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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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

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

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

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

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附件: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20XX年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XX年-20XX年)》提出:

“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

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一方面,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指导意见》不可能包罗万象,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

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

具体而言:

一是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二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第二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第十六条规定: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方面,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

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三是强化释法析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

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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