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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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清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项逐条列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

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逐条落实;

需要阶段推进整改的,加快整改进度,限时解决;

需要长期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方案稳步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突出重点,系统推进问题整改。

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紧盯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环境问题、违规矿业权退出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滞后、水电开发破坏部分河流生态环境、湟水流域污染治理仍有差距、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管控滞后、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等六类问题,系统谋划,综合施策,从根本上破解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三)明确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89.5%,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规范安全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四)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结合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加快推进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结合全省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学习教育不少于4次;

作为各级党校和干部学习培训、自主选学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学大纲和学习培训计划;

作为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

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转变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加快推进我省由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018年1月起,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至少每半年研究1次,形成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的红线。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压力传导,狠抓考核问责,着力解决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推诿、措施不力、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严不实等问题,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3.强化考核追究问责。

将我省制定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划、方案等涉及的目标指标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与国家目标要求对标工作,及时纠正偏差,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宽要求现象的出现。

对我省“十二五”期间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明确要求考核的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问责。

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和考核权重。

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市(州)实行年度绿色评价,5年总考核,对地处限制开发区域的县(市)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

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对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逐年扩大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

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大力整治生态敏感区域环境问题

1.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核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边界,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监管执法责任制度。

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成效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整顿青海湖、年保玉则、扎陵湖—鄂陵湖等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旅游开发活动。

2.全力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

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管理,全面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工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

探索建立牧民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特许经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一户一岗”,将三江源国家公园建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

3.扎实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恢复。

认真实施祁连山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项目,积极争取三江源(三期)、黄河谷地和柴达木东部地区治理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范围。

积极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巩固提升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及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采矿活动的,限期完成生活生产设施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方案。

赛什塘铜矿、达哈煤矿等有主矿权责成企业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大场金矿、扎苏煤矿、尼阿西措铁矿和瓦勒根金矿等历史遗留及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恢复争取国家资金进行生态修复。

对111家未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限期进行治理。

加快推进《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中未完成的47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组织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探采矿行为,停止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行为,及时查处违规开采砂石粘土、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等政策的落实。

(三)全力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

1.大力推进以湟水流域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

以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力推进“河长制”,以湟水流域为重点,按照流域控制单元和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着力解决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

限期完成主要河段和支流内重点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快推进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实施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结合西宁、海东海绵城市和城市管廊试点工作,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

按照国家“水十条”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实现工业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各项管理措施,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确保到2020年,湟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

2.深化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全部淘汰西宁、海东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加大城市(镇)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原煤散烧管控,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阶梯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加大对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劣质煤。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省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以农用地、牧草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2019年底前完成牧草地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科学编制《全省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规划》,扎实推进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示范区建设,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着力消除重金属污染风险和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持续推进原海北化工厂、湟中鑫飞等铬污染土治理,加快实施付家寨、杨沟湾等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工程,解决历史遗留铬污染问题。

以西宁、海东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加速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处置规范的全省生活垃圾卫生安全处置体系。

全面开展环境敏感区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对设施简陋问题突出的临时堆放场地予以坚决取缔,对满足处置要求,具备运营能力的处置场地通过完善环保设施,提升管理能力,达到规范化处置与运营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

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考核抽查合格率逐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合理规划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结构和规模,按照“以水定产”要求,对煤化工产业发展规模分区域进行控制或限制;

纯碱、烧碱行业要“量水而行”,采取有效节水措施,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落实水资源开发规划和规划环评制度,实施已开发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规范水电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设施和水环境保护措施,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和水环境生态改善,杜绝违法违规水电开发行为。

加快推进青海创安有限公司石棉矿选矿废渣规范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限期完成海西州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油泥砂、格尔木工业园区历史遗留矿渣安全处置。

加快推进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逐一扎实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的50个具体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逐一提出整改目标、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参与单位要根据任务清单,逐条逐项细化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做到“六个不放过”。

即:

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公众不满意不放过。

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明察暗访、评估督办,做到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

(六)认真做好问题原因调查,严肃追究到位

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7个责任追究问题,以及整改过程中需要追责的其他问题,依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

属于“乱作为”等违纪违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不作为和慢作为”等履职不到位的,由省委组织部牵头处理;

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理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按程序启动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加快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导推动和约束作用。

抓紧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规定,健全污染治理、质量改善和行业监管以及生态补偿等政策体系,确保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2.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从严落实国家和青海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五大生态功能板块要求,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严控高能耗、高排放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江源、祁连山及环青海湖地区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有机畜牧业、生态旅游业以及高原民族特色文化产业。

河湟地区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继续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发展;

柴达木地区以水资源安全保障和荒漠化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资源科学有效开发为基础,积极发展盐湖资源、油气化工、新能源、新型材料、特色生物等互为融合的循环产业,以及旅游文化等绿色产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

3.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以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论为指导,以实施我省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柴达木和河湟地区五大“生态板块”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为重点,全面实施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节约提效、环境治理提质、国土绿化提速、生态制度构建“五大工程”。

以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为载体,完善自然资源管控制度,健全河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耕地休养生息制度,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服务功能输出的稳定性。

组织实施好青海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统筹自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水域与陆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统筹城镇与乡村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大力实施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功能提升、国土整治优化等工程,力争到2019年,形成具有地域特征、可推广可示范的系统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治理模式,在生态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红线划定、自然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价格评估和绿色考核等生态文明制度落地方面,探索出具有引领意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4.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

依托祁连山地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项目,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及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预报预警、监控监管、监督执法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由服务评估考核向服务监管并重转变。

5.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加大《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4个配套办法实施力度,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集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299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6.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

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协同公安、检察、法院合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建立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7.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

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访重复上访居高不下、“散乱污”违法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

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继续选择具有突破性和牵引性的领域及改革举措予以推进。

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环境保护机构垂管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起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理顺省、市(州)和县(市、区、行委)三级监察监测的职能,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夯实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9.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

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结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体系。

2018年底前,完成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屠宰等8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到2020年,完成管理名录内所有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排污许可基础制度改革目标。

10.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机制。

不断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运用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对地方党委、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问题整改得到切实解决。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8个市(州)政府及29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整改督办、督察问责、宣传报道等4个专项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全面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协调推进、调度整改进展、编制整改报告、对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等相关工作;

整改督办组全面负责对50个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察督办;

督察问责组全面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及对整改工作任务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整改工作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宣传报道组全面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工作。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在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全力支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

省委、省政府是全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单位是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要亲力亲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

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虚以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问题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督查督办。

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领衔督办机制。

在《整改方案》下发后6个月内,由省领导分片区对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实行督办。

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月调度、月通报、月督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采用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回头看,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四)加大整改宣传。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

全省整改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附件: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附件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一、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仍有欠缺,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整改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领域,使绿色发展成为全省共同的价值追求和青海发展的鲜明标识。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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