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规范细则有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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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规范细则有什么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2019有什么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范。

  ▲公安执法规范细则2018有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工作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责任区工作、户籍室工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

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

  第三节工作时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

  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

  全日勤为24小时,从当日8时起至次日8时结束。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视情给予补假或者发给超时工作补贴。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第四节工作要求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二)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每日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章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人口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

  (三)安全防范;

  (四)治安管理;

  (五)服务群众。

  第十八条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警务室,并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和治安情况在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以上责任区民警。

  农村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治安情况,实行民警驻村或者包片责任制。

  第十九条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二十条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和现实表现。

  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

工作情况要记录在卷。

  对列管的重点人口,要了解掌握其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并记入重点人口档案。

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责任区民警进行人口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

  

(一)核对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的内容,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通报协查;

  (三)注意发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注意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并重点掌握其动态。

  第二十六条全面的入户调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管辖户数过多的,应当视情况调整责任区,以利于入户调查。

  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人口调查应当与法制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相结合。

  第三节情报信息收集

  第二十八条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

  第二十九条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四)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

  (五)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三十条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物建治安耳目、信息员;

  

(二)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人口调查、阵地控制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第三十一条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四节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责任区民警应当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建立、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

  (三)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治保人员、户口协管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安装防护门、安全锁、报警器等防护设施;

  (四)动员、组织单位和居民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五)做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五节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责任区民警应当督促责任区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督促建立健全场所和行业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

  (三)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五)对责任区内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当制作、保留检查记录。

  第六节服务群众

  第三十七条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八条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社区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

  

(二)设立警民联系箱、联系簿,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

  (三)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

  (四)为群众代办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等事宜,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

  (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户籍室工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事项,应当及时、准确。

  第二节办理户口、公民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值班、备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值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

  (四)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备勤是指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值班

  第四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

  

(一)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

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接待群众寻人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

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

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第五十条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备勤

  第五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公安派出所所内整理文书簿册、处理有关工作事宜及保养装备。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应当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

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公安派出所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留置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将被留置人员置于留置室内;

  

(二)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三)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行为;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戒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五章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十六条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五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本规范第六十条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

  第六十条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一条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第六十二条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章巡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

  (五)排解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六十四条巡逻应当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第六十五条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节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作为巡逻重点,确定设立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形成巡逻路线,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车巡组停留作小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二)必须下车徒步实施,不得仅在车内观望;

  (三)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一人,保护车辆安全及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支援等。

  第六十九条执行便衣巡逻、蹲守时,应当做到:

  

(一)报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并备案;

  

(二)随身携带工作证件;

  (三)携带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时,应当进行隐蔽或者伪装。

  第七十条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

  第七十一条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

  公安派出所民警解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查验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一)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持证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第七十三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

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戒具,然后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第七十四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七十五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车辆行驶证件和牌照;

  (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七十六条巡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离家出走、逃学的;

  (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

  (四)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

  (五)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治安检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治安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无营业许可证照及其项目变更情况;

  

(二)房屋建筑的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

  (四)配备治安保卫、保安人员情况;

  (五)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六)治安秩序情况;

  (七)从业人员情况。

  第七十八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行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

  (三)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一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行;

  (四)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从检查身份证件入手,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检查;

  (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

  (六)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手续,开具单据;

  (七)日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节日常检查

  第七十九条日常检查,除依照本规范第起七十七条所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应当区分不同场所、行业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旅馆业

  1、是否按规定登记,登记项目是否齐全;

  2、是否使用合法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3、被检查人的言谈、举止、衣着、作息是否正常,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是否相符。

  

(二)刻字业

  1、是否具备刻制公章的审批手续;

  2、有无非法刻制公章的情况。

  (三)印刷业

  1、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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