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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探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综合探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一、结构分析

1.相关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民主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四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

教材考虑到降低难度,只讲了前三个特点和优势。

 

 

 

2.主题研讨

 

研讨主题集中在两点:

一是把握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问题;二是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践行体验

 

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政治制度。

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

教材要求学生选择其中的一项民主制度,说明它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

 

在此基础上,教材让学生走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的程序和内容来认识、体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性,从而体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二、设计意图

本活动是根据课程标准内容目标第三单元第十一条设计的。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成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帝国主义国家掠夺的对象,中国人民备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欺侮和压迫,毫无民主权利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创造历史,建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通过让学生阅读课文,展开探究,认识、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发展学生的概括能力、分析能力和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三、操作建议

“聚焦人民当家作主感悟我国的政治制度”,目的是引导学生明确我国各项重大政治制度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

对于设问:

“请你选择其中的一项,说明它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可以作如下的理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共产党领导的根本任务是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它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多党派参政扩大了各界人士的政治参与,拓宽了社会利益表达渠道,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这项政治制度也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走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味‘有机统一’”,目的是引导学生通过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的程序和内容,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作如下的理解。

 

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共产党中央在人大选举前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选的建议名单。

 

依法治国,体现在党中央的建议名单不是直接交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而是通过法定程序,由人大主席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推荐候选人,经过人大代表讨论,酝酿协商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再经过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

整个过程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当家作主,表现在无论是讨论酝酿候选人,还是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都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了当家作主的作用。

 

总之,整个选举过程都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作如下的理解。

 

党的领导,具体表现在党中央在人大会议之前提出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依法治国,体现在党中央的建议并不是直接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而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并经过全国人大会议批准。

整个过程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审议、批准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纲要通过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评价建议

本活动的直接成果就是对课文所提的两个问题的回答。

第一个主题的答案让学生分组完成。

由于各组所选的政治制度不同,学生在班级交流时就可以对各项政治制度都有所认识;第二个主题让学生在小组内完成,以培养、考察学生合作学习的能力。

教师应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充分表现,不能提供现成的答案让学生去抄、去背。

 

五、教学资源链接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

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

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

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律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

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民主权利,保证社会公职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是坚持民主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

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

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和国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它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同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与法制相割裂,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从而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实践中已经并将继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然而,有些人却对此认识不清。

他们认为,既然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为什么还要党的领导?

党是国家的主人,还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党大还是法大?

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认真思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应不应该统一、能不能够统一、怎样统一?

 

(1)三者并举不可或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坚持党的领导,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不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实现。

这三者一个都不能少,这是总结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

 

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由于没有能够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或者削弱直至取消共产党领导,最后都丧失了政权。

可以说是自酿一杯苦酒,落得一败涂地。

例如,20世纪30年代,苏共领导人违背民主原则,滥用个人权力,破坏法制规范,进行了大规模的“清洗”运动,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苏共领导人又开始走向另一极端,抛出了所谓新思维,刻意削弱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致使苏共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宪法中取消。

结果苏共自掘坟墓,被彻底搞垮,苏联迅速解体,法纪失去约束,治安出现混乱,经济大幅度倒退,人民痛苦迷茫。

这些历史教训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

如果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能否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盛衰兴亡的大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

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注重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制建设相统一,在创建人民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推动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

不幸的是,这一探索被“文化大革命”所打断。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叫嚣“踢开党委闹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留下十分沉痛的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逐步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规范了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各人民团体的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证。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这三者有机统一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了领导体制改革,实行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等。

这些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效,主要是在改革实践中很好地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科学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

这一理论上的突破,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充分说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

它表明我们已经初步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框架。

这个基本框架既与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又超越了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也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新贡献。

 

(2)三者关系必须认清。

 

对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能不能做到有机统一,有些人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造成这些模糊认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对三者的各自作用和相互关系的认识不到位。

 

比如,有人说,既然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为什么还要党的领导?

这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党的领导在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中的作用问题。

 

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循序渐进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是通过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体现的。

党领导人民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家作主,维护自己的利益。

人民是由许许多多个人组成的,各方面利益的要求十分广泛,社会发展水平很难满足所有人的各种利益要求,这就要求有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始终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兼顾和协调各方面利益,团结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制形式,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

放弃了党的领导,就是放弃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领导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密不可分。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

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明确了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最高权力。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时,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因此,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不矛盾的,而是一致的。

 

又如,有人认为,既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又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

这里实际涉及如何正确看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是要善于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体现在法律中,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要监督执法。

这就是说,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同其他组织、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由此可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不是矛盾的,不存在比高低的问题。

如果说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但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从而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3)三者统一,扎实推进。

 

深入分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各自作用及相互关系,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三者有机统一,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推进三者的有机统一呢?

 

首先,要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根本。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必须明确党的领导不是要党包打天下、什么都管,也不是越俎代庖、直接插手。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作用,保证权力的运用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得到人民的监督。

三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充分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是必须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领导体制,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其次,还必须把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作为关键。

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其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

不能指望“一锹挖口井”、毕其功于一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创新,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既要增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又不能无视国情、急躁冒进。

改革的方向必须坚定,但是方法、步骤必须稳妥;既要大胆,又要慎重。

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再次,必须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保证。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要坚定不移地走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这是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安康。

只要我们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就一定能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3.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1)法制完备。

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结构严谨(如部门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体例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协调发展(如法与政策、法与改革协调一致等)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

在西方的法治概念中,通常没有“法制完备”这一条。

原因是,现代西方的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发展过程,有法可依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

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

我们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倾向,以政策代替法律,领导说的话就是“法”,这样的观念和做法曾盛行一时。

因此,尽管“法律完备”这一条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最起码的要求,但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需要做到“法制完备”。

 

(2)主权在民。

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制应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主权在民是主权在君的对立物,是现代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因而也是现代法治的灵魂。

在一个政治不民主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

法律的人民性,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

而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则是主权在民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实现与展开。

 

(3)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和社会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人权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求和幸福的综合反映。

否认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本属于他自己的权利,就是否认他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

人不是为国家与法律而存在,而是国家与法律为人而存在。

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来保障和调整法律主体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人权问题,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

全面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

这同古代法律的作用与目的有本质区别。

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

 

(4)权力制衡。

在公法领域,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职权和职责。

“衡”是指权力平衡,执政党与国家机构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之间,领导个人与领导集体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应按分权与权力不可过分集中的原则,对权力作合理配置。

“制”指权力制约。

其主要内容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如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批评、罢免权,新闻、出版自由权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检察、监督、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以及以社会权力(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防止和消除滥用权力和越权交易、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权力腐败现象。

这同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古代法治是根本不同的。

在古代,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都集中在君主和地方行政长官之手。

在权力监督上,中国虽然有御史一类官职的设置,但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至于以公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权力,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5)法律平等。

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

实体法应体现与保障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的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

程序法应体现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的差异而有区别。

这和古代法治也有重大不同。

在实体法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古代法治在经济上政治上以维护奴隶制、农奴制和等级特权为目的。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能停留在法律的字面上。

 

(6)法律至上。

指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律至上不是说法律不能修改。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它是指宪法和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组织特别是任何个人都必须切实遵守。

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体现和保障。

国家没有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这种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是无从体现和保障的。

法律至上原则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但其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是反对少数领导者个人权威至上、权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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