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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doc13)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摘要:

民间金融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民间金融虽具有一定消极作用,但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化。

 

  近期,民间金融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这绝非偶然。

民间金融问题升温,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当然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其二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内开放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对外要实行国民待遇,对内更要实行国民待遇;其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革面临窘境,金融改革需要更新思路。

本文拟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

 

  民间金融的历史久远,实际上,正规金融活动肇始于民间金融活动。

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代理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但是,此后,民间金融活动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即使在西方正规金融体系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可以看到民间金融的影子。

如美国的“天使融资市场”即是一个代表。

“天使融资”是个人以股权合约的形式、不通过中介机构而直接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在美国,非正规的风险资本是小企业外源股权资本的最大来源,几乎超过了所有其他股本资本的总和。

而对于正规金融不发达,或存在很明显的金融短缺和金融抑制的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更加不容忽视。

 

  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在解放前一度很红火,民间借贷规模很大。

新中国诞生后,随着计划经济统治地位的逐步确立,民间金融也逐渐销声匿迹。

原因很简单,一方面,计划经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什么商品都由国家来生产,几乎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管理,并提供资金支持,对民间资金没有了需求。

另一方面,国家实行低工资政策,很多家庭的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生计,哪里有闲钱参与民间金融活动,这样一来,即便有对民间资金的需求,也没有了民间资金的供给。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特别是非国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出现了。

同时,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高收入阶层的凸现,民间金融的供给也出现了。

再加上历史和文化因素,民间金融活动蓬勃发展起来。

在一些非国有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广东、福建、浙江等省份,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当惊人。

 

  民间金融的规模到底有多大?

迄今尚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

实际上,由于民间金融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处于一种半公开或者完全的地下状态,也难以获得关于其规模的准确数据。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数据进行推算。

例如,有人根据民间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估计民间资金需求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30%以上,据此,可以得出,民间金融中的资金借贷余额在“八五”期末达数千亿元。

再如,有人推算,1995年民间借贷的规模高达1000亿元。

另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到1993年第一季度,民间非法集资达1000亿元。

另外,据民间金融异常发达的福建泉州市计委副主任讲,泉州市民间资金用于炒股的有80亿元,购买国债的有60亿元,居民的储蓄存款有446亿元,这样,泉州的民间资金至少有600亿元。

同时,泉州的民间资金占整个福建省的1/4,所以福建的民间资金至少有2400亿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民间资金都参与了民间金融活动,但是这一数据从供给层面反映了民间金融发展空间和潜力之巨大。

 

  通过上述数据,初步估计,时至今日,民间金融的规模当在一万亿元左右。

尽管笔者对民间金融的规模难以给出一个准确的数字,但其规模之巨大却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民间金融正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三、民间金融与经济发展

 

  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干扰。

 

  

(一)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由于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正规金融安排不能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

所有制歧视和信贷配给加重了非国有企业的融资困境,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

江苏省无锡市2000年新增私营企业6700户,注册资本50.24亿元,而银行新增对私营企业的贷款仅为5400万元,巨大的资金缺口,都是由民间金融来弥补的。

另据1998年温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对沿海9县市50家民营企业的调查,其初始资金中,民间借贷占21%。

号称家电王国的乐清县柳市镇的乡镇企业其全部资金中民间资本平均在50%以上。

上述数据说明,民间金融已经成为非国有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2.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匮乏。

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

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

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

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为金融创新积累了经验。

从某种程度上讲,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作一种金融创新。

既包括组织创新,也包括产品创新。

这种创新完全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同时,它又根植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壤,因此,可以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创新提供一些借鉴。

即便我们可以在西方的教科书中找到金融创新的范式,但找不到联系中国实际的例子,民间金融的发展,恰恰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欠缺。

 

  4.为我国金融业对内开放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也提上了日程。

但对内开放的开展是需要一定的基础的,首先是人才基础,其次是实际经验的基础,第三是组织基础,第四是资金基础。

民间金融的广泛存在,为金融业对内开放奠定了上述基础。

简单点说,就是一旦国家放松对金融业的准人限制,许多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很快地转为正规金融,并顺利开展业务。

 

  5.某些形式的民间金融往往是正规金融的潜在形式,它可能转化为正规金融。

民间金融经过发展和规范,可能演变成一种正规金融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的产生是一个最好的案例。

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一些新办的集体企业以及一些想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率先向职工集资。

1984年9月,上海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华宇实业公司定向募集资金300万元,同年11月,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上述企业行为是典型的民间金融活动。

股票发行后,持有人提出了转让要求。

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目前正规的证券交易市场就是由民间金融演化而来的。

 

  6.民间金融发展为金融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但是在金融领域的改革更多的是由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无论是国有银行的改革,还是资本市场的改革都是如此。

或者说是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政府让于什么就干什么。

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思维逻辑是:

政府明令禁止的我不干,其他的都可以干。

民间金融的发展,即是这种思维逻辑的产物。

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为今后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二)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当然,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可以概括为下述几个方面:

 

  1.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恰似前正规金融系统(正规金融系统产生前的金融系统)的状态,建立在一种“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信任一般被分成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以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以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的信任)基础之上。

同时,民间金融处于一种地下状态,金融监管机构难以进行监管,存款者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结果,—条谣言可能导致一家经营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被挤提倒闭,而一家问题金融机构也可能招摇过市。

因此,民间金融的金融风险较高。

 

  2.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可能难以实现。

民间金融往往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

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

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

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3.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

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

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有些是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如非制度信任基础,加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

这些原因往往既是其问题的导火索,也是其优势所在,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如上面所提的非制度信任基础,固然增加了民间金融的风险,但这恰恰也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优势所在。

正是由于非制度信任,有些在正规金融制度下得不到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了资金。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更与金融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密切相关。

民间金融的高风险、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干扰、与“黑色”的某种联系都与民间金融机构身份的“地下性”有关。

正是民间金融的“地下性”,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增加了民间金融的风险;也使国家搞不清民间金融的现状,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同时,这种“地下性”也自然拉近了其与地下经济乃至犯罪活动的距离。

而民间金融的“地下性”,与我国金融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存在着密切关系。

我国金融业严格禁止民营资本介入,从事金融活动的民营资本难以取得合法身份。

于是,许多本应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组织,被迫成为民间金融,结果是民间金融规模畸大。

一个人违法,可能是其自身问题,大多数人违法,就是法律制度设计的问题。

同样,民间金融规模较小,可能是民间金融机构自身的问题,但如果民间金融规模巨大,就说明现有金融制度的设计有问题。

尽管合理的金融制度设计不会完全消除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但这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设计,大大加重了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高利贷问题

 

  影响民间金融名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高利贷。

而且人们在谈到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时,往往将高利贷作为一个方面。

解放前,高利贷确实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成为统治阶级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之一。

但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确立,它的一些劣性受到了抑制,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开始显现。

 

  首先需要指出,我国现存的高利贷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

如果我们认为利率就是资金的价格,那么高利贷可以认为是一种垄断价格。

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中非高利贷资金供给的稀缺,才使得高利贷得以生存。

正如微软在微机的操作系统领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可以向购买者索要较高的垄断价格,同样,只要民间金融中借贷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贷方也可以向借方索要垄断价格,这就是高利贷。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高利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其存在是以金融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为前提的。

 

  但奇怪的是,我们可以接受一些非金融企业索要垄断价格,却往往难以接受民间金融中存在的高利贷现象。

这其中原因很多,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们以前宣传中对高利贷的负面影响宣传过多所致。

微软尽管索要了垄断价格,但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同样,高利贷也存在着积极作用,最起码解决了借款者资金的临时性短缺问题。

而且很多人明明知道高利贷的利息很高,仍然去借,原因之一就是他们认为可以利用借来的资金获取更高的收益率。

 

  四、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问题

 

  由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不管政府承认与否,民间金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现存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问题。

 

  合法化问题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

所以探讨这个问题,实际上要探讨两个子问题:

现存民间金融机构愿不愿意合法化和政府应不应该让其合法化。

 

  

(一)民间金融机构愿不愿意合法化

 

  要回答这个问题,取绝于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金融监管是否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二是政府的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约束。

如果金融监管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任意指手划脚,那么民间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是“地下”生存。

因为,“地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对其金融活动的干预。

 

  民间金融并非这一两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其实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民间金融。

其成立之初,完全按照民间金融的模式运作。

不幸的是,90年代初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提倡,逐步演变为自上而下的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成了官办机构。

大多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领导由乡镇行政领导担任,经营和决策也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

农村合作基金会成了乡镇一级政府的“第二财政”,乡镇的财政赤字,往往变成了基金会的坏账。

最后,国务院不得不作出清理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个完整走完产生、发展、灭亡全过程的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分析可以给我们许多经验和教训。

一个突出的教训就是,如果金融监管还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政府还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指手划脚,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间金融的灾难。

 

  当然,如果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都具备了,大多数民间金融机构都乐于合法化,毕竟有阳光的日子更舒心。

同时也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仍会继续选择“地下”生活,因为享受阳光需要付出代价:

接受监管是有成本的,如缴纳存款准备金等,所以即便是不存在准人限制的西方国家,民间金融机构仍然存在。

 

  

(二)政府应不应该让现存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

 

  政府对民间金融不外乎三种态度,即取缔、默许、管理。

 

  如前所述,即便是正规金融发达的美国,民间金融仍然有着相当大的生存空间,而对于一些正规金融相对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民间金融更是不可或缺。

如台湾,民间金融在20世纪60年代曾经占据整个金融业的半壁江山,达到50%。

复旦大学的张军教授在广泛考察各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基础上,指出“在很多国家的农村地区,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建立官方金融体系、向农村提供廉价信贷的努力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

即使在大多数场合民间金融的利率远远高于农村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官方廉价的信贷依然不能将非正规的民间金融驱逐出农村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在信息筛选、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所以,对民间金融采取一味的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很高。

 

  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第二种态度是默许。

我国政府基本就是这种态度,既不给予民间金融机构合法身份,但默许其存在,也不干涉其经营活动。

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坚决取缔。

这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民间金融所采取的态度。

但问题是,我国的金融制度存在着缺陷。

正规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导致民间金融规模畸大。

许多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机构渴望取得合法身份,但都被拒之门外。

地下状态,抑制了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从整个国家来看,畸大的民间金融,降低了整体的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对经济发展应有的支持作用,加大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干扰。

另外,我国金融业还面临着对内开放问题。

按照入世的要求,金融业要逐步对外开放,同样,金融业也要对内开放。

所以,现阶段,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必须转变,即由默许转变为管理。

这种态度转变带有一定的补课性质。

 

  所谓“管理”,并不是将现存的所有民间金融机构都管起来,而是区别对待。

政府可以按照自有资金额或者存贷款额规定一个标准。

超过这个标准必须合法化,转为正规金融机构;低于这个标准的,允许其继续以地下状态存在,保持民间金融机构身份不变。

但对问题机构,政府则坚决介入,予以整顿。

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好似“铁打的营盘”,民间金融机构则是流水的兵。

不断有新的金融机构产生,加入这个营盘;同时也不断有民间金融机构转为正规金融机构,离开这个营盘。

当然,也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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