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演艺经纪合同最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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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演艺经纪合同最新修订

全职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合同标的

1.1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全职全范围签约艺员;

1.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全范围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纪公司。

1.3本合同所称的“演艺”是指一切有关形象、声音、舞蹈的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舞台、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剧、网络、现场演出、录音、音像制品(DVD、VCD、CD、录像带、数码卡带、MP3等现有已知或将来发展延伸的未知的全部媒介物)及相应的广告制作、表演,剪彩及庆典、品牌推广及上述媒介活动的代言、代理、拍摄、表演、主持,商业推广、娱乐场所、出席嘉宾活动]等全部形式。

1.4本合同所称的全权代理经纪公司,是指:

依据本合同规定,在世界范围内,乙方从事全部“演艺”领域活动和娱乐事业发展、市场推广活动时,甲方作为乙方唯一、独家全权代理人,负责和决定乙方的“联络、宣传、推广、洽商各类事务及相应的各类酬金和支付方法”及乙方其它全部演艺和相关事宜。

第2条甲方代理、经纪业务的权限

2.1在本合同第1条中约定的演艺代理经纪范围内,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并以甲方名义代表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落实、履行有关演艺合同,对上述活动安排及合同,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2.2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第1条中约定的演艺代理经纪范围内,可以用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洽商,签订有关演艺活动的合同。

乙方遵照该等合同或协议执行,并按照甲方指示就该等合同或协议出具确认文件或亲自签署。

2.3任何其他代理、经纪、演艺公司,需聘请或录用乙方从事各类“演艺”领域活动和娱乐事业发展、市场推广活动时,应通过甲方,并由甲方作出安排。

第3条合同有效期

3.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在本条第3.1款的期限内,甲方代乙方签署的合同期限如时间超过本条第3.1款的期限,则超过的期限也将被视为本合同有效期;

3.3在本条3.1、3.2两款的期限内,由甲方代乙方所签署的合同,在本条第3.1、3.2款以外的期限,又重复性的反复发生的时间段,(例:

产品代言合同续约)则该时间段也将被视为本合同有效期的一个部分;

3.4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中所涉及的“合同期”应包含以上三个层次。

第4条酬金及支付方式

4.1乙方的基本酬金标准为元/月(含税),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甲方每月15日以银行结算形式发放工资。

基本工资比例按照年限列分五档:

合同期内第一年-第二年基本工资为元;第三年-第四年基本工资为元;第五年-第六年基本工资为元;第七年-第八年基本工资为元;第九年-第十年基本工资为元。

4.2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演艺收入提成制”的方式,作为双方酬金分配方式。

详见附表一。

4.3甲方将参照业内惯例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乙方“演技水平、才能、知名度的增减及市场认可程度和参考业内水平”等因素,制订艺员的片酬和演艺薪酬标准,分配演艺总收入。

4.4对广告、产品代言、推广、剪彩以及一切商业活动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

对舞台剧、直播演出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

4.5乙方全部演艺收入即“总收入”,由甲方负责收取到帐,并缴付各项经营性税金后予以分配。

乙方如需向其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由乙方从其个人收入中进行支付。

4.6乙方所获得的所有收入的应缴纳税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代缴。

4.7演艺收入计算周期,以甲、乙双方签约并开始工作起算;“当甲方与乙方签约时间和开始工作时间不一致时,以后发生者为起算时间”。

4.8乙方依合同规定,为甲方免费从事宣传活动,不得收取酬金。

4.9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唯一代表,收取乙方于“合同期”内于任何时间、任何地区从事“演艺事业”所获得的收入。

若其他第三方直接支付任何属“总收入”内的酬金给乙方,则乙方应该将其立即交于甲方,由甲方统一入帐及处理。

若乙方未能或拒绝将收到的任何属“总收入”内的酬金,转交给甲方,将视为违约,甲方除了有权将该款项视为“总收入”的一部分,计入分配外,并可按本合同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和第10条违约责任和赔偿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全部演艺事宜及报酬,均由甲方负责洽谈、安排和决定。

5.2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各项状况都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将根据其个性特征、擅长及可能,每年安排乙方参加不少于场舞台剧、秀、直播短剧的演出、录制拍摄和其他适当的宣传栏目、演艺、音乐、广告、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5.3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条件和未来发展的需求,组织培训和对乙方进行包装、策划及形象塑造。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积极努力为乙方创造条件、开发市场,提高知名度,积极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创造机会,全方位地给予使用和提供发展契机。

5.5在乙方的演艺活动过程中,甲方将适时派出合理必要的经纪人或辅助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协助乙方工作。

5.6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分成酬金。

5.7甲方为乙方所安排的演艺活动,均不得有任何违法。

5.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与乙方相关的所有影像、声音、图片、作品或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唱片、激光唱片、录音带、影碟、录影带、摄影、文字作品及网络产品”等目前已有及未来将要发明使用的任何媒介及其他演艺制品、产品,以及衍生的所有相关文字、图片、照片制品等,其世界范围内的著作权、邻接权及相关所有权利归甲方永久、单独享有(法定归第三方除外)。

5.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为宣传、促销的目的,免费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本名、曾用名、艺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参与的任何影视剧、直播、微电影、音乐、舞台剧、广告、代言、各类演艺等作品,在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该奖项名誉由甲乙双方共同受益;若获颁奖金,该类奖金按合同4.2条款艺员酬金支付表中演艺总收入提成比例计算,由甲乙双方分享和受益。

5.11在合同期内及期后,甲方代表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合同出现纠纷时,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解决该纠纷,包括:

有权终止该合同、提起诉讼、提出诉讼外的各项请求,及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或达成和解。

在此期间,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协助。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就此类纠纷和事件对公众媒体和任何第三方发表任何意见。

5.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待遇不应低于本合同标准,甲方有权获得任何第三方给付的转让费

5.13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内所约定的演艺报酬。

6.2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同类或相关合同,不存在任何阻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事由。

若因乙方存在上述阻碍事由而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乙方应自行处理该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受任何牵连或影响。

若因乙方存在上述阻碍事由致使甲方被第三方追讨、诉讼或声誉受到影响、损毁,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6.3乙方为未成年人的,应保证本合同内容已获乙方法定代理人的认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

6.4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独家专属全职全范围合同艺员,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方(经甲方同意的“甲方关联成员”除外),作为其“演艺事业”或其中任何分项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也不得自行提出、答应、承诺、签署、修改或终止任何聘用、代理、演艺等或其它类似、相关的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亦不得出席或参加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艺或广告、宣传类等各项演艺活动。

6.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参加其本人参与的代言、直播、微电影、音乐、舞台剧、演艺等每个项目的义务宣传活动。

6.6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任何第三方邀请或乙方提议参加各类演艺、广告、宣传活动,乙方均应提前通报甲方并征得甲方允许,并由甲方指定人员跟进联络和安排。

乙方所取得的无论来自公司内部或公司外部演艺等收入,均须由甲方负责收取,并按本合同4.0条约定进行分配。

本条款对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工作和全部收入(无论甲方是否知情或是否由甲方安排、签约),均有约束力。

6.7乙方应服从甲方为乙方安排和决定的演艺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执行各项相关工作程序,及签署相关文件。

6.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持续保持:

负责的工作态度、饱满的精神状态、优异的敬业精神、良好的公众形象、最佳的从艺状态、认真的履约和积极配合的合作态度,及在影视表演和多元化发展专业道路刻苦追求、不断进取、勤奋向上的高昂的精神面貌。

6.9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意见,维持及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和公共关系。

6.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甲方有权知道乙方每天的行踪;乙方如出境旅游,应征得甲方同意。

6.11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状况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刑事案底记录,保证无吸毒、酗酒等严重不良嗜好以及没有对邪教等的不良迷信。

6.12乙方如需整容、改变自己的肤色、形象、形体、发型、色泽、五官(包括:

上额、眼睛、眉毛、鼻子、嘴唇、脸颊、下额、牙齿等),均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6.13乙方需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以不影响甲方代乙方已签订的各项演艺合同为前提,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9.0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提前解约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开演艺活动,否则仍应受本合同的约束,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甲方也仍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6.14乙方不得发表任何损害甲方作为职业演艺经纪公司的声誉言论。

6.1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及内容泄露给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

第7条保密义务

7.1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晓的甲方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签约的艺人情况、演艺经纪策略、分成比例、经纪期限等内容)透露给第三人,非经双方同意或司法机构强制披露,乙方不得对外说明或公开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甲方亦不得擅自将有关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联系方式、住址、家庭关系等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8条相关活动安排

8.1乙方除应完成甲方安排的演艺任务外,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宣传、发行、社交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为甲方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额外费用。

第9条品行与形象

9.1乙方应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保证无吸毒、酗酒等严重不良嗜好和品行,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注意自我形象,提高品德修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害甲方及甲方员工形象、名誉的言行,信守约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10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10.1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7、8、9条的其中任何条款造成违约过错的,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随时对乙方进行批评和处罚,包括:

警告、暂缓结算其酬金直至完成因其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评估和赔偿、停职检查、直至单方面中止和解除本合同,并可按本合同10.2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

10.2在本合同期满(含延期)以前,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乙方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详见附表二),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损失金的计算:

“除按合同期限内,甲方实际为乙方支付‘培养、塑造、推广、宣传’等各种投资及费用合计外,加上甲方已代乙方签订的代言、舞台剧、演艺、音乐、广告等未履行合同的总额及违约金赔偿额”。

10.3乙方擅自行动,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甲方或与甲方有演出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安排指示参加演出、宣传、社交等活动的,违反工作上的专业要求或三次以上被使用单位批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按本合同10.2条款的规定向乙方追缴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10.4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演艺等活动的,乙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全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甲方工作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5如乙方不服从甲方为乙方安排和决定的演艺活动,不履行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各项相关工作程序并签署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6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不向甲方上缴从任何第三方获取的演艺收入,甲方有权从应得的酬金中扣除该项收入的款项。

10.7乙方单方擅自中止执行本合同,对甲方没有约束力,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范围内行使和享受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8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酬金,除应向乙方立即支付应付款项,还应按逾期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滞纳金。

10.9如乙方主观原因罢演或辞演甲方为其安排的舞台剧、直播、代言、广告等演艺活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0除不可抗力导致中止和解除本合同外,甲方代乙方已签署的合同仍将有效,擅自不履行方将按本合同第9.0条承担全部责任。

10.11凡出现政策、战争、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甲、乙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

11.1以本合同记载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准,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事前以挂号信函或其它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12条乙方的福利保险

12.1乙方在不影响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下,每年可有的休假期。

在休假期内若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休假以完成甲方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原因致使乙方假期无法在当年度使用完毕,未用完的假期可以累计使用。

乙方的休假申请,应提前日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休假。

乙方在休假期应与甲方保持联络。

1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经过甲方批准,可以申请暂停出演一次,时间不得超过。

停演期间,仍等同合同有效期,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规定和义务,不得参加或出席任何第三方组织的演艺、广告、宣传活动。

期满后,乙方应立即恢复演出或参加甲方安排的工作。

同时,本合同的有效期顺延。

12.3乙方任何休假的开始和实施,均以确保甲方代乙方所签订各类演艺合同、协议、合同能充分履行为前提。

第13条考核

13.1甲方每年组织一次对乙方工作状态的全面考核。

第14条适用法律

14.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15条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其它

16.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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