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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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分析报告

 

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现将2008年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分析如下:

一、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9起,死亡28人,与去年相比分别下降20.83%和6.67%;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2起,死亡9人;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2起,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15起。

二、专项分析

(一)事故分布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分布

发生事故最多的月份为10月份,共计6起,占事故起数的31.57%;其次是11月,发生3起事故,占事故起数的15.79%。

死亡人数最多的月份为10月,死亡14人,占死亡人数的50%;其次是4月和11月,均死亡3人,分别占死亡人数的10.71%(见图一)。

2、事故发生地区分布

从发生事故的地区分布看,济南6起,死亡7人;青岛6起,死亡7人;淄博3起,死亡7人;泰安2起,死亡2人;东营1起,死亡4人;菏泽1起,死亡1人。

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等11市未发生死亡事故。

与2007年比较,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较大的是济宁市,2007年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2008年未发生死亡事故。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淄博市,2007年发生事故1起,死亡4人,2008年发生事故3起,造成7人死亡,分别上升200%和75%。

潍坊、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等七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见图二、图三)。

3、事故发生地域和区域分布

发生在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事故共12起,死亡1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3.16%和50%;地级城市共5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6.32%和32.14%;县级城市共2起,死亡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0.53%和17.86%。

发生在各类开发园区、城乡结合部和旧村改造工程事故共7起,死亡1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6.68%和50%。

(二)事故类型和发生部位情况

1、事故类型

从发生事故的类型看,高处坠落8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2.11%和32.14%,依然占居第一位;起重伤害事故4起,死亡8人,分别占21.05%和28.57%;物体打击事故4起,死亡4人,分别占21.05%和14.29%;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10.53%和21.43%;其他事故1起,死亡1人,分别占5.26%和3.57%(见图四、图五)。

2、事故发生部位

发生在塔吊部位的6起,死亡10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1.58%和35.71%;其次为发生在脚手架上的4起,死亡5人,分别占21.05%和17.86%;发生在洞口和临边处的事故3起,死亡3人,分别占15.79%和10.71%;井架及龙门架事故2起,死亡2人,分别占10.53%和7.14%;模板部位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5.26%和14.29%;发生其他部位事故3起,死亡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5.79%和14.29%;(见图六、图七)。

三、事故原因分析

这些事故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地方的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抢进度、赶工期,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违章作业,及职工素质低、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施工管理层与劳务层严重脱节、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合法化等深层次的问题,对施工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分析这些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违法建设施工合法化。

一是许多建设单位不办理或只办理部分工程建设手续,恶意规避监管,甚至实行所谓封闭管理,抗拒执法。

19起事故中,11起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手续或手续不齐全,造成18人死亡。

其中,10项工程未办理任何手续,造成17人死亡。

二是建设单位存在非法招标、非法发包、肢解工程等违法行为,一些无证无照的非法队伍长期非法从事施工。

发生较大事故的淄博刘家村旧村改造10号住宅楼和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全钢密炼车间扩建工程,均是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承建的,两起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

三是许多非法建设、施工行为,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和竣工形成事实上的合法化,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违法工程的存在,使违法工程屡禁不止。

(二)施工管理层与劳务层管理脱节。

一是非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及“高资质中标、低资质施工”和“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企业对项目部缺乏有效的约束,致使工程项目未能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二是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简单程序化地照搬条款,缺乏针对性、可行性,无法指导施工作业,施工作业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脱节现象严重;三是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没有遵循“先培训,后作业”的原则施工,许多是交由农民工凭经验靠习惯盲目作业。

(三)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其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计划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拖欠现象十分突出。

施工单位因资金匮乏,一般优先购置施工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不到位,教育培训缺失、技术指导文件缺失,施工现场隐患较多。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

一是有些工程项目对分部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方案,也未按照规定对新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二是一些一线操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较差,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往往既是肇事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三是有的工程项目任务重、工期紧,存在严重抢工期的现象,工人加班加点,致使精力分散、体力不支,无法保证作业安全。

(五)工程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一是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在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二是在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未能按规定下达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三是一些监理人员施工安全知识匮乏,不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六)安全监督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对建设单位执法手段较少、力度较弱,使一些违法违规开工建设工程长时间存在,特别是各类开发园区、村镇建设、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更为严重,19起事故中,7起事故发生在此类区域,造成14人死亡。

二是“一岗双责”制度落实的力度不够大,没有形成合力,个别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很多县级建筑安监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仪器、设备、手段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现有施工活动的监管需要;四是监督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大量非专业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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