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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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安徽省档案局
单位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二条
5.《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6.《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
7.《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三条
8.《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10.《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11.《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12.《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14.《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
1996.7.5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
国家档案局发布
1999.6.7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档案条例
省人大
1998.1.1
规章
1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5.7.1
2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3.30
3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2.7.1
4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
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2.7.1
5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03.9.1
6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
1994.6.20
7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
1994.10.6
8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
2002.2.1
9
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档案局
1992.8.1
10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06.1.23
11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
省人民政府
2004.5.1
其他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8.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2、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3、档案出境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4项)
1、专业档案工作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
2、不属于国家所有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
3、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204项: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设置的审查
法律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及其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提供利用档案和开展咨询服务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和开展咨询服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
2、征购擅自出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1项)
1、对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2、对不移交持有的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责令其限期移交
法律依据: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持有的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国家所有的档案拒不移交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3、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
4、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
5、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
6、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9、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10、举办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办理档案登记
法律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
11、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办理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重要设备开箱和其他技术项目的验收、鉴定,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验收应当归档的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