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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1

教育政策法规资格应考复习题

第一章导论

一、如何理解依法治教?

P2-4

答: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依法治教的主体既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

既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包括各级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校、师生及社会企业与公民。

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的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和参与的教育活动。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现基本要求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民主与监督制度

二、结合教学实践,谈谈加强和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P5-6

答、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求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P6-8

答: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四、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

P9-11

答: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P12-13

答:

(教育法律的概念)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一致性:

本质上是一致的。

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实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区别:

1、指定的主体不同;2、表现的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

关系:

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2、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3、政策和法律有着不同的特点。

六、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何意义?

P1

答: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方针。

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谈谈对《教育法》的理解P16-17

答: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P18-19

答:

特征: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原则:

1、方向性;2、公益性;3、平等性;4、终身性

三、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的作用有哪些认识?

P19-20

答: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四、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P21-22

答:

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的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区别:

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

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大小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它们是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内容和载体)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

要掌握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往往要将许多教育法条文甚至有关文件总和起来考察。

就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来说,其余全部组成部分往往不全在一个教育法律条文里出现。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规范和结果)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使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其特点是指在特定的地区和事件内,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它们是使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五、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P22-23

答:

1、法定条件2、行为准则3、法律后果

六、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来自哪里P24

答:

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5、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七、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P29-30

答:

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八、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30

答: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九、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31-32

答: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十、如何理解教育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33

答: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相一致、相转换、相冲突的。

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

P37

答:

概念:

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

1、学校是经法律调整的对象;

2、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

3、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

1、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二、简述学校的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法人地位(民事上);3.行政相对人(上对上级行政机关,下对学生)

三、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P45-46

答: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地位变迁:

尊卑—平等;

2、学生观转变:

教育对象—独立主体;

3、法律意识提高;

4、立法保护

四、特殊学生群体有哪几部分构成P48

1、女生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P55-58

答:

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1、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享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2、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3、《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条件、认定、丧失是如何规定的P62-65

答:

分类:

教师资格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条件:

1、国籍(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良好)3、学历达标,4、有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素质好6、心理素质好。

认定:

幼儿、小学、初中资格由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认定;高中、专资格由市级人民教育部门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部门认定。

丧失: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包括期限已满)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包括刑满释放)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日起,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不能再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资格认定机构收缴。

三、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P65

1、教师资格;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

四、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有哪些?

P65-66

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五、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P67-68

答:

1、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2、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特点P68-69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主体平等的关系

七、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P69-70

答:

1、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2、加强教育执法力度;3、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P72-73

答:

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

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制裁方式P73-74P77

答: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制裁;包括: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降职6、撤职7、开除)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制裁)

刑事法律责任(刑事制裁;包括: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75-76

答:

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P78-79

答:

1、制裁。

2、补救。

3、强制。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P80-81

答:

教育行政机关: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教师;行政处分;解聘。

撤销教师资格。

学生:

警告;记过;留校擦看

六、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其类型表现有哪些P89

答:

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类型表现:

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P89-91

答: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里承受能力低

八、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有什么区别:

P92-93

答: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所谓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设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区别:

1、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社会组织;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教育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和学校,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成年和未成年学生。

)2.产生的根据及性质、方式、内容、手段、责任均不相同。

3.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律制度。

九、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P97—98.1。

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适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伤害事故的类型;5、处理程序;6、赔偿原则及经费来源。

十、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

P99—100.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事故。

2、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事故。

3、必须是人身伤害事故。

十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P99—111.学校是否有过错?

是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标准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P103-105

答:

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怖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途径:

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特征及范围P107-109

答:

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P110-111

答:

概念: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范围: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

申请提出——受理——处理

四、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P111-112

答:

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六、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115-116

答:

概念: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特点:

1、主管恒定;2、诉权专属;3、标的确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解

七、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118

答:

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八、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P119-120

答: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过程:

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

九、教育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点P122-123

答:

概念: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点:

1、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十、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123-124

答: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4、因果关系

教师、学生、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P58-62P46-50P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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