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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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组成,负责矿区300米红线范围内土地征收、流转工作。

(四)财务后勤组

朱建彬

陈文浩

高建民、李日威、冯惠萍、古丽媚、陈远惠组成,负责做好征收款的核算、发放及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安置筹建组

曾伟艺

吴镜光、叶国兴

由吴佳军、陈新才、罗强财、李树生、陈远惠、李俊儒,全体新南村、江田村、太阳村、冼川村“两委”干部组成,负责筹备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工作,包括安置点的选址、征地、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筹建等。

(六)土地房屋巡查监察组

陈赵卿

由陈江、陈军辉、陈锐、陈国敬、各涉及村抽调人员等组成,负责做好一至五石矿区300米红线范围的巡查监察,做好房屋管控,防止违建、抢建、抢种、抢搭等行为发生。

同时做好矿产资源管护,防止非法开采事件发生。

(七)政策法规宣传组

邱京锋

由罗强财、陈威祺、陈远惠、吴政伦组成,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周边居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舆情的管控。

(八)社会维稳组

杨勇生

由李树生、陈晓亮、李安达、陈金文组成,负责做好整个征收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处置相关舆情事件,维护征收工作秩序。

三'

工作分工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上莞镇政府负总责,同时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群众思想和具体征地丈量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办负责房屋及其基础设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和县城乡投资公司负责统筹资金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征地管理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购买工作;

上莞镇政府和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土地监控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查处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秩序。

四'

补偿标准

(一)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并参照东源县上莞镇周边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涉及征收地上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回迁安置货币补偿以第三方评估公司市场评估为准。

五'

补偿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

对征收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依法进行货币补偿。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上莞镇政府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实、足额、按时将补偿费落实到被征地的集体和农户,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二)回迁地安置补偿。

选择回迁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建筑占地面积1:

1的置换面积实行一户一宅回迁,由上莞镇政府负责统一规划,被征收户自行建设,规划三种规格,占地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10米X12米)、96平方米(8米X12米)、80平方米(10米X8米),多余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足面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补回给上莞镇政府。

(三)租地补偿方式:

上莞镇矿山300米安全区域内土地(含水田、旱地、林地)按地类给予租地补偿,租地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界定以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示的图斑为准,经济作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进行补偿。

六'

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款分期打入上莞镇政府预存款专户,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村民、现场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测量公司签名确认及镇政府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镇政府将补偿费用以实名制转账方式拨付至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房屋征收费用拨付入上莞镇政府账户,统一由上莞镇政府负责支付给被征收主体。

(三)租地款每五年为一周期,按租地合同由县拨付给上莞镇政府,上莞镇政府拨付给所在的行政村,由行政村拨付给权属人。

七、征地时间

为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分三期进行,一期于2021年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

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

三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收工作。

八'

工作经费

镇、村两级土地征收工作经费(交通、误餐等费用)按征地面积8元/平方米,土地监控工作经费按1元/平方米,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及标准参照《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上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安排。

九'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是我县城乡建设重点项目,上莞镇政府、县房屋征收办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分工,互相配合,确保项目开发建设顺利推进。

(二)服从安排,严守纪律。

各工作组和参与人员要服从领导分工和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应严守纪律。

(三)强化协调,强力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项目征地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完成。

十'

其他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工作误餐费等补贴按80元/天的标准执行。

项目征地折迁工作组成员差旅住宿,土地巡查监察等工作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凡涉及我县在职国家干部、职工的家属关系对象户,由该干部、职工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2.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

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涉及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等村土地约7484.40亩(具体按征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规模

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涉及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等村土地约7484.40亩,项目实施地上构建物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构建物约1050栋,各类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

总体方案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

东源县上莞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江田村、新南村、太阳村、冼川村共同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拟对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应承诺放弃在原籍额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或回迁地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生产设施用房及其他构建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原则与范围

1.征收人除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含装修装饰)、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外,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还需向被征收人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

符合本方案征收奖励规定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取得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征收奖励。

2.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期房租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公告之日起,抢搭、抢建、抢种行为一律不给予

补偿。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七)搬迁腾空房屋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天内。

(八)评估时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3.深圳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4.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十)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1.现场公示:

(1)《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公告》

(2)《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

2.宣传《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3.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5.公不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材料。

7.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源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首期补偿款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尾款,补偿工作结束。

9.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2.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

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

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有关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3.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并向司法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5.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货币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工作组协同被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10天内搬迁完毕;

房屋搬迁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

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回迁地安置补偿方式

(一)符合居住条件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1:

1比例回迁安置一卡住宅用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不予安置,安置后多出或不足的面积按开发成本价(1200元/itf)给予结算差价。

(房屋现状为无人居住的老旧瓦房只作货币补偿)

(二)非“拆一补一”安置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给予250元/rtf土地平整补助。

租地补偿方式

符合上莞镇矿山300米安全区域内土地(含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租地补偿,租地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上莞镇矿山资源整合开采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进行补偿。

地类界定以国土图斑为准,经济作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2018〕61号)进行补偿。

其他补偿'

补助费用

(一)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

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三)三线一管迁移费。

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水、电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开户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搬迁费。

因征收造成搬迁的,以现场察看为准(附相关照片为佐证材料),给予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因征收房屋需临时租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期房租费(以提供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准)。

2.被征收户选择回迁安置,因征收房屋需临时租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暂定支付24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期房租费(以提供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准)。

(六)停产停业补偿费。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

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对于100m2内的小型商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一次性以100元/m2-300元/rtf给予补偿;

对于农家乐、工厂等,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营业面积一次性以50元/m2-200元/rtf给予补偿(农家乐及工厂按建筑物面积计)。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七)现正常经营及养殖的建(构)筑物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50元/m2-200元/rtf—次性补偿。

(八)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职能部门以及上莞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九)生产设施用房以及“一户一宅"

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如无法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必须在接到政府发出处理通知一个星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逾期不得享受一切奖励政策。

(十)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水、电,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开户的费用给予补偿。

(十四)较大的厂场(站)采取个案处理方式进行独立评估。

(十五)本项目土地价值按现时市场价值均价补偿。

(十六)本方案未列明的事项,按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小组和市场评估进行会议讨论决定。

七、补助和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给予每户一次性按房屋建筑第一至四层面积给予50元/m2-200元/rtf奖励(附属设施除外)。

被征收户在征收工作组正式通知之日起(附现场通知照片)10天内签订协议按200元/rtf奖励,在征收工作组正式通知之日(附现场通知照片)11天后至20天内签订协议按100元/rtf奖励,21天后至30天内签订协议按50元/rtf奖励,在征收工作组正式通知之日(附现场通知照片)31天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年满80岁以上(以身份证为准)的老人,一次性每人给予1万元补助,残疾人(以持有残疾人证为准),一次性每人给予1万元补助。

(三)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并含有建筑基础,按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办证工本费3000元/本。

(四)以上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不给予补助和奖励。

附件2

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考标准

一'

租地补偿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亩/年)

备注

1

水田

500

租金阶梯式上涨每五

年上涨10%,租期30年

2

旱地

250

3

山地

60

二、家庭住宅土地价值补偿参考标准

单价(元)

土地价值

m2

1200

具体参照周边土地(商住、

住宅用途)市场价值均价

家庭住宅及具备合法手续的建筑物

框架结构

无砌砖

850

含基础

不含地价

有砌砖无批档

1050

有砌砖有批档

1250

混合结构

(有圈梁)

无批档

950

有批档

1150

(无圈梁)

4

(泥、红)

砖木瓦结构

700

900

5

红砖铁皮

(石棉)瓦

室内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等级

标准

房屋装修

1100

高档装修

地面大理石、上墙瓷片、吊顶、门窗、水电

中档装修

地面瓷片、上墙瓷

片、吊顶、门窗、

水电

低档装修

地面瓷片、墙膏、

吊顶及墙裙、门窗、

普通装修

门窗、水电

300

简易装修

水泥地面、墙膏、

备注:

上述各项预估值是指假设咨询对象在室内装修补偿价值,若装修档次

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简易附属用房及养殖场补偿参考标准

红砖铁皮(石棉瓦)棚

2m

三栏(单砖、高度1.2m以下)

400

三栏(单砖、高度1.2m以上)

450

三栏(18墙、高度1.2m以下)

三栏(18墙、高度1.2m以上)

550

6

无砖铁皮棚(高度2m以下)

150

7

无砖铁皮棚(高度2m以上)

200

8

简易棚房(高度2m以下)

100

9

简易棚房(高度2m以上)

10

室内养殖补助(含小店)

60-300

11

标准养猪场(混合结构)

800

12

标准养猪场(框架结构)

13

野外鸡、鸭放养场

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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