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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3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5个以上疫点。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疫点。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我区并且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畜牧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畜牧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成立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畜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畜牧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分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卫生局、林技中心、环保局、民政局、经贸局、工商分局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对疫情处置作出重大决策;

负责向区政府、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局,区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和协调疫情扑灭工作;

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了解、收集疫情动态,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畜牧局。

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防控措施,并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组织开展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估。

区林技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协助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人被感染后的紧急医疗救治。

区委宣传部。

协助制定对外发布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省、市畜牧部门和区政府授权发布的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区发改局。

负责组织国家储备物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经贸局。

负责做好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

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牵头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依法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

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区财政局。

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管。

区交通局。

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水陆路运输;

根据需要,牵头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加强对运输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区工商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

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本应急预案,在省、市的指挥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疫情处置;

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区域涉及其他市的,提请省政府发布封锁令;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各镇街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区畜牧局。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工作;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对应急处置的评估;

负责全区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应急处置。

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区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对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

区政府根据区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置;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全区范围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全区范围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组织畜牧、交通、卫生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保证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立即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调查、处置;

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疫情处置情况,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

(3)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三)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办提请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办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五、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畜牧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

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二)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具体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畜牧局负责。

(五)抚恤和补助。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和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信息产业等单位应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移动通讯、电报、传真等通讯信号畅通。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镇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交通、财政、工商和驻福部队派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确保畅通。

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区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开展工作。

4、物资保障。

区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和演习。

区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主要培训: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个人防护知识;

治安与环境保护;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区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提高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各镇街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五)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预案管理

1、区畜牧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畜牧局备案。

3、本预案由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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