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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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Word文件下载.doc

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远远超过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中国行政立法的数量不仅庞大,而且地位也相当重要。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法律,行政规章也可以“参照”适用。

行政立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

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其充分和完备的程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徒法固然不足以自行,然而,倘若没有“良法”,所谓依法行政,也只能是一名空话。

为此,本文拟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行政立法的统一性存在问题

行政立法的统一性指的是合宪性,行政立法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从属性立法,因此无论是从它的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应与宪法法律相统一。

就立法的形式而言,只有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机关,才能制定行政法规,而且不能超越本部门职权的管理范围。

从立法的内容上来讲,凡是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否则不具有约束力。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具体地说,首先,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

其次,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

例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其立法的依据是1954年宪法,由于1954年宪法早己失效,所以该《决定》己不存在合宪性,早就应该或者废除或者修改。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不能超越;

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必须保持一致,不能抵触。

可是,目前,在某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己经实行了多年的一直备受争议的上海私人购车牌照拍卖制度,其依据是《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在此我们姑且不去探究其以前就存在的争议及其法律上的可疑性,仅就目前而言,该《条例》就明显违反了属于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有些法律法规缺少违法责任的规定

法律规范之所以能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就在于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违反规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受的法律制裁。

而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约束力,就在于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国家强制力的行使,须以行为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前提。

很难设想,没有法律责任的规范,人们会自愿遵守,而没有法律责任的规范,国家强制力又将指向何处。

然而,很遗憾,在现行的行政法规范中,这种缺少法律责任的规范时有出现。

在现行的一些行政法规中,往往规定了原则、范围、权利、义务、程序、期限等,却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对企业法人违反经营期限是否应当追究、追究何种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就属于此类问题。

3、立法滥用,随意性大

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不仅存在缺乏行政责任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立法性事实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采性问题。

实践中,立法者为了眼下的利益,往往“很少关注立法性事实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采性问题,其结果是一部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出来以后,往往遭到来自各方的争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比如前一阶段公安部拟出台的关于机动车闯黄灯扣六分的惩罚措施,这一信息披露之后引起社会上的一场轩然大波,遭致社会各界的批评。

公安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最后这项法规最终没有出台。

这一现象表明,立法实践中立法者依据自身主观的判断随意立法、任意立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立法随意性过大必然导致了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的“立法万能主义”倾向严重,一遇到问题就归咎于法制不完善,于是迫切采取制定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办法进行解决。

在我国,与立法机关立法采取民主集中制不同,行政立法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无疑说明行政首长享有行政立法的最终决定权。

正是因为这种制度,使行政立法滥用成为了可能。

行政首长负责制经常导致行政立法处于领导个人独断专横,甚至无视公众利益。

比如,有些行政首长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的大工程、大项目而随意立法。

为了使“面了工程顺利得以实施,这些行政首长们常使用的方式,即通过立法途径使之合法化,进而达致其预定的目的。

而实际上,那些大工程、大项目无非是他们捞取政治资本的“面子工程”。

4、立法监督流于形式

我国口前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故而没有建立起真正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关权力机关进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法律只存在于少量的法条之中,没有详细规定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实际中很难起到监督作用。

另外,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务会有权对行政立法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可依职权主动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

但从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进行有效监督,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本没有行使过自己的监督权力。

再者,行政立法中公民不能很好地参与监督等弊端依然存在。

二、针对行政立法中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认真贯彻执行上位法,保障法制的统一

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自身不会讲话,需要人去贯彻实施,不去贯彻落实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

我国己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但在实践中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与很好的贯彻落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在“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今后的工作应重点放在“有法必依”上。

2000年7月1日起就己经施行的《立法法》第63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83条更是明确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如果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了《立法法》,就不会出现地方性规章“打架”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间,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杜绝“有法不依”。

2、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

首先,要树立系统观,提高对建构整个法律体系的驾驭能力,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系统是有层次的。

其次,要加强法律条文起草工作中的文字推敲、逻辑论证,避免粗糙甚至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第三,要在粗细、繁简上掌握好度,既要克服法律建设初期阶段所倡导的“宜粗不宜细”,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也要防止走上另一个极端,即法律条文冗民繁锁,使人不知所云。

第四,要处理好法律的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关系。

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第五,必须加强立法的科学化,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做到行政法律规范之问有机配套与协调。

3、完善行政立法程序

首先,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预测、规划、审查制度社会是纷繁复杂的,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也非常之多,要求面面俱到、在每个方而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不现实的,同时,立法还有轻重缓急之分,因为毕竟立法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应把精力主要用在社会最急需、最重要的地方,搞好立法的预测、规划增强预见性。

其次,进一步健全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内容做了初步规定,但这此规定在不少学者看来略显简约不够明细,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最后,强化行政立法的民主制度立法应真正代表民意,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如果立法仅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或少数平断集团的利益,则有悖于我们社会卞义的国家性质这样的立法效果也不会太好。

4、完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授权法。

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固定下来。

其次,设立委员会制度。

口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该制度。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权。

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并未行使这一权力。

因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就行政立法进行具体监督。

第三,开展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公示活动。

制定法规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发扬民主、吸引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

制定法规可采取召开立法听证或者微报公示的办法,广泛听取意见。

在立法听证时,要让冲突的利益各方充分陈述意见,要注意各种利益的平衡,使所立之法为利益冲突的各方所能接受并能实行。

另外,设立固定的联系点,组织固定的人员就每一部门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也会起到一定的效果。

1.张树义著:

《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页。

2.王名扬著:

《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页。

3.宋祥向,赖永良:

《我国行政立法之反思》,载《红河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4.吴邦国: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3月11日,第2版。

5.侯淑雯: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改革与制度完善》,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6.李伟: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3月第2期

7.王超:

《论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8.徐舜岐,王彦,张东华:

《论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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