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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值班员

《铁路给水管理规程》铁运[1999]104号:

第二章第11、13、14、18条

第四章第38、39、条

第八章全部条款

11条、铁路给水设备分为水道设备、水处理设备的、扬水设备、管道设备、用水设备五大类。

13条、设备分界:

(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分界点原则:

以房屋、建筑物外部5m为界,其分界标志可为阀门或水表。

(2)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其院外(一般指围墙外)水表(总表)或院外5m为界。

14条、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准植树。

如修建单位必需拆迁管道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施工。

其迁移费用由修建单位承担。

对铺设的管道,应有足够的防寒及保护覆土厚度,严禁在管道周围取土,否则要追纠法律责任。

18条、给水站的设备能力,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其他用水量的前提下,确保在任何季节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用水和旅客列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并结合近远期规划,留有充分的余地。

38条、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消毒后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L,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的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水水质要求。

2、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的投加装置计量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3、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的接触时间。

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2h。

4、应正确设置投加点。

采用一次投加的,当清水池水的停留时间能保证要求的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宜敲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当停留时间不能保证要求的接触时间时,投加点应适当前移。

对地下水的消毒,须在出厂水加压前的清水池中进行,严禁在吸扬水管中直接投加,以保证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的接触时间。

采用二次投加的,前次投加点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后次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进水管上或进水口处。

39条、清水池(水塔)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内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

2、根据设计、运行和消防要求,应确定和控制清水池的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设置明显的水位尺或水位仪。

3、清水池的存水停留时间不宜过长。

4、清水池的通气孔、检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第111条本章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维修及施工作业。

对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的规定外,还应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12条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

因此,加强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113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114条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115条对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视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一、一般规定

第116条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休息,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

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上班,应停止其工作。

第117条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18条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周围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9条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20条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21条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源携带者,不能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122条对给水值班员、水质处理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下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

每两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⑴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⑵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⑶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熔接工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分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供水管理所主任(车间主任)、供水管理所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专业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

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23条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二、卫生防护

第124条水电段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125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供水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参加。

第126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

对于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同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水表相同。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内,不得作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

水井周围30m、清水池(山上水槽)周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

清水池(山上水槽)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检测孔、通气孔、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污染水质,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水井周围应设围墙。

对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要求的水质卫生防护带,由供水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经上级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完成。

三、安全组织措施

第131条作业审批制度

1、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⑴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列车慢行、封锁行车线路时;

⑵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⑶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邻局、邻分局或相邻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2、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须经上级批准,具体办法由路局制订。

⑵中间站全站停水24h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须经上级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h由水电段批准。

⑶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h及以上时须经水电段批准;8h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⑷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

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132条作业监护制度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的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133条作业结束制度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134条标准化作业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值班员、水质处理工、电机钳工、熔接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135条作业检查制度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136条调度工作制度

水电段的安全工作实行段、供水管理所(车间)、工区三级负责制,段调度是水电设备运行的指挥中枢,是设备检修、施工封锁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生产与安全的信息中心。

通过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调度工作制度要在段、车间、班组层层落实。

四、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137条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压力表,并且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或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电机宜采用软启动方式。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

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mm2,铝线不小于6mm2;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kW时,不得大于4Ω,当设备功率在100kW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Ω。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入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138条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等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及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137条6)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139条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标志和防护设施。

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位显示装置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牢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140条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措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

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

水塔(山上水槽)应设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较远、看不清水位标示时,应安装安全可靠的水位显示装置,在必要时安装联系电话。

第142条管道及水栓的保安措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泥阀、伸缩管等。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水栓排水应完好畅通。

4、严禁压盖消防水栓,消火栓周围应有方便消防的通道。

第144条其他保安措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

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风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五、扬水作业

第146条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扬水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确保其作用良好。

第147条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磨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详细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外露的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

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

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148条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

女职工应将发辫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

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149条禁止在动力机械动转过程中对转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

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

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150条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

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需铺设绝缘板,接近带电体作业时,应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

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需要带负荷断开电源开关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m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六、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151条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七、水源防护作业

第155条给水值班人员应每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156条给水场区和水源内应建立保安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值班人员未经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

十、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165条水源检修

1、在河流中修理检查井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2、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

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

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

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需设上下联络信号。

下井工作时,应戴好安全帽。

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

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3、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超重工具。

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

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止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

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4、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时,不得超过1小时,6℃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166条水塔、山槽(水池)检修

1、水塔铁梯应有坚固的防护拦杆。

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2、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系下,严禁抛掷。

传送工具、材料起吊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

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3、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

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4、在水塔周围15m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建筑物。

如水塔周围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167条高空作业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登高前应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⑵工作中应时刻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⑶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⑷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

传送工具、材料时,应用工具袋(箱)吊上、系下。

⑸高度在2m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m,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

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

作业高度超过5m时应设安全网。

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登高用梯子应符合以下标准:

⑴移动式的竖梯下端须有防滑装置。

⑵用于转动轴上的梯子,上端应设有保险挂钩(转动轴转动中不得使用)。

⑶木梯两柱间应有固定的保安拉条,木梯上的裂纹、节疤如有碍安全时,应禁止使用。

木制梯子的横梁,应嵌入立柱槽内,禁止使用钉子钉的梯子。

⑷竹梯两柱必须坚牢,其顶端直径不小于50mm,上下两端应竹节处切断,不得有裂纹、劈头;横挡应用麻绳或棕绳捆扎坚实,并从上到下互相连结,不得用铁丝捆绑。

⑸固定铁梯两侧立柱必须坚牢,横挡须穿过立柱,较高的梯子应在适当的距离设穿透墙壁的支柱固定之,并设安全栏杆。

⑹移动叉梯两侧,应设有坚牢的挂钩,以防滑动叉开。

⑺梯阶间距以300mm为宜。

4、登高梯子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⑴应备有长短不等、数量足够的梯子,禁止接高使用。

⑵使用时应和地面保持60°~70°的角度。

⑶上下攀登或站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须有人扶持与照管。

第169条管道检修与施工

1、埋设及修理给水管路,如影响行车线路时,应事先请示分局批准,并与车站及有关单位联系,批准施工时间,并施行妥善防护。

靠近铁路股道施工,应设专人防护,严禁机具、材料侵入行车限界,并应放置在掘起的槽沟边缘1m以外的地点。

在列车通过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地点,避至安全地带(不准在其他股道停留或避车)。

列车通过后,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确认安全方准施工。

2、挖掘管沟时,如土质松软有坍塌危险,应设置挡土设备。

弃土及其他材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5m,坡脚距沟槽边缘不得小于0.8m。

沟槽开挖深度超过1m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在沟内工作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在沟内休息。

沟槽开挖如在公路上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设置路挡、红灯、慢行牌等。

在交通繁忙地段,施工期间应设专人防护。

3、挖掘不加侧板的槽沟时,应视土质及施工地点环境确定其上部挖开的阔度。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沟底宽度不小于管外径加600mm。

⑵在土壤结构均匀和无地下水的情况下,开挖沟槽边坡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4、沟槽开挖如为岩石、坚石需爆破时,人工打眼不得对面打锤,工具必须安装牢固,并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5、往沟槽内下管时,应以绳索系下,并须注意沟内的工作人员,禁止将水管自高处掷下或推至沟边使其自动滚下。

对混凝土管或较大管径水管,宜用吊车向沟内下管和安装。

下管时,沟槽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下管的垂直位置,应站在两端,以防管子滑脱分离伤人。

对接承插管时,工作人员手脚距承插口应不小于350mm。

6、搬动大管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直接用手搬动。

应使用杠杆、吊车等,起落动作应协调一致。

7、断管时,工具必须安装牢固,不得对面打锤。

8、熔铅前须检查熔铅工具是否完整牢固,铅锅应安置离沟槽较远的平坦地点,防止倾倒,并须作好熔铅锅上方的防雨设备。

9、用铅液灌注接口时,须着用规定的工作服装与防护用品(鞋盖及防护眼镜等)。

水管接口如沾有水分及湿气时,应先将其擦净或烤干,防止溅瀑烫伤。

灌铅时,先将灌铅箍密切贴靠管道承口前端卡好,以粘土在其上边做成漏斗式的灌铅口,从灌铅口的一侧灌入,防止内部气体冲出铅水溅爆烫伤。

10、整条青铅须截成小块放进铅锅,禁止铅上带有水分及湿气。

向已有熔铅的热锅内续铅时,须以铅勺徐徐放入,不得投掷入锅,以防溅爆烫伤。

用铅勺由铅锅内盛取运送熔化的青铅时,不得在槽沟边缘和槽沟内水管上行走,以防震动或滑倒烫伤。

11、查找管道漏泄时,经挖开一处管路覆土尚未找到漏水处所,须继续延长挖土时,应从上部重新挖掘,严禁掏洞,以防坍塌。

12、管材不得堆置于斜坡上,以防沿坡滑下。

堆置时应将承插口交互放置排列整齐,两侧并以木桩稳固之。

14、管道穿越或经过堤坝、沟架、桥涵、公路、围墙、房屋、地下电缆、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煤气管、输油管及其他建筑物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准施工。

15、做管道水压试验,压泵应设于沟槽上边,管堵必须牢固,并用支撑顶住。

试压时,工作人员不得在管子上走动观察。

如发现漏水,做好标记,严禁用手锤敲打。

拧紧螺丝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管堵,泄压后方可修整。

第170条客车上水设备检修

1、对客车上水设备,应实行昼夜值班,及时发现、处理设备故障;

2、应有充足的水栓及配件储备,及时修换上水设备;

3、及时监测上水压力,水压波动时,及时分析处理;

4、经常监测上水水质,发现问题应迅速处理。

第171条机械检修

1、检修机械时,应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的工具、工装,严禁将工具把柄加长或使用状态不良的工具。

2、拆装设备时,要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3、吊装设备时,要首先检查起吊用的绳扣、挂索、钢索、滑车、吊梁等设备及用具,确认其良好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后方可进行。

起吊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提升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负荷,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

吊钩与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斜拉。

4、检修电气设备,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停电后,必须用规定的专用工具检电、验电,确认其停电后方可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悬挂警告牌。

恢复送电前,要首先确认人员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送电。

 

给水值班员应知应会

1、铁路给水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什么?

答:

给水管理工作的宗旨是:

不断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提高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保证向铁路运输不间断地供应质量良好的水,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的需要。

2、地下水的主要水质特点是什么?

答:

地下水的主要水质特点是:

(1)由于地层的过滤作用,水中悬浮物已基本去除,细菌和胶体杂质也大都去除,水质洁净,可直接供居民使用或仅需消毒即可。

(2)地下水在地层渗流过程中,溶进了各种矿物质,水中含盐量较大,硬度较高。

(3)水质和水温较稳定,不易受人为污染。

3、什么叫流量?

它的单位是什么?

答:

流量即指水泵的出水量,表示单位时间内水泵扬出水的数量。

流量一般用体积表示,符号为Q。

流量的常用计量单位是升/秒或米3/时。

4、什么是水泵的扬程?

水泵各扬程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

水泵的扬程又叫水头,是指水泵能够扬水的高度,通常用H表示,以米为单位。

扬程是个笼统的说法,实际上水泵的扬程包括吸水扬程、出水扬程,总扬程以及水泵实际工作时的实际扬程和损失扬程等几个不同的概念。

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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