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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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0〕263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
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按其基准价格的70%确定;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按其基准价格的80%确定
区位
补偿标准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00%
90%
85%
近郊
150(1998年南京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中属于五级地的执行200元/平方米)
砖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50
简易结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注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远郊指雨花台区的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一
二
原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沿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区位
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单层沿高﹤3米的,不计单层沿高加价;
2、单层沿高等于3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
3、单层沿高大于3米的,在30%的基础上每增高1米单层沿高加价上浮10个百分点,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价;
5、单层沿高大于6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
100%
90%
85%
近郊
400
250
砖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300
200
简易结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注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5、远郊指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6、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7、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附表三:
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防盗门
150—500元/扇
按材质
防盗网
55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150元/平方米
按材质
铁栅门
125元/平方米
钢门
60元/平方米
塑钢门、窗
18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75元/平方米
钢窗
40元/平方米
纱门窗
55元/平方米
木质门窗套
45—75元/米
按材质
吊顶
30—75元/平方米
按材质
石膏线条
10元/米
外墙面砖
20元/平方米
内墙瓷砖
15—40元/平方米
按材质
木墙裙
90元/平方米
喷塑
1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
75—200元/平方米
按材质
木地板
75—150元/平方米
按材质
瓷砖地面
55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坪
15元/平方米
庭院绿化
18元/平方米
铝合金扶手
带玻璃栏板
75元/平方米
不绣钢扶手
带玻璃栏板
200元/平方米
瓷水池
90元/个
水磨石水池
40元/个
浴缸
270元/个
座便器
200元/个
琉璃瓦
90元/平方米
雨棚
15元/平方米
农户小下水道
10元/米
附表四: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补偿标准
砖围墙
实砌(24厘米)
52
实砌(12厘米)
30
空斗(24厘米)
40
土围墙
20
水泥场地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砖地坪
40
水泥路面
78
沥青路面
65
石子灌浆路面
52
土路
13
主题词:
征地补偿政策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