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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散的主要优点是能利用资本市场的灵活性,激励和约束,利于实现企业和产业的重组。

股权分散的主要缺点是,可能会使经营者由于过分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投资和经营管理,同时也不利于股东、员工以及供应商等与企业结成长期利益关系。

股权集中的主要优点是大股东积极高,并且他们有能力监督企业经营,从而可以解决分散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现象,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使经营者集中精力从事长期经营。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很难评判或者确定哪种模式更具有优势。

2、代理问题与公司治理绩效

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又称为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现在公司的所有者(股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全部直接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就必须雇佣职业经理人进行代理经营。

经理人的目标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而股东则希望所有者权益达到最优。

应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当经理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利益时,公司治理就会出现问题。

只有两者达到一致时,代理问题才会解决。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现有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献,主要从我国公司制改革的背景、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研究。

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有关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问题。

邓伟锋(2017)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了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学者从所有权、经营权和产权方面梳理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还有的学者从股权结构问题、董事会问题管理层治理问题等方面剖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结合现有学者的观点总结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

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

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项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现象。

3、产权主体单一。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导致了国有企业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畸形发展,即使在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中,不能流通的国家股与法人股也占到了3/4以上。

我国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诱发种种弊端,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大量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内部人是指企业内部的事实上或法律上拥有企业相应控制权的经理人。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很有可能会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经营和管理者所掌控,造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

“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

5、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虽然实施了公司制改革,但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免的,或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力。

因此,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

软激励与软约束同时并存;

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同时并存。

6、新老“三会”矛盾突出。

在“老三会”中,核心是党委,重心是职工,中心是经理(厂长),其矛盾主要体现在党委与经理为争夺企业控制权,加上“新三会”与六会会审,矛盾必定增加,集体行为的交易费用必定上升,导致组织效率下降。

由于新老三会所设置的基点与运作目的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之间必然就会产生矛盾。

7、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

因此,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

这样,就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8、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

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

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

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

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

总之,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

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的组织机构

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的组织机构,组建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与监事会等组织。

为了实现公司科学有效的管理,各组织之间不仅要相互制衡,而且要相互配合。

首先,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

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与解聘须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适当引人外聘董事机制,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人员中的数量,以有效维护公司利益与非管理层投资者利益。

其次,逐步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公司经理人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选任,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参与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配。

取消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行政任命制度,为职业经理人竞聘上岗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实行经理人员非官员化、职业化,全面推行聘任制。

第三,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

第四,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对董事会实施期股制度。

最后,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完全独立的选择权与决策权。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

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

如,监事(长)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

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

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

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

还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

另外,还要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变为真正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正常运转。

4、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来,公司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

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

其次,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

最后,要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

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5、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大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又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

商业银行在对公司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权力渗透和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就能促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若在经济状况不好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投资或接管,促使企业扭转局面,达到偿债的目的。

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德国的主持银行制度,都体现了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作为我国的借鉴。

6、摆正“新老三会”位置,正确处理“新老三会”关系。

新形势下党组织在企业中不应干预企业经营,要协调好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建立健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及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使党的建设更具活力。

董事会与党委会成员可实行“双向进人”,形成协调运转的决策机制。

建立“分工合作制”,即由监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形成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监督依法进人董事会的党委委员是否贯彻公司党委的意图。

同时,对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向董事会提交的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要提前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证监事会的知情权、查询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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