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操作实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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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一般性规定——重组条件

四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3、一般性规定——关于财务顾问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几点要求:

——必须聘请

——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

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

——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4、一般性规定——保密性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对保密性要求较高: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5、一般性规定——交易进程备忘录

交易进程备忘录是企业重组进程的重要记录资料:

——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非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化分析

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这几种模式下会演变出其他的类型,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

1、现金

以现金方式购买股权、购买动产、不动产的方式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新三板企业为了实现挂牌,有效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资金重组的企业会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如果该购买资金的数额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条件,便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 

股权+现金

股权加现金的方式相比于现金方式灵活性更强,是新三板企业实现重大资产重组比较青睐的一种方式。

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但是鉴于收购方现金数额有限或者为了让企业自身正常运转,以股权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收购目标公司。

3.股权

股权方式是指收购方为了实现收购目的,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股权。

通常,收购方会发行股票,以每股定价计算总价额购买被收购方的股权,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收购的目的,又可以募集资金。

五、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一)现金购买资产—汇森能源(831956)重大资产重组

新三板挂牌公司汇森能源,在前后耗时8个月后,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宣布用667.55万购买了自家的房和车。

在这个重组方案的标的资产中,有一台4年的路虎和一台9年的奥迪,堪称“老爷车”级别,但合计评估值为163.52万。

要知道,停牌前,按照增发价格每股1.85元计算,这家公司的市值只有925万。

一家14人小公司,重组对象居然是跟主业毫无关系的房子和车子,其中还包括一台接近报废级别的奥迪。

(二)股份+现金——希奥股份(430632)并购三公司

新三板挂牌公司希奥股份(430632)于2015年12月23日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股份+现金”的形式,收购安徽荣徽和卓一科技100%的股权,以及辛普科技51%的股权,本次收购总作价8380万元,并将以“激励+分期”的支付方式分阶段完成支付。

希奥股份发布公告计划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自然人许琳所拥有合肥荣徽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荣徽)100%的股权、自然人施晶所拥有上海卓一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卓一)100%的股权、自然人古明祥所拥有安徽辛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辛普) 

51%的股权。

根据公告,希奥股份本次收购3家标的企业股权,总作价为8380万元,具体作价分别为:

向安徽荣徽许琳兑付300万股加600万元现金,向卓一网络施晶兑付700万股加1000万元现金,向辛普科技古明祥兑付300万股加280万元现金。

为完成本次收购,希奥股份将向许琳、施晶、古明祥三人,以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1300万股股份,合计金额 

6,500 

万元,占全部对价的 

77.57%;

现金支付总金额 

1,880 

22.43%。

(三)股权支付——同健股份(832098)重大资产重组 

同健股份于 

2015 

年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王毅清、钟雪松持有的达嘉维康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 

6.00 

元/股的价格向交易对象合计发行 

6,500.00 

万股以购买其合计所持达嘉维康 

100.00%的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 

39,0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达嘉维康100.00%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达嘉维康2014年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分别为 

87,208.88 

万元和 

8,313.00 

万元,占公众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6,274.89 

万元和净资产额 

1,984.38 

万元的比例均大于5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股份+现金——欧开股份(833038)并购案

2016 

日,上海欧开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的议案》、《关于签署<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融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杨明,认购对象应按照《上海欧开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在2016 

年1月19日之前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融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认购公司30.7692 

万股股份,并办理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五)股权转让+定增——盖娅股份(430181)重大资产重组

股权转让与定增并行也是市场主流方式,收购方通过股份转让取得挂牌公司股东身份后,再通过定向增发提高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达到获得控制权的目的。

例如,道从科技发布公告,公司拟以3.2元/股,总计1,159.6万元的价格向深圳市盖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王彦直出让362.375万股,同时承诺,转让完成之日12个月内以3.2元/股的价格转让其剩余持有的股份。

道从科技股本为500万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盖娅成为道从科技的控股股东;

王彦直合计持有、控制道从科技72.475%股份,为道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以后,大股东又通过定向增发(现金认购)进一步提高持股比例。

六、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挂牌公司和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理措施

(一)涉及挂牌公司的,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或不及时面临重大资产重组叫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层面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证监会层面的警告、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市场禁入和36个月内不受理定向发行申请。

此外,对重大资产重组有业绩承诺的挂牌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导致利润未能达到预期50%的,可能面临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二)涉及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可能面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的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涉及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甚至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三)涉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如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市场禁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证监会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四)中国证监会将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七、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挂牌公司的哪些举动值得投资者关注?

答:

(一)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是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标志,挂牌公司必须在确认其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股转系统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的相关业务。

暂停转让时,公司应发布暂停转让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恢复转让的最晚时点。

暂停转让期间,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可能影响重组的不确定因素。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挂牌公司应当在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如果挂牌公司预计暂停转让日距离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召开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三)首次信息披露,公司在暂停转让期间,应当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召开首次董事会并完成首次信息披露事项的准备工作,并在首次董事会召开后的两个转让日内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披露相关文件。

(四)恢复转让,公司首次信息披露后的5个转让日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如未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申请恢复转让。

出现特定情况需延迟恢复转让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此后,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文件,并在之后的年报披露时披露财务顾问和律师的持续督导意见。

八、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模式是怎样的?

原则上,证监会对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不设核准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不要求备案,尤其是针对现金支付和资产置换的重大资产重组。

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结束后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发行结束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自律管理。

负责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防范内幕交易等制度安排;

监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和之后的交易情况;

督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财务顾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存在可能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有权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

有权对挂牌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九、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当中有哪些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

首先,较为全面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和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便于投资者更好的掌握和了解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信息。

其次,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便利投资者表达自身权利。

此外,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时回避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表决。

此外,挂牌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挂牌公司和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理措施有哪些?

(一) 

涉及挂牌公司的,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或不及时面临重大资产重组叫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层面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证监会层面的警告、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市场禁入和36个月内不受理定向发行申请。

十一、投资者从哪些渠道可以获知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直接信息?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都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官方网站中进行披露。

十二、附表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同阶段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表

重大重组进行阶段

应披露的相关文件

暂停转让

暂停转让公告

每月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报告

召开首次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股东会相关事项

恢复转让**

恢复转让公告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

重大资产重组结束

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后年报披露15日内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如未完成相关资产的审计,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并在6个月内再次召开董事会披露相关文件。

**因故延迟恢复转让的,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十三、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实务

(一)在具体应用中,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型,需要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3)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4)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干预。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设事前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抓手。

只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方才涉及核准或备案要求。

具体来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二是突出公司自治。

对于一些涉及重组的具体事项,给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

比如不限制支付手段定价、不强制要求对重组资产进行评估、不强制要求对重组做出盈利预测、不强制要求公司对重组拟购买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但如果做出承诺的,应当披露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

三是简化要求,降低公司重组成本。

比如:

简化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

实现独立财务顾问与主办券商结合,降低公司重组中聘请中介的支出;

精练信息披露内容,减少公司披露主观描述性的信息等。

四是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色之一,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减少行政干预的情况下,中介机构的作用更加突出。

为此,《重组办法》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能、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并原则规定了主办券商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捆绑”,体现出突出主办券商制度、强化中介机构作用的立法思路。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中也明确规定,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

尽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但在整套重大资产重组制度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依然是立法重点之一。

例如,《重组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

同时,退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其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便利中小股东参会。

(三)挂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如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第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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