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监管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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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1

A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等),采取强审批、严监管、重处罚的监管模式

规划许可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规划实施情况

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1.加强规划许可审查。

2.规范规划批前公示。

1.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15日内公布规划审批信息。

2.对在建项目实施规划巡查和专项检查,核查是否是符合批准规划,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处理举报和控告。

2.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制度,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许可。

2.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科、用地规划科、建设规划科、规划核实科、规划分局

辖区政府:

属地管理;

行政执法局:

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0562

-5858051

、2813103

市、县分级监管

2

B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

建设项目选址

行政审批(监管服务)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建设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规划选址情况

1.加强规划选址审查,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或省住建厅审查。

2.做好规划选址批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15日内公布规划选址审批信息。

2.加强规划巡查,发现未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

2.未办理规划许可开工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规划分局

3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加强规划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核实科、规划分局

-2813103

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的规划审批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五条、三十七-四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应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划、文物等部门可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

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项目选址方案、保护措施、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等)会同文物部门进行审查。

加强规划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2.加强规划巡查,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文物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审批。

2.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城乡规划局村镇和风景区规划科、规划分局

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文旅委:

文物主管部门)

-2834229

5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批准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由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严格按照上位规划审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选址和方案。

2.配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1.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规划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市住建委:

城市供水管理。

6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1.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对放线行为进行验线。

2.加强规划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2.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验线通过。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科、规划分局

7

对建设工程档案未按规定移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移交情况

1.签订移交责任书。

进行相关档案政策宣传

2.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业务指导。

1.对工程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确认是否是符合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2.对拒不整改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相关资料,报请主管部门认定,并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严格执行档案移交制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1.不符合移交要求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2.对不符合移交要求且拒不整改的,超过6个月未移交的工程项目,对其建设单位报请违法认定,并由执法部门给予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建档案馆收集指导室、地下管线办

-2850194、

2868916

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的。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编制情况

对出具城乡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单位的资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对出具规划成果的编制单位的资质和规划成果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2.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编制方案的不予审批。

2.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编研中心

-2813207

9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编制单位

对出具城乡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对出具规划成果的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2.对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

1.对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编制方案的不予审批。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1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对出具城乡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情况。

对出具规划成果的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情况。

2.对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1.对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编制方案的不予审批。

2.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11

C类(社会生活等),采取政府职能逐步退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的间接监管模式

对建设单位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行政处罚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管理情况

2.对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进行检查,是否按时提交有关竣验收资料。

不按要求报送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市城建档案馆

-2878229

12

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不得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提交的规划方案是否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

对提交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

2.对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1.不予审批。

2.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13207

13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城乡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编制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2.对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1.不予审批或备案。

2.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4

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

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情况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条件。

对规划和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条件。

2.对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时不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建设规划科

15

对测绘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

放线情况

在规划许可前,监督有关单位依据批准图纸进行放线。

加强验线以及规划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场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2.在规划核实中进一步检查放线定位与规划许可情况,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责令改正;

市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科、规划核实科、规划分局

-5858051、2813103

16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1.《城乡编制单位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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