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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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发布文号】
新政办[xx]154号【发布日期】
xx-12-31【生效日期】
xx-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自治区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一九九四〕一五四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原自治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综合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充实,建立试点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贯彻国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办法;审查批准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结和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
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王友三副主席负责,赵占魁副秘书长协助。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自治区经委主任负责牵头召集,试点企业所在州、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
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由组成单位指定的联络员负责。
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企业管理处,日常工作由经委主管企业改革的副主任主持,经委、体改委、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的联络员参加。
附:
1、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略)
2、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略)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新政办[xx]151号【发布日期】
xx-10-09【生效日期】
xx-10-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x
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xx〕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x)65号)
xx年十月九日
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xx〕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在xxxx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收购加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棉花经营”中的“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四条第四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不包括棉农(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第五条第五条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收购场所即收购点,收购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收购点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地、州、市工商局设制《棉花收购点审批表》,对收购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2.收购点的场地面积要达到500平米以上,具有棉花分级堆放的足够场地和防水防潮设施,能保证收购的棉花不进入杂物;
3.收购点设立需办理营业执照,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法人承担。
(二)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5.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并防潮防水的籽棉、皮棉堆放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具体包括:
1.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等);
2.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测试合格(包括原棉水分电测器、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光电长度仪、衣分试轧机、纤维尺、衣分秤、链条天平、电子秤或机械秤等);
3.具备满足棉花分级堆放所需的仓储条件;
4.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5.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
6.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符合CB/T18353-xx《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从事棉花品质检验的人员须经劳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五)当年品级实物标准的配备数量、质量应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新建棉花加工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按新建轧花厂申报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填报《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法律文书,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计委、经贸委会审,符合条件的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颁发《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证企业名单。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格式,各地工商局承印;《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凭营业执照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条第十条为保证棉花原种良种纯度和质量,地方、兵团农业部门良种繁育场只能收购种子良繁区内的棉花,不得对外收购籽棉;其它企业也不得收购良繁区内的籽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已经取得资格认定收购本场、本系统自产籽棉的国有农场、兵团团场、纺织企业、监狱系统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跨区域收购籽棉。
轧花厂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已经取得资格认定的轧花厂,不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可对外收购籽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xx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由兵团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区外企业到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自治区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凭《xxxx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收购、加工棉花,也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
其中,受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委托方必须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自治区、xx生产建设兵团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可以跨地区交叉收购籽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的,比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审,由自治区工商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
分离企业办学校、医院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发〔xx〕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学校、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自治区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学校、医院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艾力更·依明巴海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宋汝鹄自治区经贸委主任
吐尔逊·伊不拉音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徐国华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郑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谢亚涛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薛向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古丽博斯坦·沙比提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吾甫尔·阿西木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孙文琦xx市副市长
杨玉军伊犁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张胜迪哈密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李冀东阿勒泰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彭家瑞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分离企业办学校、医院工作,并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徐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经贸委企业处处长王锴同志担任,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各有关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移交学校和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学校的移交和分离企业办医院工作。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新政办[xx]149号【发布日期】
xx-12-08【生效日期】
xx-12-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xx〕1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国有特困企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多数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已基本走出了困境,基本实现了解困目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是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入中心的最后一年,也是特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
为认真做好取消特困企业和停止审批下岗职工,实现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平稳过渡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工作
(一)自xx年1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已脱困的国有特困企业的帽子和特困企业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企业应及时归还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部门相应停止贴息。
(二)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还未完全走出困境的,今冬明春几个节日期间仍实行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企业暂时无能力归还工资性贷款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应与银行协商签订延期合同,财政继续给予贴息至到还清本金为止。
企业还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xx年12月31日。
企业被兼并、收购的,兼并、收购方应承担工资性贷款债务,财政应停止给予贴息;企业破产在清偿时,处理工资性贷款按第一清债程序办理。
(三)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取暖费优惠政策,仍按新财文字〔xx〕262号文件精神执行到xx年4月底止。
(四)企业职工生活确实困难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加以解决。
各级工会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建立社会或企业困难职工救助基金,通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予以解决。
各级领导要切实掌握困难职工情况,经常走访慰问,帮助职工解决其子女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
二、关于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从xx年元月1日起,自治区不再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企业富余职工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采取多渠道分流安置,实在安置不了的,可直接进入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工作后,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仍然予以保留,直至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
各再就业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其它各项工作,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帮助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xx年12月31日以前已进入特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渠道不变,待企业扭亏为盈后,由财政兜底的1/3改由企业承担。
特困企业被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收购后,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兼并、重组、收购方承担,财政不再兜底。
三、
三、各地、各部门收到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按照通知精神,做好企业解困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善后工作,企业要加快改革,加快发展,确保自治区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xx〕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杜家毫副省长
召集人:
汪子章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王中人省发改委副主任
高玉学省经委副主任
杨廷双省科技厅副厅长
顾晚光省财政厅副厅长
贾辉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于万臣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国元省环保厅副厅长
王兆斌省农委副主任
郑荣根省商务厅副厅长
高颖省国资委副主任
韩丽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磊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商庆军省金融办主任
姚余栋省招商局副局长
李子民省国税局副局长
许延滨黑龙江证监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商庆军同志兼任,其他成员单位各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编写会议纪要,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落实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
(一)省金融办。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具体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总结分析上报全省上市工作情况;制定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省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证券中介机构在我省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资产重整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发改委。
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对我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三)省经委。
研究提出全省拟上市企业技改投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快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四)省国资委。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加快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提供省属国有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五)省科技厅。
对全省高科技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根据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六)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和落实加大财政政策资金扶持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
(七)省劳动保障厅。
指导拟上市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及时提供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八)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有关的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
(九)省农委。
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十)省商务厅。
负责推动商业流通企业上市工作,加大对批发零售等各类商业企业的培育力度;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
(十一)省招商局。
负责推动外资企业上市工作,及时沟通协调商务部做好外资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审批工作。
(十二)省地税局。
负责提出支持企业上市的税收政策建议,协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问题,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十三)省环保厅。
研究提出拟上市公司执行环境保律法规、履行“三同时”制度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提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等行业的环境保护核查事宜,及时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十四)省工商局。
研究提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措施意见,提供全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情况,为上市资源后备库的建设提供数据基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
研究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通报全省中小企业统计信息及分析报告,推进中小企业上市,提供拟上市的中小企业情况,将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十六)省国税局。
负责协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十七)黑龙江证监局。
负责通报国家相关政策、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情况,辖区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监管情况,研究提出推进企业上市的对策建议,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的辅导登记、调查评估,指导企业做好上报材料、发行上市等项工作,对中介机构在辅导过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沟通协调中国证监会加快对我省企业发行审核的工作进度。
四、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负责召集,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中省直部门、有关市(地)政府(行署)、证券交易所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参会。
联席会议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上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企业上市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二○○九年二月二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