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合伙企业法概述与普通合伙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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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合伙企业法概述与普通合伙企业

3.1、2合伙企业法概述与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两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比如:

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决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给予书面答复。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物的异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物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或者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竟业绝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外连带,然后再按内部比例追偿)

(二)合伙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债务,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程序

经全体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a.作为自然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丧失相关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退伙。

(2)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货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的,退还财产:

(1)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2)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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