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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隐秘,爱护国家安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实施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隐秘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隐秘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隐秘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觉国家隐秘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禁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学院党委的直截了当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

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

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部、处、馆保密工作由党委要紧负责人负责。

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

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要紧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打算,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体会,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夸奖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依照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判通报,直至报请惩戒。

(四)、负责审定学校的定密、调密范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隐秘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隐秘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隐秘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隐秘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具体范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畴”)确定密级。

(二)、学校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同意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所产生的国家隐秘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隐秘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隐秘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依照情形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隐秘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能够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隐秘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隐秘事项的有关情形。

第四章国家隐秘载体的保密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国家隐秘载体的保密治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隐秘载体保密治理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国家隐秘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隐秘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运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隐秘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

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

涉密人职员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隐秘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截了当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隐秘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隐秘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制作隐秘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隐秘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隐秘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依照隐秘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校知悉该国家隐秘人员的范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隐秘的知悉范畴。

阅读和使用隐秘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传达国家隐秘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隐秘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隐秘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隐秘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畴;

(三)复制隐秘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治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隐秘载体外出,应采取爱护措施,使隐秘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操纵之下。

携带绝密级隐秘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隐秘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隐秘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隐秘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储存隐秘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隐秘载体,应当经校保密办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

销毁隐秘载体,应当确保隐秘信息无法还原。

禁止将隐秘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治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上岗由组织部负责政治审查,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差不多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隐秘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

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治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

会议终止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名目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名目一并交给学校文书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畴、时刻,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觉泄密事件,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隐秘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畴和严峻程度、事件的要紧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学校教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形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校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保密办负责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有要紧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治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进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

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关心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同意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领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周围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运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治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运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运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操纵,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储备、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运算机信息系统储备、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国家隐秘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运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备、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储备国家隐秘信息的运算机媒体,应按所储备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治理。

储备过国家隐秘信息的运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储备过国家隐秘信息的运算机媒体的修理应保证所储备的国家隐秘信息不被泄露。

运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治理。

第四十五条运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治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运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运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治理人员应通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固。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隐秘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隐秘文件的治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隐秘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治理方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隐秘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关于隐秘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隐秘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隐秘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隐秘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样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治理隐秘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名目,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隐秘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文书登记造册。

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后送交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

严禁将隐秘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隐秘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隐秘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说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隐秘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晰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隐秘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隐秘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一般。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隐秘的安全。

第五十条隐秘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

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牢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隐秘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隐秘。

不准在一般、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隐秘。

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隐秘文件参观、游玩、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隐秘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三章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四项差不多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学校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负责做好隐秘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治理等保密工作。

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隐秘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治理。

第五十七条对领导传阅、借阅的隐秘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幸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

如发觉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隐秘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隐秘文件和材料,发觉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九条发觉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章涉密运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运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隐秘信息,不准泄露运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隐秘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

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隐秘,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隐秘,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隐秘,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隐秘,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隐秘。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隐秘。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隐秘。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玩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隐秘。

第七十四条发觉窃密、出卖隐秘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戒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学校依照实际情形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学校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显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判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峻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隐秘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隐秘,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隐秘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隐秘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形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隐秘遭受缺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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