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期末考试题(A卷)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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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期末考试题(A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40分)

1、宪法:

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原则:

指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则。

3、人权:

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

4、司法救济:

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宪法审查:

宪法上被授权或认可的特定机关,按照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相关的宪法规范,而对已然形成又或即将形成、特别是某项因为存在争执而被提到该种程序之中的公权力的特定行为是否违背了上位法、尤其是宪法而进行复核审查,并作出相应判断的制度或活动。

6、宪法保障:

国家应当保障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其抵触和冲突,对宪法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行保护,对立法、司法行政活动中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禁止。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8、社会保障权:

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9、诉讼权:

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10、公民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宪法的分类有哪些?

答:

宪法的分类有: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规范宪法与描述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古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

2、简评1975年宪法。

答:

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极左的东西。

指导思想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宪法在内容上的严重缺陷。

这主要是:

它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理论改为“全面专政”,并把这一“专政”绝对化;确认了“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规定了一些“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选举权有哪些突出的特点?

答:

选举权突出的特点是:

与民主的关系特别密切,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权的主体有限;选举权的形式具有秘密性;选举权具有很强的程序性;选举权的充分实现具有相当的难度。

4、修宪时间限制对宪法的保障作用有哪些?

答:

修宪时间限制对宪法的保障作用:

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有利于保证修宪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根基和核心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1)在该事件中,“受到侵犯的”不是个人的“名誉权”,而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构的“集体的名誉权”。

所以,已经不是民法上简单的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而是新闻记者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这一公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言论自由权,而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又享有名誉权。

新闻记者的报道确实“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过要说侵犯“名誉权”,则是言过其实;充其量只能说是名誉受到了损害。

而这并非新闻媒体的错,而是行为者——在此是公安机关某些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导致。

在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理应是正当而合法的。

新闻媒体是记者借以宣传、解释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表达民意和批评政策的重要手段。

新闻记者若是如实报道,则并不构成对公安机关名誉权的侵害。

(2)第一,兰州公安局以公函的形式点名禁止六家媒体的16名记者采访公安部门,是对这些记者的新闻自由的不合法限制。

第二,兰州市公安局的行为还间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政府信息以及相关制度的权利。

第三,兰州市公安局的做法还侵犯了16名新闻记者的平等权。

2、

(1)因王某偷窃的是火车站仓库里的一包黄豆,此违法行为属于铁路公安处的管辖范围,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抓获是执行公务的表现。

王某在派出所遭到殴打应属于事实行为。

(2)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还是假借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实施的,都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铁路公安处工作人员暴力致林某重伤,公安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某居委会是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行使公安分局的职权――对常住人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工作人员李某是因调查行为与居民发生争执,殴伤居民,委托机关,即区公安分局应进行赔偿。

因此,秦某不应起诉居委会,而应起诉区公安分局。

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把某项行政职权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行政委托。

与行政授权不同的是受托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职权,而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职权,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是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的。

因此秦某只能起诉公安分局。

4、巡警对赵某采取的强制管束,没有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

在本案中,执勤的巡警完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赵某进行管束,这种管束措施即带有强制性,又具有保护性。

赵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已经意识不清,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警察对其发出的任何行政命令都是徒劳无功的,根本不可能指望其领会和遵从警察命令,所以,警察只能在不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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