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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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条、二十八条
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7、《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1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11、《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五条
12、《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1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04.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4.11.1
行政性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省人大
2006.3.1
规章
1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3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4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7.1
5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牧渔业部
国家工商
管理局
1984.11.15
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7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2.3
8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
2005.1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拖拉机驾驶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
”
(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
2、农机新产品鉴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
(二)行政处罚(共24项)
1、联合收割机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
2、联合收割机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3、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
4、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
5、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
6、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及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八)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
7、驾驶机型与准驾型不符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型不符的。
”
8、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9、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
10、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
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
11、挪用、转借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
12、涂改、伪造、冒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
13、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种类:
注销、收回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
14、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及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处罚种类:
注销、收回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15、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6、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7、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8、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9、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
20、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1、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22、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2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4、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第第二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