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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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全面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辅助工作或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教育研究与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精干高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包括校、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申请和设置根据今后省里出台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五条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条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二)岗位总量。

学校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的岗位数量。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1.5:

2.7:

4.5:

1.3,其中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高于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里统一控制和掌握。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4: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一般为2:

4: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3;

十一级、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

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五)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省编办下达我校的校级和处级领导职数,拟设置六级及以上职员比例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

2的比例掌握。

七级、八级职员比例占管理岗位总量的60%,九级、十级占5%。

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七)岗位的最高等级控制。

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四级。

第三章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七条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原则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岗位任职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任职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具体条件见《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长沙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第八条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

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

应聘者向所在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填报《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四)二级单位评审。

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确定教授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八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九级和十级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

负责推荐教授三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四至七级岗位、管理五至八级岗位和工勤技二级岗位聘用人选;

报送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分系列确定拟聘人选。

各系列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按照分工和职责,复核由二级单位确定的聘用人选;

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议,提出拟聘人选;

各系列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将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提交党委会审定。

(六)学校审定。

党委会对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审定。

(七)结果公示。

拟聘结果确定后,学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八)签约上岗。

公示无异议,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受聘人员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学校委托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聘用

(一)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位聘用的原则,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里统一控制和掌握,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办法由省里另行制定,对于正高三级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竞聘全省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授岗位三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七级、管理岗位五至八级和工勤技能岗位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其它各级岗位由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四)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岗位急需者,学校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

第十条岗位管理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人员变化情况,学校视岗位余缺情况允许每年9月份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也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二)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

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

对确因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同时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四)各学院、各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已聘人员至少都可以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级别岗位,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聘用充实。

(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六)政工系列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且已聘政工专业职务的人数为基数,按不超过专业技术高、中、初级的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职数及内部各等级岗位职数。

(七)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八)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范围。

(九)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

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因私出国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十)学校柔性引进的兼职人员不占各单位岗位数,从学校机动岗位中调剂。

(十一)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

历,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进入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要求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按相应岗位管理,但身份不变。

第四章聘后管理

第十一条岗位职责

(一)学校制定教师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指导性文件另行制定更具体的岗位工作职责,形成《岗位工作任务书》,报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政策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三条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聘用期限

(一)四级及以上职员担任领导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

(二)在某个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做出相应变更。

(三)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章岗位聘用组织

第十五条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

(一)成立长沙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统筹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具体名单见《关于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理工大人〔2011〕4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核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协调各类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相关事宜。

办公室成员为:

相关校领导,人事处、党政办、组织部、工会、纪监处、规划办、师资处、教务处、质评办、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部、学工部、计财处、重点办等单位负责人。

(三)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三级教师岗位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

复核各学院(二级单位)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拟聘名单;

推荐竞聘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

成员名单另发。

(四)学校成立“学工系列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学工系列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并复核各系列(学院)聘用小组提出的各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拟聘名单。

(六)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机关及其它二级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负责机关及其它二级单位五至八级管理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工作;

负责校机关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聘用;

复核各单位九级、十级管理岗位拟聘名单,审查机关各部门人员聘用交流情况。

(七)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评议并提出拟聘名单,复核各单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拟聘名单。

(A)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意见、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并将有关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一)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7-11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授(或正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教代会代表;

其它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由3-7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和职工代表。

成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按学校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比例及基本任职条件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并报领导小组核准。

2.根据学校授权,负责教授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八级及以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和十级管理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岗位的聘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负责推荐教授三级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四至七级岗位、管理五至八级岗位和工勤二级岗位聘用人选。

4.负责本单位所有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争议与处理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提出复议要求或书面申诉,有关机构在接到复议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经过本方案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岗位设置和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六章有关政策说明

第二十条有关人员岗位聘用规定

(一)“双肩挑”人员

经批准“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兼任高级专业技术最低等级职务,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但参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时,纳入所在级别的基数,与其他人员一起竞聘,占用纳入基数后所产生的职数。

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二)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职员职级。

此轮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本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调整及变化的,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后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五)待聘人员、内退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原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六)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具备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等因素,参照本办法中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用,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止。

(七)新入校的教职工,按其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层次的等级岗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A)在职人员岗位聘用时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度新立项的科研项目也计算在内)。

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到的项目起止时间为退休前职务的任职起,至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底。

(九)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只能聘用在相应岗位层级的最低档;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只能聘用在低一级岗位的相应层级。

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员工资处理规定

(一)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退休人员

从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其退休前所在单位的现在职人员同等任职条件申请岗位分级(由退休前的所在单位组织申报审核),确定其岗位等级(任职年限计算至退休时),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二)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管理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管理职级岗位工资。

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岗位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三)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出纳、审计、统计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

在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长沙理工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长沙理工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

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长沙理工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教师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教师岗位聘用实行按岗聘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教授各级岗位主要依据各层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设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经学校确认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参加教师岗位聘用。

第四条教师岗位总数

本次聘用设置教师岗位1626个。

第五条教师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教师岗位分为正高级教师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十二级。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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