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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0是指半数致死浓度。

9.氮气属于第2类气体危险货物。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收录的货物,也可能是危险货物。

1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除第1类、第2类、第4.1类的自反应物质、第5.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质所呈现的危险性程度应当分为三个包装类,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I、II、III,包装类I: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

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I:

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符合包装类I的包装可以盛装度危险性的货物、中度危险性的货物、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12.标有包装类别符号“Y”的包装表示可以装载包装类Ⅱ、Ⅲ的货物,装标记中包含的字母Z系指包装类III。

13.危险货物单一包装的种类包括圆桶、罐、箱、袋等。

14.包装试验时,对内包装设计用于盛装液体和固体的组合包装,不仅仅需要对液体内装物进行试验。

15.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内包装装载量不得超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a栏中的限值。

16.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显示包装标记。

17.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及其设备,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否则不得用于海运。

1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9.《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包件标记的规定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须清晰可见且易识别;

2.须做到在海水中浸泡3个月以上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

3.须和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4.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志放在一起

20.容量超过450升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当在相对的两侧贴标志。

21.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

11A/Y/0299/CN....007/0/500中CN....007表示:

中国批准识别系列号为007。

22.包件的危险性标志不得小于100mm×

100mm,但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采用更小尺寸的标志。

23.张贴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标牌一般不小于250mm×

250mm。

24.除由于包件尺寸的原因,要使用较小的标记外,用于包件的海洋污染物标记各边长度应当不小于100mm。

25.有联合国编号显示要求的危险货物,应当显示相应的联合国编号,如适用,还应当张贴“海洋污染物”标记和其他标识。

26.在危险货物包件上,不仅要显示货物的主危险性标志,还需显示其副危险性标志。

27.具有副危险性质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在主危险性标牌的旁边张贴副危险性标牌。

28.危险货物有主危险性、副危险性并属于海洋污染物时,其标志显示方式为依次自上而下呈对角或侧端相衔接,其顺序是:

主标志,副标志,海洋污染物。

29.每一包件应当被标记和标志。

如果将货物制成货盘组件,确保包件被适当堆码以使周边标志可见。

30.装载限量危险货物的海运集装箱不需要标牌,但应当在其两侧,以及前、后显示“限量”字样。

30.在薰蒸状态下的集装箱,在熏蒸剂有效期内,应当张贴熏蒸警告牌。

31.对于使用固体二氧化碳或其他膨胀或致冷剂的,应当在集装箱外张贴标记来提醒人们注意可能有气体泄漏。

32.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其每侧和每端都应当显示相应的标牌。

33.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即使箱体按规定显示正确的标记和标牌,箱内包件也需贴标记和标志。

34.在集装箱箱体上张贴危险货物标牌、标记,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按规定在每侧和每端张贴危险货物标牌。

装载危险货物的多格可移动罐柜,应当在对应的分隔间显示相应货物的危险性标牌。

35.《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提到的隔离包括四种:

隔离1--远离;

隔离2--隔离;

隔离3--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隔离4--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做纵向隔离。

危险货物的舱面积载指装在甲板。

36.船舶在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的积载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类A的要求。

37.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行积载与隔离时,主要考虑货物之间是否产生危险性。

38.不同类别危险货物隔离表中的符号“*”表示按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进行隔离,“×

”表示无一般隔离要求,应当按明细表要求进行隔离。

判定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可以查阅“危险货物隔离表”。

39.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40.船舶载运同时有主危险与副危险的危险货物时,应当按主副危险隔离要求中危险性更高的隔离要求决定隔离要求。

如:

副危险性隔离要求比主危险性隔离要求更高时,必须按副危险性进行隔离。

41.隔离是指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分开的过程,这些货物配装或积载在一起时,一旦发生泄露、溢漏或其他事故会产生不必要的危险。

42.需相互“隔离”的危险货物不可以装在同一集装箱内装运。

除非有关当局批准相互“远离”的危险货物在同一货物运输组件内运输。

这种情况下需要保持等效的安全标准。

4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表中的数字2表示的含义是隔离。

44.申请办理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时,应当熟悉和掌握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

45.危险货物申报单分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4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应当提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5)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47.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应当提报: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6)、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

(7)、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8)、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免除或部分免除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10)、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48.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必须使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正确运输名称。

某物质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查不到,不能肯定不是危险货物,也可能需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49.限量内危险货物不属于普通货物,需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50.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51.对于每种交付运输的危险物质、材料或物品,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中须包括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正确运输名称、类别、数量等信息。

5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船舶进出港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53.满足定期申报条件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其定期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4、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55.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6.申报员、装箱员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

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

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伪造危险货物包装鉴定证书。

57.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向船舶提供添加剂证明。

58.海运出口包装危险货物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应向海事部门提交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正本。

59.外贸包装危险货物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包装性能证”、“包装使用证”和包装检验证明书的使用情况。

60.托运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包装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61.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当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62.对于装载放射性物品的,货申报时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63.对于最低闪点在60℃或以下,具有易燃性质的液体危险货物,应标明该物质的闪点(闭杯)。

64.危险货物申报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如实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正确填报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65.曾经载运危险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66.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托运人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告知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6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包装性能、容器的使用要求、应急处置。

6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如满足国际危规要求,进入内河也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6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7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申报员应当取得水路危险货物从业资质。

71.内河水域不可以运输剧毒化学品。

7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7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75.装箱现场检查员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对集装箱和箱内所装货物及货物在箱内的积载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集装箱清洁、干燥,外观上适合装货;

集装箱内未装有不相容货物;

所有的包件都已经过外观破损检查,装入箱内的包件均系完好;

集装箱及包件外表均已正确地进行了标记、标志和标牌;

装箱记录须记载的信息有积载计划、装箱时间、货物包装状况、装箱货况。

76.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检查的人员应当掌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3章规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

77.装箱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要求,掌握危险货物安全及集装箱装载专业知识。

78.集装箱装箱操作人员需要审核货物的相关资料与实际货况、装箱信息的一致性,装箱现场检查员也需要再次核对。

其中,危险货物的货物信息应包括1.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2.正确运输名称3.危险类别4.副危险性。

79.在危险货物申报时,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当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装箱证明书》。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或指导,在装箱完毕后按内容格式正确填写,并要做到:

1.由装箱检查员签发、2.内容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3.装箱单位签章确认。

不可委托别人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80.进行危险货物装箱检查需要检查的项目包括:

(1)装箱前的准备;

(2)积载计划(或装箱计划);

(3)集装箱的检查;

(4)包装的检查;

(5)积载、隔离、衬垫、系固检查;

(6)拍照和记录;

(7)封箱、签发证书。

81.集装箱系指一种永久性的、并有相应的强度、可以反复使用的运输设备。

82.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营运等均应当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集装箱检验规范》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83.通过首次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日期,应当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且应持久、耐磨、耐腐蚀,并保持清晰可见。

84.堆码是指一个包件或集装箱直接积载在另一个包件或集装箱顶上。

85.钢瓶堆放时,应当考虑箱内钢瓶的安全帽的方向。

34.钢瓶应以成组或托盘形式装箱,应当防止钢瓶在箱内滚动。

箱壁和两端应当用木板隔离。

86.对于与箱底接触面较小的重物,应当考虑箱底的局部承受强度可能会过载,用衬垫材料来增大其接触面,使货物的集中载荷应被传递至集装箱的结构性横梁和纵向底桁材上。

87.计划装箱的货物重量和衬垫、系固材料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重量。

88.常见的衬垫材料有托盘、胶合板、木条、木板。

89.集装箱装箱应当自里向外、由下至上装载;

堆码要整齐平稳;

必须轻拿轻放;

不能留有空当。

90.装箱时,应做到重货装于轻货下面,固体货物应装于液体货物上面。

91.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60%的货重不应装于半个箱长范围内。

92.箱内所装货物的重心应在或靠近集装箱纵向中心线投影,应尽可能在箱底的几何中心,并在集装箱空间货物高度的下半部分。

93.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系固,系固的材料主要有钢丝绳、纤维索、尼龙带、气袋。

94.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与箱壁之间可用有效衬垫材料塞紧,防止货物发生移动。

95.对集装箱内的货物加以系固的目的是防止移动。

96.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拼箱时,危险货物要后装先卸,最好装于集装箱靠近箱门口易卸处。

97.性质不同的危险货物可以同箱装运,但是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各类隔离表和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隔离要求。

98.货物在箱内拼箱时,相互之间的隔离应按照货物危险性中最为严格的要求进行隔离。

99.集装箱内有两种危险货物,查隔离表显示为X时,可以同箱拼装。

100.关于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积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计划装箱的货物重量和衬垫、系固材料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重量。

二是装货后集装箱总重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所标明的总重。

三是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

四是箱内货物须作衬垫系固。

101.装箱之前应按要求对集装箱的框架、内部、箱门、箱壁进行检查。

102.在对集装箱装箱检查时,至少在装箱前、装箱中、装箱后阶段拍取照片留存备查。

103.对集装箱进行外部检查要查看集装箱主框架完整,无明显迹象表明其结构强度不结实;

箱壁、箱底和箱顶应状况良好,无任何明显变形;

外表面无弯曲、凹痕、摺痕、擦伤等痕迹。

104.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符合装箱完好无损、内包件完好无损、箱内未装有不相容物质和包件装箱正确的条件。

105.危险货物包装应当没有任何损坏、渗漏和散漏迹象。

木板箱包装没有钉子外露。

106.托盘应当处于良好状态,无钉子、螺钉、木刺等突出物,强度符合作业和危险货物重量的要求。

107.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可能与货物相接触的内表面不应受所装货物的危险性影响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108.装箱时危险货物包装发生损坏、渗漏,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监督下,立即按货物特性进行有效处置。

109.对于放射性物质应当优先装运,做到及时进货、装箱、搬运。

110.装箱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在作业中不可以吸烟、饮水。

111.装箱现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起火,禁止在危险货物周围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112.应当根据货物包装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机械及其附属器械不应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113.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的累加计算法系指用经过装箱所在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内所有包装、货物、衬垫系固材料的重量进行称重。

第二部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基本常识

1.申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安法》第三十三条,《防污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载运散装油类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3.办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报)的主体应当为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4.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申报。

5.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6.化学品船舶在进厂修理时不必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须向主管机关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8.化学品船舶载运“乙二醇”进港,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可由承运人或船舶及其代理人来办理。

9.存在已提交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申请,但部门未审批和船舶实际载运货物与申报货物不一致等情况的,散装液化气船不宜进港靠泊装卸作业的。

10.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和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1.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未申报属于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12.当船舶发生油类、液体化学品事故时,船长或船上其他人员应及时向距事故水域最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3.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原油编号为1267,该编号为原油的UN编号。

14.在申报时,180#燃料油必须填写闪点。

15.万吨级国际航线LNG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进行进出港申报时要提交《国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16.LNG货物申报时,填写的正确运输名称为甲烷(液化天然气)。

17.汽油,棕榈油,液化石油气需要按照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来办理申报手续。

18.“乙醇”在包装运输时属于包装危险货物,亦属于散装化学品。

如果乙醇通过散装运输的方式交付海运,则申报时应对污染类别,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和装卸货数量等内容进行申报。

19.进行散装油类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中填写正确运输名称,闪点,爆炸极限等内容。

20.散装液体货物包括散装油类,散装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化学品。

21.散装油类:

防污公约附则I的附录1(油类名单);

散装化学品:

IBC规则(国际散化规则、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和第18章;

散装液化气:

IGC规则(或者国际液化气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章。

22.国内具体负责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进行分类评估的单位是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

2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4.凡是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货品,应当在装船前加入抑制剂。

25.常见的散装液体货物有:

汽油、柴油、原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散装棕榈油、沥青、乙醇、棕榈油、豆油等。

26.《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是防污公约附则II。

27.防污公约附则I所定义的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

28.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29.散装运输的沥青属于散装油类。

30.15℃时密度高于900kg/m3的原油;

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m3或在50℃时运动粘度高于180mm2/s的燃油;

沥青属于重质油类。

31.原油,重柴油,煤油等属于防污公约附则I所指的油类。

32.根据防污公约,煤焦油不属于油类物质。

33.在油品中,汽油通常闪点最低、最容易燃烧。

34.内贸油船载运油品的范围是按货油的闪点判断。

35.石油的危险特性主要包括易感静电(带电性);

易燃易爆性;

被氧化性;

毒性;

污染危害性。

36.IBC规则所涉及的货品的危险性包括火灾危险性,健康危险性,反应危害性,污染危害性。

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反应危险性是按照水,空气,其他化学品和化学品本身的反应性确定。

37.防污公约附则II将有毒液体物质分为4个污染类别,分别为X、Y、Z和OS类。

38.散装棕榈油应当从IBC规则查阅其污染类别。

豆油属于防污公约附则II规定的物质。

IBC规则适用的液体是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

高粘度物质指在卸货温度下黏度等于或大于50MPa·

S的物质。

39.X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在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40.载运X类有毒液体物质和Y类高黏度、高凝固性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卸货后需要强制预洗。

船舶存在下列情况的可免除预洗程序:

卸完货的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则该舱在装货前可不予清洗或压载;

卸完货的舱在海上既没被清洗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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