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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言致: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言敬启者:

敬启者: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根据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200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发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股票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二、律师声明按照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以及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512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和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基于前述,本所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关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或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3(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准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应保证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于2006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增发新股的议案”。

发行人于2006年5月12日召开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申请增发新股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就本次发行做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且前述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于200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权收购有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于2006年5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决定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报送、执行本次发行及股权收购有关的协议和文件;董事会可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14后的余额部分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如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发行人自筹资金投资项目。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授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

(三)本次发行,发行人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意见。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前身为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93号文批准,成立于1989年5月。

1991年6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办复1991434号文批准,改组为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5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函199424号文批准,由定向募集公司改组为社会募集公司并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8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起人深圳南油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的法人股全部转让给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公司名称由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7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公司名称更改为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公司名称更改为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122号文批准,于1994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泛海建设之社会公众股于1994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发行后总股本为5200万股,其中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现控股股东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5891.79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6.76%。

本次发行是定向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51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定为定价基准日前(即2006年4月12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均价的105%。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所筹集资金拟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八条第

(二)款),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是分开的,发行人的人员、财务都是独立的,其资产是完整的,控股股东没有侵害发行人的任何权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违规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人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亦没有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九)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及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十)根据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华(2006)股审字第034号发行人2005年度审计报告及2006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均对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十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一年来发行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以公司516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于1989年5月9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现时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131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生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没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时之业务与其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单位彼此独立,且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未发现任何影响发行人业务及经营独立性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均是完整的,且完全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人员、机构设置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起人现时依法存续,且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517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一)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1、1994年9月公司上市时,股份总数为520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2730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22.5%;社会公众股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2、1994年10月实施了1993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股1170万股,占总股本的17.3%;社会公众股2041万股,占总股本的30.2%。

3、1995年3月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仍为6760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354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8万股,占总股本的0.4%;社会公众股3184.62万股,占总股本的47.1%。

4、1995年5月实施了1994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8788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4613.7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8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147.92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5、1995年8月实施了配股方案,每10股配1.775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10347.87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5432.63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6.38万股,占总股本的0.3%;社会公众股4888.86万股;占总股本的47.2%。

6、1996年7月实施了1995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11382.66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5975.89万股,占总股本的52.5%;内部职工高管股22.40万股,占总股本的0.2%;社会公众股5384.37万股;占总股本的47.3%。

7、1997年3月实施了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转增5股,总股本变518更为:

17073.99万股,其股权结构为:

境内法人股8963.84万股,占总股本的52.5%;社会公众股8110.14万股;占总股本的47.5%。

8、1997年7月实施了1996年度分红方案,每10股送2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20488.78万股,股权结构不变。

9、2001年4月实施了配股,每10股配3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24408.43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

境内法人股11756.61万股,占总股本的48.17%;社会公众股12651.82万股,占总股本的51.83%。

10、2004年7月,根据2003年转增方案,每10股送1股转增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29290.12万股,股权结构不变。

11、2005年7月,根据2004年度分红及转增方案,每10股送1股转增1股,股份总数变更为:

35148.15万股,股权结构不变,即境内法人股16929.52万股,占总股本的48.17%;社会公众股18218.63万股,占总股本的51.83%。

12、2006年3月24日,发行人因股权分置改革,境内法人股向社会公众股每10股支付2.2股对价后,股份总数不变,仍为35148.15万股,股权结构变更为:

限售流通股(原境内法人股)12921.42万股,占总股本的36.76%;无限售流通股22226.73万股,占总股本的63.24%。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得到发行人的发起人确认,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发行人的股份70290714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0%)进行了质押,质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质押期限为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8日。

八、发行人的业务八、发行人的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是:

承办国内外投资开发项目;经营房地产业务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资产管理;建筑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业务是:

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现时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营的情形。

519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现时从事的业务和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项目没有超越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本次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九、本次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有3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黄翼云;成立日期:

1999年3月。

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物业管理。

(2)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为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卢志强;成立日期:

1995年7月。

公司经营范围:

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文化教育项目的筹资、投资与经营;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在北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泛海建设控股同意受让光彩投资集团所持有的泛海建设20%的股份(70,290,714股,含权),经双方协商,以泛海建设2005年半年报公告的净资产为基数,扣除股权分置对价的折让后计算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完成后,泛海建设控股将持有泛海建设169,295,187股股份,占泛海建设总股本的48.17%(股改完成后,扣除已支付给流通股的对价部分,泛海建设控股现实际持有泛海建设12,9214,200股股份,占泛海建设总股本的36.76%),为泛海建设第一大股东。

光彩投资集团不再持有泛海建设的股权。

该股权转让已经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无异议,并豁免了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目前,该20%股权的过户尚未完成。

(详见发行2005年9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公司股权协议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公告)(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卢志强先生。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为:

5110卢志强先生持有泛海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泛海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67.5%的股权,持有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1.2%的股权;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30%;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6.76%的股权,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0%的股权。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

3、发行人的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情况如下:

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名称服务或经营范围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万元)总资产(万元)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消防报警设备的生产、销售92.5%RMB1,0006,055.25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房地产的开发、建设70%USD1,25033,802.62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的开发、建设40%USD1,000104,662.99深圳市泛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业区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90%RMB5001,733.05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90%RMB2,80027,952.84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对科技、文化、教育产业项目投资;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

20%RMB40,000220,572.68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出租、销售在朝阳区东风家园二区、三区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65%USD2,000207,712.924、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企业:

5111

(1)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泛海实业投资”)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同属最终控股股东武汉王家墩建设联营公司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山海天”)同属最终控股股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海装饰”)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山东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通海投资”)同属最终控股股东青岛光彩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光彩管理”)同属最终控股股东潍坊通海型材有限公司(“潍坊通海型材”)同属最终控股股东青岛名人酒店有限公司/健身俱乐部(“青岛名人酒店”)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山东齐鲁商会大厦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同属最终控股股东山东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泛海建设”)同属最终控股股东光彩国际俱乐部同属最终控股股东通海建设有限公司(“通海建设”)同属最终控股股东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30%;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6.76%的股权,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0%的股权。

泛海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最终控股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企业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协议有:

1、2001年10月16日,发行人之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光彩国际公寓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协议,委托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为采购光彩国际公寓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合同总价人民币1.2亿元,代理费8%。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支付价5112款累计人民币11,381.09万元。

2、2003年12月5日,发行人之子公司北京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与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光彩国际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范围为光彩国际公寓1-4#楼精装修,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500万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价款累计人民币3,496.03万元。

2005年度,双方决定不再履行合同,由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退回货币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其余人民币1696万元转至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北京山海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设备材料款。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光彩国际中心A座(以下简称“A座”)。

根据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光彩国际中心(A座)项目合同书,发行人对A座投入启动资金人民币3亿元,项目完成后,发行人可获得A座项目净收益的90%。

根据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30日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发行人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变更为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合作,发行人在该合作项目中享有的权利不变。

发行人已按照协议于1999年和2000年支付项目合作资金共人民币300,000,000.00元。

2004年7月5日,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A座整栋出售给北京瑞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价款为人民币66107万元。

该转让款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已在2004年收到。

由于项目规划调整、拆迁政策变化及北京地铁五号线建设延误影响等原因,2005年12月15日,发行人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A座最后竣工决算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若在上述日期内未能竣工,双方即以截止日预计成本进行结算;如最终成本低于上述成本,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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