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9〕68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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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徐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新沂市范围内应急防治因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镇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成立新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市发改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房管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新沂电信局、新沂供电公司、驻新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新沂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指导、督查各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收集、分析、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分工及职责

1、紧急抢险救灾组。

新沂驻军、驻新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警力,协助灾区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建设局、房管局、水利局、安监局、新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安全,组织抢修受损毁的设施;

负责房屋安全检查、危房鉴定及抢修维护。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市建设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

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交通干线的安全,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避险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四)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镇要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三、预防机制

(一)预防信息

各镇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及预报研究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地震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预防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镇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汛期是防灾工作的重点时期,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发现险情,要及时向所在镇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镇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Ⅵ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时限要求。

各镇国土资源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速报所在镇和市国土资源局;

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属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在2小时内速报至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2、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由徐州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本市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

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三)物资保障

各镇、各单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保证供应。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五)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六)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宣传教育

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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