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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硚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臵费用1800万元,由硚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臵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硚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臵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

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硚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臵,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三章储备地块开发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折合约万元/亩),其中包括:

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14年12月3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14年1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臵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

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

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

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如甲方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付清且按照甲方要求应付未付的款项仍未达到应付价款总额的

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

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

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

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

武汉市土地整理乙方:

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法定地址:

四唯路6号

邮政编码:

二○○年月日二○○年月日

第二篇:

杭州市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土地补偿协议书

乙方:

根据市政府杭府纪要[]号《_________________》精神,甲方受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就__________地块有关补偿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地块位于:

____以东、____以南、____以西、____以北。

土地面积____亩,乙方同意甲方按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要求将该地块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根据市府杭府纪要[]号《_____________》明确的地块补偿标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土地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整(¥________万元),由甲方负责向乙方分____期支付:

第一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整

(_____万元)。

第二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整

第三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整

第四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整

注:

乙方要求第四期付款提前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

将根据土地受让方的付款进度予以考虑。

三、鉴于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银行贷款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给————银行,为及时解除抵押收回被抵押的土地使用证,乙方同意甲方将第一期支付乙方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直接打入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

——————,——————收到该款项的同时将被抵押的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并由乙方负责向国土资源局办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四、乙方须在———年———月———日前清运完地块上的废土,经甲方验收后,双方签定《土地移交协议》,乙方将上述土地移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管理。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该期应支付款额的1‰赔偿给乙方。

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将——亩土地移交给甲方(地面保持自然地平,地面苗木处理完毕)。

并在——年——月——日前解除上述土地的银行抵押,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甲方,每逾期一天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土地补偿款总额的1‰赔偿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地址:

代表:

鉴证单位:

第三篇: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甲方(开发商):

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石家庄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省市县镇村村民土地的有关土地开发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将土地交由甲方负责开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承诺按本协议支付乙方开发补偿费,并以开发完工后的楼房作为开发补偿置换楼房交付乙方(六证齐全的全部产权房屋)。

第一条开发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开发乙方土地共亩。

2、所征土地位于,四至范围是:

东起,南起,西起,北起。

第二条土地开发补偿的内容

1、土地开发补偿费为元/亩。

2、土地补偿置换楼房面积为:

一楼300平米/亩,二楼286平米/亩,三楼273平米/亩,四楼286平米/亩,五楼300平米/亩,六楼316平米/亩,七楼343平米/亩。

3乙方可任选1、2作为补偿标准,也可以……。

第三条土地开发补偿费和土地补偿置换楼房计算

1、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费为(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土地补偿置换房屋套,总计平米。

(1)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

(2)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

(3)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

第四条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本协议规定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付款时间以该银行帐号收到款项时为准。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2、本协议签订后月内,甲方应完成开发工作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补偿置换楼房。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违约。

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应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费中未支付的部分×

3/10000

如果甲方延期付款日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交纳的定金不退还,同时甲方还应对乙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甲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付全部土地补偿置换楼房,且不是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违约。

乙方可凭本合同要求甲方按交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将房屋按面积折算现金交付。

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置换楼房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应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置换楼房折现金额×

4、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则该方对违约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八条协议终止

1、如果甲方违约,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付款期限支付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延误交款天数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

(2)甲方出现资不抵债、破产、停产或被清算的情形。

(3)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的。

2、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首先向对方发出协议终止意向通知,并在该通知当中说明对方的违约事件。

在收到终止意向通知后的20日协商期内,双方应协商避免终止本协议。

3、在终止意向通知有关协商期满,协议双方仍未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违约事件仍未得到补救,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4、终止的一般后果

(1)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违约,甲方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该土地返还已方,撤走该土地上全部甲方人员、设备及其它物品。

逾期不撤走的,视为甲方放弃有关物品的所有权。

(3)乙方于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返还该土地同时,向甲方不计息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乙方有权从中直接扣除甲方应付相关违约金后返还给甲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乙方将该土地交付时的原状并由甲方承担费用,对于不可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

不可抗力"

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盖签):

乙方(盖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法定住址:

联系电话:

年____月____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名称待定)

第二条乙方以投标方式取得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核定为34400平方米,即51.6亩,规划建筑面积79120平方米,位于杭州市丁桥大型居住区块内,东至规划河道,南至八号路,西至东风港,北至大农港。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

第四条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440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3,航空限高50米,规划建筑面积79120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30元计,暂定土地开发补偿费人民币7358.16万元(柒仟叁佰伍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

其他条件可参考《杭州市规划管理丁桥东单元(jg03)控制性详细规划》。

最终地块规划指标以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

项目建设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建筑面积部分的超出部分,其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5元补交。

第五条该项目土地补偿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为中标通知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20%,计人民币1471.6321

万元(壹千肆佰柒拾壹万陆千叁佰贰拾元整);

第二期在2014年8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40%,计人民币2943.264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

第三期在正式开工前付清(开工时间以2014年10月30日为准),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届时该地块仍不能开工的,乙方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剩余的土地开发补偿费,计人民币2943.264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

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在竣工验收时结清。

第六条该地块的立项、土地、规划、开发等有关手续在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后,由乙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该地块的其它手续根据杭州市政府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第八条甲方在乙方付清所有土地开发补偿费后正式向乙方交地,甲方在地块正式移交前负责地块管理。

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支付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测绘、勘探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甲方确保正式交地前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不受因未交地原因而造成影响。

第九条本协议项下地块出让范围红线以内的土地由甲方拆成净地后,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乙方使用。

交地标准为:

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地表自然平整,围墙按四至范围砌筑,界址桩埋放齐全。

甲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市政配套建设,确保周边配套设施设备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地块施工用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接至r21—16地块内。

第十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应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期付款时间逾期30天以

上(包括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

由市建委对该地块重新招标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地,甲方应按日赔偿乙方已付款的1‰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违约赔偿。

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本地块不能开发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甲方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计息)。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本协议由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副本壹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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