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及供热运行委托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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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及供热运行委托协议书

供用热合同

用户编号:

 

供热方:

            服务电话:

    用热方:

联系电话:

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应,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

一、用热地址:

路小区楼单元房。

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的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以售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以上方式无法确定建筑面积时,双方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核定面积)。

三、建筑类别:

□高层□小高层□多层

四、用热性质:

□居民□非居民

五、计费方式:

□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

□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

六、小区设计户内采暖方式:

□地暖□挂暖

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内向用热方供热。

二、依照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的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温在-3℃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室内温度为18±2℃。

第三条用热计量、热价及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计量

(一)非分户计量:

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建筑类别,按照面积计费方式结算热费。

(二)分户计量:

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的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

热量表须经洛阳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明。

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的产权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因自然损坏、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准确计量热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供热方采用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原因无法准确计量,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用热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热费:

热量表准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不能准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式结算。

采暖期内,双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由异议方提出检验申请,共同到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式付费并承担检定费;若检定不合格,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式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供热方承担检定费。

二、供热价格

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用热性质及计费方式,按照洛阳市政府文件的热费价格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热价调整,按照市政府相关调价文件执行。

(一)非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1、多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9 ;

2、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6;

3、高层全采暖季热费:

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2;

4、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

0.3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二)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

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

2、供热单价:

0.142元/kwh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kwh)

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

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

2、供热单价:

72元/吉焦

计量热费=72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的基本热费:

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支付基本热费(即以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的整个采暖期热费的25%)。

(四)特殊房型特殊部分基本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起高房型基准热费:

以层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基准热费增加10%。

2、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

(1)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

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10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

(2)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

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

三、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方在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费,预付热费金额统一按照前述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

采暖期结束后,对于以分户计量方式计费的,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

供热方于次年4月15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通知形式,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

用热方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供热方收到后,双方可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

实际应付热费超出预付金额的,用热方应在3日内补足热费;低于预付金额的,剩余热费将结转到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或退费。

(二)供热方因系统故障造成供热连续中断超过24小时的,应按实际停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方热费。

用热方若需发票,可凭热费代收银行出具的相关收据,在供热期间到供热方新区热力分公司换取。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方小区规划红线的城市供热管道属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

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内公共用热设施(含热力站及庭院管网)由小区内全体用户(业主)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入户装置之间楼道的公共用热设施由该单元用户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室内的管道、散热器等用热设施由用热方自行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保证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

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供热方代为维护管理的,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地址、范围及质量向用热方供热,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用热方私自变更用热性质或超范围用热。

三、供热方须在每次采暖期之前完成供热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并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热方所在小区,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

四、供热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热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排查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用热方应予积极配合。

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8小时以上时,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供热方因设备检修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热方(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六、基础热费以小区首次供暖季开始计取。

七、用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方可暂缓或停止供热:

(一)未按时缴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用热设施、严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危害供热公共安全的;

(三)改变用热性质,未向供热方申报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用热,而又不补缴相关费用的。

第六条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热方及供热建筑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用热:

(一)用热建筑应达到建设部节能建筑标准并满足省、市有关节能方面的要求;

(二)用热设施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9-2012)、《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三)用热设施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供热功能;

(四)户用热计量仪表经依法设立的监督检测部门检定合格;

(五)如用热方用热设施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或可能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时,应及时维修更换直至符合并网供热标准;

(六)用热设施已通过供热方新区热力分公司的整体验收。

(七)用热方所在小区用热户超过小区总户数的25%且所在住宅楼的用热户超过本栋楼总户数的25%。

二、用热方应当向供热方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热方支付热费,有权对分户计量的热量或热费向供热方申请复核。

四、增加用热面积、变更用热性质或用户名前,应当向供热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应按国家规定对分户计量仪表进行周期检定,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

如因用热方原因造成计量仪表不能正常工作,用热方应立即改正,并按照本采暖期中用热量最高月份的热费支付当月热费。

六、分户计量热量表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与维护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零配件的更换(如温度传感器、电池等)费用由用热方负责。

  七、在供热方进行供热管网试压、系统清洗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用热方应保证用热地点留人等待并予以配合;积极配合和接受供热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若用热方不能履行以上义务,须保证室内用热设施在管网试压、系统清洗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处于关闭且完好状态。

因用热方室内用热设施未关闭或损坏等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用热方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八、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九、不得私自拆、改供热设施或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原设计和用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

十、若用热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用热住宅用于(或部分用于)办公或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即用热性质由居民用热变更为非居民用热,用热方须按照非居民用热收费标准向供热方支付热费。

十一、用热方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若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供热方进行变更确认;变更确认前,原联系方式继续有效。

若因用热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用热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

  

(一)由于供热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供热的,供热方应在采暖期满后据实结算,按照采暖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退还用热方热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相应核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室外温度低于采暖设计室外计算温度的(洛阳市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3℃);

2、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或拆、改供热设施的;

3、用热方室内因装修、保温措施不当或采暖设施堵塞,影响供热效果的;

4、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5、热源或城市供热管网的检修、抢修造成供热中断不超过24小时的;

6、用热方所在单元或整栋楼用热率达不到60%;

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供热方责任造成中断、停止供热的。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一)用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热费,除付清拖欠热费外,每日还应当按欠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供热方支付违约金。

(二)用热方若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第七、八款规定,应在接供热方通知后7日内恢复原状,若因此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妨碍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给其他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及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三)用热方未支付热费私开阀门用热的,供热方将采取截断管道等措施立即停止用热,用热方除向供热方支付已用热费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已用热费100%的违约金。

(四)用热方私自更改小区户内设计采暖方式,造成户内温度不达标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供热方有权要求恢复原设计方式。

对于挂暖改地暖增加加压循环泵,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供热方有权要求其配合拆除加压循环泵。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双方无其他要求或政策变化,合同到期后顺延。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约定的用热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用热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供热方,结清应付热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与供热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前用热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用热方提供的房产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做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供热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章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供热方:

(签章)   用热方: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热运行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是本合同的热力供应方;乙方是本合同的热力使用方;丙方受乙方委托进行小区的采暖运行及收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给甲方。

为圆满完成采暖季的冬季集中供热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

年供热季乙方用热区域包括等已开户的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条供热期限

供热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供热标准

居民住宅室内(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不低于摄氏18℃,非居民住宅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2℃。

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条供热收费

供热季热费执行市物价局相关规定,按采暖面积收费。

经合同各方核实,采暖季总计供热建筑面积,其中

按照供热面积,乙方应向甲方缴纳采暖费总额万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居民区采暖费万元(大写人民币:

),并提供缴费明细。

经各方共同协商,丙方受乙方委托,于日之前支付给万元(人民币大写)。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万元(人民币大写),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缴费明细。

第五条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甲乙双方以乙方小区围墙外1m处阀门井为界,该阀门井至

内所有供热设施产权及管理权归甲方所有;阀门进至乙方小区内的所有供热设施产权及管理权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运行及更新改造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均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供热面积和供热负荷进行核查;

(三)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乙方超量、超范围用热;经三方核查如发现未缴费供暖的,按照三倍的相应费用收取,乙方如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区域供热;

(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

(五)乙方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或乙方超量、超范围用热的,甲方有权向乙方限热或停止供热;

(六)属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七)甲方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乙方违反用热规定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发现乙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乙方。

如乙方未及时消除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提交本小区运行参数,诸如小区的供回水温度、压力和流量等,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确保或漏报的,甲方按200元/项次进行考核,累计计算,月底兑现;

(十)在丙方按规定交纳热费且没有违背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区域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收费文件。

(二)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进行供热。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督促丙方向甲方交纳热费并出具缴费明细。

新增用热区域必须经甲方同意,在向甲方缴纳配套费和热费后方可供暖。

(四)乙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并办理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发展新增热用户。

(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供热面积和供热负荷的核查核对工作。

(六)乙方按规定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检修,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属于乙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对于因故障导致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各用热小区一切与用热有关的事务和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不接收乙方具体用户的投诉)。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热,并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1、改变供热管网管径、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2、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3、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4、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热水。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受乙方委托按照第四条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

相关采暖费用,并按规定提交收费明细。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的,经三方确认后,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应减收热费,并退还丙方。

2、经三方确认后,因甲方责任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甲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丙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私自施工,结构系统不合理的;

(2)室内因装修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5)乙方热量分配不均衡,个别区域或用户室温不达标的;

(6)乙方供热面积超出计划的采暖面积。

3、因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督促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热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并按日向乙方追缴滞纳金万分之三。

2、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热计划或新增热用户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

未缴纳热源配套费供暖的(建筑物采暖管道和供热管道连接视为开户),乙方按照建筑面积双倍向甲方补缴配套费,如未按规定补缴配套费造成甲方减少或停止供热,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早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赔偿额按照擅自新增热用户本采暖季应缴总热费的3倍计算。

3、甲方有权不定期根据丙方提供的收费详单进行核查。

对于私自盗暖的用户,乙方按盗暖用户应收采暖费的3倍额对甲方进行赔偿。

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独自承担。

4、乙方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热水的,供回水累计流量差(以产权交割点处供、回水管道上流量表数值为准)超过累计循环水量1%的部分按照每吨水50元的价格由乙方对甲方进行赔偿。

(三)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纳热费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热,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供热期间,三方加强日常调度联系。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丙方联系方式:

2、乙方发现水压、水温超出控制范围,应及时联系甲方调度协调调整供热运行参数,确保系统的稳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四份、乙方四份,丙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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