抱怨由于销售部的业务招待费从前年开始就大幅超支,但为了完成利润目标,公司将全部招待费列入成本。

但在去年的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出,虽然通过多方协调没有罚款,但还是补交了税款。

刘总要求销售部降低业务招待费,但销售部解释这些费用是保证公司销售目标的正常支出,消减这些费用会影响销售量。

最后还是张总提出一个方案,将销售部独立出去,成立一个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

由A企业将玻璃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改革,A企业在2009年同比净利润同比有了明显的提高,企业竞争力明显加强。

那么张总在A企业的改革中到底做了那些税务筹划呢?

他的选择都正确吗?

案例税务筹划分析:

一、A企业在生产线改造时,涉及两项税收筹划事项:

(1)销售自用旧货;

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方案一是选择803万元;

由于803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03万元×

4%=32.12万元,因而其实际收益是:

803万元-32.12万元=770.88万元

方案二:

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而该种方案的实际收益为799万元。

经上述计算,公司选择了方案一实际更有利。

(2)向职工借款

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案例中,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存款利率2.8%,公司通过向职工集资,利率3.5%。

该方案既可以解决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产生的利息费用还可以税前列支。

同时,职工也得到了实惠,相当于提高了收入水平。

当然这一集资行为是获得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收购关联企业纳税筹划

A公司原来选择的收购方案,A公司涉税事项包括:

(1)应缴纳契税:

(272+270)×

3%=16.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取得资产要按照评估价值进行折旧摊销。

明源物流公司涉税事项包括:

(1)增值税:

转让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及存货增值部分的增值税;

(2)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及房屋建筑物需交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土地评估增值需交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增值盈利交纳企业所得税

更为节税的收购方案:

营业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契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到2008年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

接受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除外)。

此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分立一般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因此,明源物流公司先将伟达石英砂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分立”出来,成立新公司,然后A吸收合并这一新公司因为A公司是明源物流公司的最大股东,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上述分立、合并行为完全有可能操作为免税分立和免税合并。

如果免税分立和免税合并成立,方案总体税收负担更低。

三、供货商选择时的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的负担是不一样的。

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

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

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

这些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

如果A公司继续从湖北公司购买,该事项的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20000-11000÷

(1+17%)-3000-[20000×

17%-11000÷

(1+17%)×

17%]×

(7%+3%)}×

(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宏星公司购买,并取得专用发票,则:

  净利润={20000-10000÷

(1+3%)-3000-[20000×

17%10000÷

(1+3%)×

3%]×

(7%+3%)}×

(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三叶公司购买,则

  净利润=[20000-9450-3000-20000×

17%×

(7%+3%)]×

(1-25%)=5407.5(元)

因此,最优的方案应该选择宏星公司,而不是张总的选择三叶公司。

四、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假如A企业的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

160-(160×

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

3500-20000×

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64+500)×

25%=141(万元)

而通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成立新的销售部,可以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可将A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

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

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A公司:

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

60%=48(万元)。

超标:

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

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

60%=48(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

15%=3000(万元)。

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

64×

25%=16(万元)。

两个企业合计比—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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