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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制度.docx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

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统一管理的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业务包括:

对外承包出口退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以及向境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公司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和控制,明确退税流程和责任,有效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提高退税资金周转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部是公司出口退税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以及公司出口退(免)税资格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司出口退税工作管理体系;

(三)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相关合同备案;

(四)负责对零税率货物进行内销征税处理,对需进行回运的货物开具未退税证明;

(五)负责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负责审核出口退税资料;

(七)负责申报出口退税数据;

(八)负责出口退税资料的档案管理;

(九)负责出口退税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负责办理其接受委托实施任务的项目的对外承包采购、出口报关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出口退税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确保出口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出口退税资料向物流部移交。

第七条物流部指导并配合项目部办理其承担委托实施任务的项目的采购、出口报关等相关工作,负责接收并审核项目部提交的关于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退税资料,确保出口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出口退税资料向财务部移交。

第八条贸易部负责办理一般贸易采购、出口报关等相关工作,负责接收并审核相关出口退税资料,确保出口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出口退税资料向财务部移交。

第九条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所选用供应商符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评价标准。

负责组织编制货物出口计划及出口报关方案,组织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出口计划办理报关手续,配合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三章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

备案内容应与《税务登记表》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财务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财务部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手续,并结清退(免)税款。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持续监控、动态管理,建立稳定优质的供应商队伍。

第十四条应避免与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D级的供货企业,以及非正常户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供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第五章出口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以公司作为对外签约主体的项目,应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出口业务采购合同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十六条以集团公司作为对外签约主体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遵循谁出口谁退税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出口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签署出口业务采购合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具体可针对项目与财务部沟通确定。

第十七条出口业务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须清晰明确,满足出口退税要求。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

(一)出口货物种类、数量、规格、单价、质量条款;

(二)出口货物的质量责任承担条款;

(三)付款方式、时间、责任承担条款;

(四)交货时间、方式等条款;

(五)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货运公司、报关行等外部单位的管理,杜绝以下行为发生:

(一)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给没有签署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以公司名义自行办理出口,但实际出口业务由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操作完成。

(三)以公司名义自行办理出口,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上的出口方、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

(五)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

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无法退税的责任。

(六)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出口环节进行管控,规范货运代理商在出口退税环节中的相关职责,明确物流企业所需承担的义务。

确保出口退税单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收集、整理、报送,确保出口业务真实可靠。

杜绝以下违法行为发生: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采购合同、装箱单等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采购合同、装箱单等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中包含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的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其虚假购进的货物。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虚假委托加工收回货物。

(七)伪造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

(八)冒用他人货物的出口报关信息,虚构本企业出口行为。

第六章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

第一节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物流部、贸易部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清单如下:

(一)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三)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

(五)出口货物装货单(实行无纸化的除外);

(六)出口运输单据复印件(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七)出口货物装箱单;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对外承包合同备案复印件(一般贸易不需提供);

(十)出口退税一览表;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在收到退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当年发生退税业务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15日。

第二节内销征税

第二十二条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办理内销征税需提交:

报关单、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出口退税一览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视同内销货物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按货物的报关金额(FOB价)计提销项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将全额计征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视同内销货物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免税及申报

第二十五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的货物包括:

(一)已使用过的设备。

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包括: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于出口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四节出口货物退运

第二十七条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无论退运货物是否办理过退(免)税申报,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及提单;

(三)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节旧设备出口

第二十八条出口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属于旧设备,适用于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第二十九条旧设备出口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逾期不得申报退税。

第三十条旧设备出口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一般贸易项下收汇与核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一般贸易类出口业务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经税务机关核准不能收汇或不能在报期截止期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外),需按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贸易部应对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申报截止期内收汇的出口业务建立统计台账,填制《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表》并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原因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若公司上一年度出口收汇率低于70%,或不能达到税务机关信用等级评价相关要求,税务机关将对公司本年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进行逐笔核销,核销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办理收汇核销过程中需注意:

(一)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需在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不齐标志”栏中填写“W”,暂不进行退税计算,待收汇后方可进行退税。

(三)税务机关可根据审核疑点,随时对公司出口业务收汇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暂停办理退(免)税业务,待核查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三十五条因无法正常收汇从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三十六条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八章单证管理

第一节出口报关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海关已经签发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的,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未退税证明,证明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经海关核查后予以办理退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根据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司办税人员应定期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导出报关单信息,并录入出口退税风险管控系统进行出口退税。

第三十九条出口报关单信息审核应注意商品名称、境内货源地、规格型号、数量及成交方式与增值税发票是否一致。

合同协议号、出口日期、运抵国与合同备案是否一致。

第二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第四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保持一致。

供应商必须先行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然后根据报关单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在收取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对供应商税务登记状态予以核验,不得收取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发票进行认证,否则无法抵扣或退税。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申报退(免)税。

第四十三条审核供货商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

金额正确、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记账联、发票联及抵扣联是否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规格型号与报关单及采购合同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右下方应标注发票对应的采购合同号、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等信息;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应予以拒收,并要求供货商重新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供货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的须退回另行开具。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退票手续:

(一)发票开具当月发现开票有误且未对该发票进行认证的,应及时将有误的发票退回供货商,通知供货商将该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二)发票开具次月发现开票有误且未对该发票进行认证的,可开具《拒收证明》后,由供货商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三)开票有误且已认证,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填写《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该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报关单复印件,交税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供货商依据公司办理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第三节备案单证管理

第四十七条境外工程项目备案审核应注意签约主体、合同备案的协议号、工期、质保期、项目名称、运抵国以及合同总额与项目主合同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条单证备案审核应注意购货合同及补充合同、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装货(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提单(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单据)、商业发票、出口退税一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

第四十九条预警供货企业的审核应根据出口退税平台反馈的预审结果,对一级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对于二至四级风险企业出口商品退税额超过税务局核定标准的进行重点核查。

第五十条换汇成本的审核应对出口退税平台反馈的预审结果的错误提示进行重点关注,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严禁申报。

第四节退税单证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整理、装订。

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第五十二条根据出口退税档案管理要求,根据档案台账,将档案设置专柜进行保管,保存期10年。

第九章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出口退税风险控制目标:

(一)向税务机关报备基础信息准确;

(二)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

(三)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

(四)出口退税资料齐全、规范;

(五)出口退税申报及时、准确;

(六)出口退税相关财务核算正确;

(七)对出口退税核查得当。

第五十四条公司办税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外贸知识、会计专业知识、税收知识,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退税政策变动。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出口退税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十五条建立与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问责机制,按年度对出口退税业务相关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五十六条严格遵照制度要求,确保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

(一)出口退税风险识别。

建立出口退税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法,对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关注重点。

(二)出口退税风险应对。

建立出口退税风险应对机制,对可预见风险采取对应的措施,建立关键流程和重大事项的审批与复核制度,设置岗位制约与监督机制,保存相关控制活动的支持文档。

(三)出口退税风险信息沟通。

建立内部、外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出口退税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化,及时了解政府监管部门管理要求,调整应对策略。

(四)出口退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

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建立出口退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出口退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企业防控出口退税风险的重要保障手段。

系统应备以下功能:

(一)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内容进行保存;

(二)对出口业务准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进行管理;

(三)对出口退税主要风险进行识别;

(四)对出口退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申报准确性实施控制等。

第五十八条建立出口退税风险控制自评机制。

制定出口退税风险控制自评标准及评价方法,定期对出口退税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标准化的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

(二)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

(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

(四)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五十九条根据税务要求建立定期专项自查机制,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出口业务开展背景;

(二)出口业务成交过程;

(三)企业对客户和供货商资信、经营、生产能力等调查情况;

(四)合同签订情况;

(五)货物运输、仓储、报关过程;

(六)付款和收汇情况;

(七)取得发票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成立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小组应配备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以确保风险管理小组长期、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一章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对不勤勉履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十二条对于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公司应对其进行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X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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