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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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完整版

编号:

TQC/K582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employeesofthecollectivehaverulestofollow,completetheoperationandproductiontaskswithhighqualityandefficiency,andfinallymaketheirworkrunorderlyaccordingtothelaw,soastomaximizetheoutputvalue.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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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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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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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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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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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履行对进口国(地区)承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实施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发布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指导和监督全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发布本辖区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各项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指南,指导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承检机构)实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章计划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遵循系统、科学和代表性原则,制定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食品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和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草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评估,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相应的工作指南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年度定期开展。

根据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随时开展专项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第九条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检的食品品种;

  

(二)抽检环节、方法、数量、地区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告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辖区出口食品监督抽检计划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

抽检的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或辅料品种。

  第三章实施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出口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抽样。

不得由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优先采用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约定,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采用上述检验方法之外的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

  第十四条除对检验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外,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告实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约定或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实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收到承检机构报告的检验结果后,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做出检验结论。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依据之一,检验结论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结果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直属检验检疫局,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检验结果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做出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检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对不合格出口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理,督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并根据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等;

  

(二)禁止出口,就地销毁处理;

  (三)启动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出口食品实施的抽样、检验、处理、报告等行政管理行为,是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一条出口化妆品、卷烟安全监督抽检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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