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法 依 据 梳 理 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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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附件:

2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凉城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凉城检验站)行政执法性质:

渔业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

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

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颁布2000.10.31修正

罚款,没收违法渔获物、渔具、渔船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渔获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1989.4.15通过2001.8.01修正

2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颁布2000.10.31修正

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1989.4.15通过2001.8.01修正

3

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养殖证未开发利用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养殖的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

罚款、限期开发、补办养殖证、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01

4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涂改、买卖、出租等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

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和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如上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01

5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生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运的苗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产苗种质量标准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01

6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

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责令立即停止捕捞

《渔业法》第四十五: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重要水生经济动物亲体、幼体和卵的,责令立即停止,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7

未经许可,擅捕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水生经济动物亲体幼体和卵的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01

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责令立即停止

8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

《渔业法》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1986.1.20

2001.8.0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由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

非法捕杀水生野生动物的,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伪造、倒卖转让许可证的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9.17

罚款,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未持有船舶证书和未配齐船员的,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决定的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9.5.05

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证书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9.5.05

11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船应当申报检验而不申报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重要设备、部件、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船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船标准的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

2003.8.01

罚款,没收渔船,强制拆除,责令改正,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12

未经考试合格从事渔船检验的,未按规定检验的,检验与实际不相符的,越权检验的,伪造、变造证书、检验报告的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

2003.8.01

罚款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

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13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01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14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农产品(水产品)生产记录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4.29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凉城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凉城检验站):

行政执法性质:

渔业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申办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农业部

2003.8.27

2000.10.31

2001.8.01

2002.12.01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

 

申办渔业捕捞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01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  自治区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

    从事船捕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有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捕捞作业必须遵守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3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02.12.0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4

 

水产苗种的生产许可

 

水产苗种的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0.10.31

 

2001.8.1

 

 《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二条自治区鼓励、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繁殖和推广,并对水产苗种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区对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认证许可制度。

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其他水产苗种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证。

从事水产苗种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其所调运的水产苗种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苗种质量标准。

 

(三)行政确认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凉城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凉城检验站)行政执法性质:

渔业执法     填表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序号

行政确认的名称

行政确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确认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1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法》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0.10.31

2001.8.1

《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五条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渔业工作。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2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法律授权

 

《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0.31

《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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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法规授权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

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2001.8.1

内蒙古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生产及各种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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