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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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0〕263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

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按其基准价格的70%确定;安置房位于绕城公路以外的,按其基准价格的80%确定

区位

补偿标准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00%

90%

85%

近郊

150(1998年南京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中属于五级地的执行200元/平方米)

砖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50

简易结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注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远郊指雨花台区的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附表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原房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沿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区位

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

≤5

﹥5

≤15

>15

钢筋砼

600

1、单层沿高﹤3米的,不计单层沿高加价;

2、单层沿高等于3米的,单层沿高加价30%;

3、单层沿高大于3米的,在30%的基础上每增高1米单层沿高加价上浮10个百分点,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的,按60%加价;

5、单层沿高大于6米的,在60%的基础上按每增高1米加价10元计算。

100%

90%

85%

近郊

400

250

砖混

一等

400—550

二等

三等

砖木

一等

280—440

二等

三等

木结构

300

远郊

300

200

简易结构

一等

110—180

不结合成新

二等

披房

一等

60—90

二等

三等

备注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附表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5、远郊指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铁心桥、西善桥街道秦淮新河以南地区,建邺区的江心洲街道,栖霞区的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龙潭街道范围;近郊指江南八区中远郊以外的范围;

6、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7、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附表三:

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防盗门

150—500元/扇

按材质

防盗网

55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150元/平方米

按材质

铁栅门

125元/平方米

钢门

60元/平方米

塑钢门、窗

18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

75元/平方米

钢窗

40元/平方米

纱门窗

55元/平方米

木质门窗套

45—75元/米

按材质

吊顶

30—75元/平方米

按材质

石膏线条

10元/米

外墙面砖

20元/平方米

内墙瓷砖

15—40元/平方米

按材质

木墙裙

90元/平方米

喷塑

1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

75—200元/平方米

按材质

木地板

75—150元/平方米

按材质

瓷砖地面

55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坪

15元/平方米

庭院绿化

18元/平方米

铝合金扶手

带玻璃栏板

75元/平方米

不绣钢扶手

带玻璃栏板

200元/平方米

瓷水池

90元/个

水磨石水池

40元/个

浴缸

270元/个

座便器

200元/个

琉璃瓦

90元/平方米

雨棚

15元/平方米

农户小下水道

10元/米

附表四: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补偿标准

砖围墙

实砌(24厘米)

52

实砌(12厘米)

30

空斗(24厘米)

40

土围墙

20

水泥场地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砖地坪

40

水泥路面

78

沥青路面

65

石子灌浆路面

52

土路

13

 

主题词:

征地补偿政策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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